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歌诀

2016-04-13 18:22冯学伟
关键词:法制史歌诀

冯学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青年学者新作·专家点评

法制史歌诀

冯学伟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初涉任何学科,一定量的记诵是必不可少的。把重要的信息编成押韵的歌诀来帮助记忆或为捷径,且不易遗忘。《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学生虽然兴趣很浓,但往往苦于记忆之劳而致荒疏。《法制史歌诀》,共128句、890字,先列《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核心问题,再按朝代顺序分述历代法制要点,句句押韵,便于记诵。此对法学本科学生、初涉法史者及研究生入学考试识记法史梗概或有裨益。

中国法制史;歌诀;教材;记诵

一、《法制史歌诀》撰写的初衷及思路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具有增强学生法学素养、完善知识结构、涵养文化底蕴的重要功能。但在实际教学中却面临着困境。尽管课堂上学生兴趣浓厚,但由于课程本身内容的史料陈列感强,略显枯燥,教学过程中又明显缺乏对学生发散思维的引导,更不利于学生课后记忆,从而使得学生在学习、考试过程中趣味渐失,乃至产生厌学心理。同时,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识记是帮助学生建立学科体系的前提,也是学生进一步学习及深入探索并有所创新的坚实基础。因此,不断地深入研究并总结经验,帮助学生完成入门时期基础知识的记诵,成为摆在本课程从教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笔者在准备法律硕士考试的时候,听过一段辅导班的讲课录音,其中在讲唐律的制定过程时,用“武德律,开其端;贞观律,定其型;永徽律,疏其议;开元律,刊其定”来进行总结,24个字,不但言简意赅地把唐律的初创、定型、完善及修订过程作了说明,而且读起来朗朗上口,便于记忆,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受此启发,笔者在这几年的教学过程中也尝试性地编了一些“顺口溜”,讲授给学生。比如唐律中的“一礼、二维、三疾、四官、五流、六赃、七杀、八议、九品、十恶”等,经课堂及考试检验,学生记忆效果颇佳。可见,把本学科的重要信息编成押韵的歌诀来帮助记忆或为捷径,且不易遗忘。于是下定决心,以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教材《中国法制史》为基础,编一个较为全面的歌诀,尽量多地囊括其中的知识点,句句押韵,便于记诵,以期对法学本科学生及初涉法史者识记法史概况甚至研究生入学考试都能有所帮助。

内容安排上以要点提示为主,必要时辅以简单的说明,但尽量不做过多的阐释,以免多生枝蔓,使《歌诀》本身成为新的记忆负担。其中的要点,首先包括中国法制史学科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五服、重罪十条、十恶、八议、六礼、七出、獬豸、圜土、春秋决狱、礼法之争、中华法系等;其次为历代重要法典名称及其篇章体例的变化,尤其对名例篇的发展关注较多;最后为历代的重要法律制度、法制事件及刑法原则等。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因此,《歌诀》对其着墨较多,不仅涉及到唐律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特点,还关注到读律时应当了解的三疾、四官、五刑、六赃、七杀等枢纽性概念,以及体现官僚特权法的八议、上请、例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此外,对名例律中的累犯、自首、共犯、类推、“数罪并罚”“同居相为隐”“化外人有犯”等重要刑法适用原则,都有所涉及。

需要注意的是,为迁就辙韵,《歌诀》的个别句子难免有牵强之处。因此,不可完全照字面意思去进行机械式的理解,须结合本文的相关解读灵活把握。比如,“斩衰齐衰大小功,缌麻袒免五服终”一句,恩师霍存福教授读后认为有些不妥,五服只到缌麻,袒免已是第六服了,容易产生歧义。后改为“斩衰齐衰大小功,缌麻五服外袒免”,但上句“功”是中冬辙、下句“免”(wèn)是人辰辙,不合辙了,只好作罢。再如,“通制条格元典章,蒙汉异制警强梁”一句中的“警强梁”三个字,是说元代的“警迹人”制度,即强盗、窃盗罪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为合前句“章”字的江阳辙,所以用强梁指称强盗。

二、《法制史歌诀》的全文

要想法史学精,八五十一记清。

八议源自周礼,三国曹魏入律;

