德国合作社法新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04-03 22:03/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章程条款

■ 文 / 苑 鹏

德国合作社法新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 文 / 苑 鹏

德国是现代合作运动的发源地之一,也是全球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其合作社立法模式在国际合作运动中有很强的影响力,并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仿效蓝本,如奥地利、日本以及我国国民政府时期于1934年颁布、迄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生效的“合作社法”。《德国合作社法》颁布百余年来,为适应外界新形势的变化和合作社自身发展需要,迄今经历了五次大的修改和多次的修订,但基本框架保持不变,有力地促进了德国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最新版的《德国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颁布(简称06版),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4月。与上一版《德国合作社法》(1994年8月颁布,简称94版)相比较,重点在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及创设、成员制度、合作社治理以及合作社审计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上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及创设

1.拓展合作社的目标功能,从经济目标到经济或社会或文化目标。06版《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定义修订为“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或经营或者其社会或文化需求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与94版相比,增加了合作社满足成员社会、文化需求的目标,强化了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并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关于合作社的最新定义一致化。同时,还删除了94版对各种合作社类型的列举制条款,为人们组建不同类型合作社提供了自由空间。

2.进一步降低门槛,成员最低人数从7人降至3人。德国合作社发展走的是一条扩大规模、合并与联合之路,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总量从1970年的18614家,下降到1991年的8378家,再降到2013年底的5897家,合作社平均成员规模不断扩大,但法律却在不断消除合作社的设立门槛,06版将成员最少数量从94版的7名降低到了3名。它体现出合作社立法更加开放性和包容性,不设置限制性门槛,为那些普通大众创业选择合作社的形式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如工人生产合作社或经营者合伙创业的合作社等。

二、成员制度

1.更加开放的成员资格,允许投资者成员加入合作社,但限制其决策权。06版新增“章程可以规定,与合作社财产的使用或生产以及合作社服务的使用或提供无关的人,允许成为投资成员”,“接纳投资成员需要得到全体成员大会的赞同”条款。它顺应了成员制度更加开放的国际大趋势,以缓解合作社市场化导向带来的直接融资能力不足问题。但对投资成员的决策权做了严格限定,增加“投资成员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过其他成员的票数”,“监事会中的投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条款,以确保合作社被使用者成员所控。

2.更加灵活的成员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出资,但防止实物价值被故意高估。在保留94版要求的章程必须规定单个成员入社出资的最低数额(股份)和相应的金额,及可以入股的最高数额等条款外,06版新增“章程可以允许,以实物出资认购股份”,并规定“如果审计协会声明,实物出资被高估了,法院可以拒绝登记”,以切实保护货币出资成员或债权人的利益。

3.更具弹性的成员身份选择,赋权于《章程》。关于开除成员的规定,06版删除了94版的“如果成员加入同一地点、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个合作社,则可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被合作社开除。如果成员加入了不在同一地点开展业务的另一信贷合作社,也可被信贷合作社开除”。同时新增“可以将一名成员从合作社开除的理由,必须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开除只有在一个业务年度结束时才是允许的。”它在更加突出了合作社自治原则的同时,强化了对被开除成员权益的保护。

三、合作社的治理

1.完善治理组织架构,简化小型合作社的治理机构。06版新增“低于20位成员的合作社,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取消监事会,在此情形下全体成员大会承担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降低小规模合作社的治理成本。

2.强化章程的约束力,突出自治性。06版将94版同条的“章程内容”修订为“章程最少内容”,强化章程硬约束的同时,为各个合作社量体裁衣制定规则提供了更大的弹性空间,减少法律不必要的约束。

3.完善合作社决策制度。一是改进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扩大成员直接民主的权力,保护少数成员权益。06版增加“章程还可以规定,将某些决议保留给全体成员大会”和“150名的成员数量足够在任何情形下提出选举建议”两个条款。二是强化成员的知情权。将召集全体成员大会的时间从94版的“至少一周”改为“至少两周”,并增加同时应当公示大会议程和“任何成员均有权及时获得代表大会记录的副本”的条款。三是改进投票规则,06版将94版“以压倒多数票”的表决,修改为“以大的多数票”的表决,以适应合作社成员规模扩大、成员构成异质性增强的新情况。

4.引入合作社治理的社会性别视角,增加妇女成员参与的条款。06版增加两款妇女参与决策层的比例目标,以与德国2015年实施的《男女平等参与私营经济与公共服务领导岗位法》接轨,30%是理想目标,如果现状是没有达到,那么新设定的目标量不得低于现已达到的相应份额,同时应当确定达到目标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完善审计制度

1.简化审计,抬高审计的起点。对合作社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审计协会,是德国合作社制度的一大特色。为适应合作社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06版对于原来规定的“年终决算,包括簿记和财务状况,必须被审计”的条款,调整为只适于“资产负债总额超过1百万欧元以及营业收入超过两百万欧元的合作社”,以强化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强化公平原则,大规模合作社的审计与公司法接轨。06版提出对于符合《商典法》规定的企业规模的合作社的审计,适用《商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一修订,更加体现法律要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基本精神。

3.强化审计工作的中立性,排除相关利益者参与审计。针对合作社审计出现表面化、形式化的苗头,06版新增多款限制性条款,对受到合作社审计结果影响、与合作社存在商业、财务或人事等方面关系的相关利益者,或直接参与合作社管理决策、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人员等,不得参与合作社的审计,以保证审计的第三方独立性。

4.强化监事会和成员审计报告的监督性,增强审计报告的公开性。06版从94版的审计报告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并通知监事长,修改为同时向理事会和监事长提交;从原来的全体监事均有权查阅审计报告,修订为全体监事必须获悉审计报告内容,并增加任何成员都有权查阅审计报告的结论条款。

5.强化国家监督,完善监督机关的基本权利和行为规范。06版将94版的“审计协会的审计”更名为“国家监督”,并新增“合作社审计机构受有资格的监督机关之监督”,“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审计协会有序地履行本法规定的任务”,以及相应的成本由“行政法规规定费用事项以及费用额度”,以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审计的监督。

五、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几点启示

第一,合作社法的修订常态化,中期阶段性的“大修”与短期不定期的“小修”相结合,以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和合作社自身发展的新变化,更好地体现合作社法为成员服务、满足成员共同需求的立法宗旨与目标。

第二,坚持开放、包容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合作社成员自有、自治、自享的独特组织属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成员内部行为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强化对普通成员的利益表达机制。

第三,对资本化导向的合作社与使用者导向的合作社区别对待。全球化的加速带来合作社公司化、股份化倾向加速,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但对这两类合作社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实施差异性条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合作社群体的社会信誉。

第四,强化合作社的监管。建立合作社自我监督、第三方独立审计以及政府监管等三个层面的监管机制。其中,小规模合作社以自我审计为主;那些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或获得税收减免的合作社应强化政府监督,完善专项审计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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