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英美法系证据相关性理论及我国之借鉴

2016-04-11 07:06彭洪毅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关联性证据证明

文/彭洪毅(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略论英美法系证据相关性理论及我国之借鉴

文/彭洪毅(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关联性是证据学研究的逻辑主线。随着人类知识的日益发展,关联性理论将会得到进一步研究,而其他学科知识的介入,将使证据学不断更新血液。通过对英美法系关联性理论发展脉络的梳理,总结关联性理论的跨越不同法系共性,有助于我国证据学理论和实践。

证据相关性 发展脉络 借鉴

一、英美证据学相关性理论历史源流考察

(一)纯粹逻辑相关性理论

1943年在威格摩尔去世之后,美国证据学理论分析发生重要的转向。相关性理论和证据学理论化的决定性改变发生在1941年,其时詹姆斯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41年)发表了论文《相关性、概率和法律》。和迈克尔和阿德勒一样,詹姆斯相信对证据问题进行严密“演绎”分析的价值,但不同于他们的是,其语言更清晰和简单。随后学者在相关性和证据问题方面的研讨,普遍接受詹姆斯的关于相关性和推论本质的看法,并进一步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劳特曼将此一般方法称之为“逻辑相关性”理论。各种流派的相关性理论,都接受了经验知识的联想论者理论——此种理论接受了英美传统经验主义基本内核。这一传统的主要哲学大家有洛克、密尔、边沁、罗素,这构成了逻辑相关性的基础。联想论者理论所依赖的总体原则是人们观察或假定的世界上所发生分离的事件或现象的规律性,为有关具体条件下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推论提供了基础。概而言之,逻辑相关性理论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证据和盖然性原则;最小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和充分性;推论和归纳概括;推论链条;理性分析和可靠的推论等。

(二)司法裁量权所调和的逻辑相关性理论

威格摩尔后时代的证据学大家摩根和法官温斯坦给与相关性理论略微不同的色彩,他们并未拒绝逻辑相关性理论,但他们却与特劳特曼所坚持的极端理性主义划清了界限。在其最重要的著作《证据基本问题》(1954)中,摩根总体上坚持了詹姆斯的分析,强调了自由裁量权在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的重要性。同时,他也强调了在司法事实认定与科学事实调查领域的区别。

温斯坦与摩根的方向一致。在相关性问题以及在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他更相信司法裁量权。温斯坦法官通过强调直觉和本能的重要性,对逻辑相关性理论进行了调和。对推论过程难确定特点的重视,使得温斯坦强调在解决相关性问题和这个排除规则制度的整体运用问题上重视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幅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温斯坦的方法直接影响到《联邦证据规则》“相关性”的定义以及联邦证据规则之后许多州证据规则的模式,并且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在许多讨论相关性问题的司法意见中得到回应。但需要强调的是,温斯坦并不认为证据相关性理论就丧失了价值——他仍然主张相关性理论作为我们追求的理想模型,我们可以用来构建我们关于证据的思维。例如,律师应该能够准确地解释证据是如何证实或证伪重要事实的,必要时,他应该能够分析每一步证明中的证据假设,演示陪审团在评估重要事实的概率时怎样接受和运用该假设。至少在此意义上,温斯坦认为詹姆斯等对推理过程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二、英美证据法相关性理论之最新发展

(一)大证据学的兴起

长期以来,证据学主题被认为仅仅与证据法,特别是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的排除规则和相关原则密切相关。在L·乔纳森·科恩对关于盖然性的帕斯卡理论为司法事实认定提供了正确论证模型之假定质疑后,争论发生了新的转向。此第二次转折激起大量不同跨学科的研究,许多具有其他知识背景的学者开始质疑培根和帕斯卡的原子主义假定。他们认为陪审员和其他事实认定者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是整体主义的,逻辑和盖然性理论最多提供了附属的融贯性和一致性测试。激烈的学术争论导致了第三次转向,即对故事叙事的强调。故事叙事在法律理论上正是时髦的主题。而这正是所谓的新证据学派的兴起标志之一,其愈来愈显示出证据学正在以相关性理论为接口,链接多学科领域进行协同研究的趋势。

