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参与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2016-04-07 10:07陈兴彬
海峡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法医学法医

陈兴彬 王 谨



法医参与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陈兴彬1王 谨2

1.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2.大田县公安局

当前,我国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法医检验与临床实践间的专业交汇少、附庸情况严重、参与医疗事故的法医自身专业水平和素质存在较大差异以及鉴定态度比较消极等。而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法医的参与能够有效提升鉴定结果的平衡性以及公正性。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充分发挥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给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带来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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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事故(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关注焦点和矛盾集中点,往往引发广泛的舆论效应。而医疗事故鉴定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会对目前的医患关系产生直接影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如果医疗事故鉴定与死亡以及伤残等级评定相关,法医就应该参与事故的鉴定。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法医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策,希望法医能够更好地为医疗事故鉴定服务。

1 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现状

1.1 专业领域比较特殊,和临床医学之间的交叉面不大

所谓法医,就是通过生物学以及医学等各种学科理论以及技术来有效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医学问题,其主要研究内容是人体损伤形态、受伤程度以及后果等[1]。法医学鉴定知识背景的更新往往不及临床实践的进步,与临床学科的交叉融合领域较少。通常不涉及临床,而这种专业差异性使得法医通常无法详细了解临床医疗中的各个环节。

1.2 法医个人意见没有被重视,附庸情况严重

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时候,询问以及讨论的核心内容就是临床问题,很少内容和损伤相关,并且临床专家以及法医专家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2]。由于行业的不同引发了认知差异,各个行业专家出现各自为战的现象,没有进行有效的融通以及辩论。面对强势专业,大部分时间法医都只是在倾听,鲜少发表自己的意见,抑或发表的观点意见被忽视。

1.3 入库法医专家自身素质参差不齐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准入门槛不高,部分入库法医专业水平参差,一些人甚至无法有效胜任医疗鉴定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法医承担的非专业任务繁多,最终使得法医难以抽出充裕的时间准备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动力[3]。

2 法医有效参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相关对策

2.1 不断更新临床实践相关知识

法医应该主动去接触临床、了解临床以及掌握一些临床基本知识以及技能,不断丰富、更新临床相关专业的医疗知识、护理知识、检验知识以及病历常识,掌握临床诊疗所有环节的工作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安排法医到医院相关科室跟班进修,使之成为全面、合格的医疗鉴定专家。

2.2 充分发挥法医学检验的专业特色

法医学检验鉴定,特别是对损伤、病理以及中毒等方面较一般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的研究更为深入,自身专业视角独特,它可以从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思考相关问题,并且可以从社会科学方面给医疗鉴定提供帮助,有效弥补自然科学存在的不足。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果,其属于医与法的一个过渡环节,相关法医工作人员应该将自身优势发挥出来,为医疗鉴定提供有力依据。

2.3 积极参与医疗鉴定,主动发表意见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来说,法医的参与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尽管和临床医学研究相比,他们的研究领域以及方法均存在明显差异,可是基础理论以及专业技术方面却存在不少相通之处。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法医的参与能够提升鉴定结果所具有的准确性以及可靠性,并且因为法医身份比较特殊,其和医患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所以更容易把握医疗鉴定工作中的平衡精髓,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性。相关法医工作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到医疗鉴定所具有的重要性,在鉴定前进行有效的准备,认真阅读各种鉴定材料,利用不同渠道查阅与之相关的资料,尽量实现人清、事清、目标清。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应杜绝对医疗专家盲目崇拜和随波逐流的态度,主动提出质询,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在鉴定中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增加鉴定过程中临床与法医专业之间的互补;勇敢抵制人为庇护行为、照顾行为以及淡化错误鉴定的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2.4 对入库法医专家进行严格审核

当前,医疗鉴定入库法医专家水平参差,怎样遴选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任职鉴定工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4]。医学会以及法医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一起制定统一入库标准,这一标准必须高于条例里的基本要求,通过结合个人申请以及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重点选拔,尽量把法医精英有效突显出来。医疗事故鉴定单位要不断完善入库法医相关年度审验工作,及时调整那些调动、离退以及改行的法医工作人员。同时,将入库法医参与医疗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应的法医业务主管部门,表扬鉴定能力较强以及给鉴定工作提供较大帮助的先进法医人员,及时调出工作态度消极、存在不良作风和业务水平比较低的个别法医。法医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医疗鉴定管理部门应该共同构建弹性比较大的用人机制,遵循严进宽出原则,尽量提高鉴定法医团队的专家化和精英化程度,从而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1] 李向伟.浅谈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J].吉林画报(教育百家 B),2013(7):37.

[2] 曲娜.构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质量控制机制——以美国模式为鉴[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3):2504-2505,2513.

[3] 黄燕,赵赛,何英,等.腕关节结核误诊为腕管综合征医疗事故鉴定1例[J].法医学杂志,2014,30(4):300-301.

[4] 杨金章,张旭.对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9 (2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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