正如边沁所说,“证据学非他,唯知识领域已。”最近十多年来,证据学最重要的发展就是明显作为一门跨学科跨领域证据学的出现,并且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许多不相关的事件对此都产生影响:DNA分析技术及其在法庭科学中的发展,运动员兴奋剂测试,艺术品鉴真以及新闻中常常出现的种族屠杀的证明等。

(二)证据学相关理论的最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看,当代证据学已经日益关注大量的反映不同学科语境的相关性理论。按照英国著名证据学家特温宁的考证,当代证据相关性理论关注的清单可以沿着下列路径延伸。例如:管理和分析大量数据的计算机和专家系统的运用,对警察、情报机构和涉及复杂诉讼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有利;关于诉讼、管理、行政裁量权的社会法学研究依然持续,此类研究的大多数工作必然以事实决定和信息处理为中心。例如,在英国有关个人伤害赔偿的协商和解决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和受害人获得信息数量和质量差异的重要性;法庭科学、法庭心理学、陪审团研究和其它社会科学调查活动;许多普通法国家法学教育和培训出现从注重知识到强调通用技能传授转向;符号学家、解构主义者、叙事主义者、修辞学家、文学理论家等对法学领域的切入,特别是符号学家伯纳德·杰克森日益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证明问题。所有的这些学科前沿问题无一不与相关性理论关联,并为相关性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进一步丰富了证据学的学科内涵。

三、我国证据学理论借鉴意义

(一)证据相关理论的价值意义

“关联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相关的证据才有助于事实审理者运用其推理能力获得准确的事实认定成果。然而,“法律并未提供关联性的检验标准,法官只能借助于逻辑和一般经验进行判断。”因此,关联性判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作为自由裁量的关联性如何受到检验和制约?应该以什么标准去制约?是我们应该予以考虑到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予以分析。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分析,需要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因此,在我国证据学理论研究中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关联性规则很有必要。

首先,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基于甄别、过滤不公正偏见、防止混淆争议和浪费时间等因素的理性考虑,有必要建立关联性规则。其次,证据怎样才算有关、怎样又算无关?法官如何释明哪些证据是相关的,哪些证据是无关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程度又如何确定?如果没有一定规则明确指引,要么可能造成收集证据范围过大,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或者造成当事人沉重的诉累;要么可能造成收集证据范围过小,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或者容易造成不同审级法院法官对同一证据的理解分歧,影响准确的事实认定。比如,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证据与当前案件审理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品格证据、类似事件等关联性规则的指引,法官的理解就可能产生较大的分歧。第三,典型的对抗制诉讼司法实践证明了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在解释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关联性规则的理由时,美国联邦证据咨询委员会说道:“律师们会非常巧妙地使用间接证据作为证明的方式,因此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联性问题。大量的案件难以归结为若干固定的模式,因而设计此项规则的目的就在于提出一条指导原则,用以指导如何处理这些案件。”关联性的建立是律师颇有挑战性的问题,如何运用关联性规则绕过证据排除规则,是极具挑战性的任务。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尚属于非典型当事人主义模式,但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确立,刑事诉讼对抗性逐渐增强,从理论指导实践意义上讲,也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关联性规则。

(二)证据相关理论的认知意义

相关性理论的研究还有更高的理论价值。相关性规则是一项开放型规则。自20世纪40年代詹姆斯提出逻辑关联性起,英美证据学理论研究逐渐由传统的可采性规则为核心的证据法学向关注证明过程证据学的现代转向,主要标志就是新证据学派的兴起,表现为跨学科研究的兴起。其主要论争领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理论——即运用贝叶斯定理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对关联性本质问题的追问,其实是对司法事实证明过程、对证据、推论、证明和事实认定问题的研究。从社会实际运用看,证据学日益成为诸多学科加以研究的一门显学,其核心在关联性理论。正因如此,有英美学者认为“证据学是所有科学中最为精妙、最为困难的学科,是科学中的科学。”这里证据学是科学中的科学的理解可以从多方面理解:首先,证据是否与待证有关,是由经验和知识来决定,而不是由逻辑来决定,逻辑解决思维的渠道问题或者说事后的正当性解说。其次,在证据学中运用的人类经验知识是无限多样的,因此决定证据相关性的知识来源无穷尽,而其中最不确定的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行为,关于人类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证据学视野,其他知识本身对判断、决策的影响以及研究成果也因此应当加以关注;第三,能够有助于我们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的知识都应该加以运用;第四,诉讼语境下的证据学,有特定的时空特性、资源有限、多种价值追求,并且多种因素随时间、地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改变。第五,分清证据学与其他学科的界限,证据学强调运用既有知识实现司法证明的正当性。因此,证据学需要研究的是一般证明的共通性规则,司法证明要求下的经验知识运用规则仅仅是法空间的特例,其获取的经验是特殊性的。英美国家的可采性规则即是典型的范例。司法空间下,参与主体的利益是常常被忽视的问题,这有其人类认知心理学依据。每一个证据学观点,都有自己的“理性主义传统”,英美的理性主义传统、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我国的客观真实对证据裁判的解读都有一定的区别。

(三)我国证据理论研究及立法借鉴

目前我国证据学界关联性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其在证据学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对关联性理论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一是就关联性研究本身研究关联性。长期以来,证据学中的关联性问题在我国证据学界基本上一直作为证据属性的问题来研究。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成为判断诉讼证据的基本标准。缺乏对关联性理论起源、演变及最新发展的全景式表述,几乎无人提及英美国家关联性理论演变的过程中,不同发展阶段对关联性理论研究对象的不同关注,缺少司法实践案例对关联性理论及立法所带来冲击的研究;在理论上,将其视作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进行研究,忽略了关联性是一个超出于证据本身之外的东西,并且,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关联性是一种客观意义的关联,因而无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变动性、多样性。关联性内涵问题上,一般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来研究关联性概念的含义。近年来,在对英美法系证据学理论有了进一步深入研究后,有学者认为关联性应当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在理论上将关联性视为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的逻辑结果就是仅仅将其当作证据资格的前提条件,或是将其仅仅视为证据能力的要素之一,将其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因此,研究结论一般为建议在我国建立相应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进而提出一般关联性规则和特殊关联性规则的问题。前者成为证据可采性研究的起点,后者则关注于品格证据规则、外部行为规则等证据规则的建立。

二是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等规则的解读,忽略了关联性理论最具活力的部分——即司法实践中法官关于证据证明力与其他价值权衡的自由裁量权研究;三是证据概念拘泥于证据本身的形式定义。“作为一种意义启示符号”,证据本身天然地与经验概括联系在一起,脱离经验归纳来研究证据,容易导致对证据客观性、确定性、静态性、孤立性认识,进而强调证据及案件客观真实性,造成理论上长久不休的争议;四是证据学本身发展在于人类知识的不断发展,及至今日,证据学的发展已经进入跨学科、跨领域的阶段,而这一点有不少学者呼吁但却乏人研究。

总体来讲,当前我国证据学界关于相关性规则的研究主要涉及对英美法系关联性概念的辨析、联邦证据规则401、402、403等条款的解读。这种研究状况与关联性作为证据学理论的基本、结构性概念地位是不相符的。其原因在于对证明原理研究的不足。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沈德咏所说“在有关证据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为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性。另一方面,在有关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成了单纯的分析、归纳、推理、判断活动,忽视了证明活动受制于诉讼法定程序的典型特征,诉讼证明活动几乎被等同于纯粹的认识活动而失去其规范属性。”当我们把视界专注于证明原理和证据规则两大紧密联系的领域时,我们对证据的概念、司法证明的内在逻辑、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体制的构建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乃至于会情不自禁地做出构建具有普遍意义的大证据学的尝试和努力。而这所有的工作都与关联性理论密不可分。

[1][美]罗纳德·J·艾伦.证据法(第三版)[M].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美]罗纳德·J·艾伦.张保生,强卉译,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J].证据科学,2010(03).

[3]卞建林,王佳.西方证明科学的新发展[J].证据科学,2008 (02).

[4]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M].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Paolo Garbolino,Explaining Relevance,22 Cardozo L.Rev.(2001)1503

责任编辑:庆 玲

D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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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3-0050-03

彭洪毅,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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