先记亲故贤能,再记功贵勤宾。

斩衰齐衰大小功,缌麻袒免五服终。

晋准五服以制罪,亲属相犯分尊卑。

以尊犯卑服制近,越近刑罚越减轻;

以卑犯尊服制远,越远刑罚越要减。

重罪十条与十恶,名称易混别记错。

十条逆叛降不乱,十恶三谋逆不乱。

一准乎礼唐律延,中华法系世超前。

读律九枢要详参,一礼二维三疾残,

四官五刑六赃贪,七杀八议九品官。

贵族犯罪有六蠲,议请减赎官当免。

刑法原则至唐全,累犯加重自首原。

同居大功须隐瞒,老少废疾要减免。

律无正条类推断,二罪俱发以重判。

化外相犯国籍看,共同造意是首犯。

夏商天罚与神判,皋陶獬豸把狱断。

大理蒙士称法官,圜土囹圄关要犯。

春秋公布成文法,神秘刑制揭面纱。

郑国子产铸刑书,赵鞅荀寅刑鼎铸。

李悝改制除旧弊,尽地力兮善平籴。

法经六篇立纲纪,盗贼囚捕与杂具。

商鞅变法改为律,告奸连坐秦网密。

枭首腰斩磔弃市,车裂族诛五刑具。

高祖起义在芒砀,约法三章进咸阳。

萧何定律作九章,越宫朝律与傍章。

汉承秦制刑法酷,缇萦上书为救父。

帝感其情改笞数,肉刑废除启序幕。

黄老七十至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

春秋决狱董仲舒,论心定罪把意诛。

曹魏新律十八篇,具改刑名放在先。

泰始晋律二十篇,刑名之后法例添。

律令分离不相掺,张斐杜预注释编。

北齐定律十二篇,总则名例用千年。

法令明审科条简,隋唐沿用作渊源。

五代刑统效李唐,凌迟刺配酷刑猖。

条法事类编敕忙,笞杖徒流成折杖。

通制条格元典章,蒙汉异制警强梁。

重典治国朱元璋,大诰四编酷刑张。

充军枷号与廷杖,轻轻重重惩贪赃。

大清律例定乾康,则例为目典为纲。

蒙古苗藏与回疆,因地制宜用专章。

司法机构记仔细,商周司寇夏大理。

秦汉廷尉决诏狱,北齐改称大理寺。

御史大夫秦朝立,监察百官掌纠举。

汉改兰台隋唐继,再添刑部三法司。

至明察院添都续,大理刑部功能替。

娶妇休妻何所依?六礼七出三不去。

西周买卖用质剂,借贷傅别各执一。

宋代买卖要成立,四个要件记仔细。

先问亲邻再印契,过割赋役后业离。

爵位身份嫡长继,财产诸子均分析。

清末修律有因缘,只为领事裁判权。

钦定大纲假立宪,寄受命巧周旋。

菁英专家常延揽,学堂著作多译编。

现行刑律两相掺,性质过渡条目繁。

颁新刑律起争端,守旧图新把脸翻。

虽说章程留遗憾,礼法之争非偶然。

清帝退位民国建,临时约法有贡献。

天坛宪草防洪宪,袁记约法专大权。

累及宪法因贿选,联省自治有根源。

国民政府六法全,边区有个马青天。

数往知来莫畏难,法史歌诀至此完。

三、《法制史歌诀》的相关解读

“要想法史学精,八五十一记清。”要想学好《中国法制史》课程,须要记住八、五、十、一这四个数字,分别代指八议、五服、十恶、一准乎礼。“八五十一”“逆叛降不乱”“谋逆不乱”这三个说法,非笔者发明,是2001年在太原读法律硕士辅导班的时候,听山西大学周子良老师讲授所得。不敢掠美,特此致谢。

“八议源自周礼,三国曹魏入律;先记亲故贤能,再记功贵勤宾。”此四句主要讲述传统官僚特权法中的八议制度。“八议”之说源自《周礼·八辟》,作为传统法律的刑罚适用原则,最早规定于三国曹魏《新律》。指对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斩衰齐衰大小功,缌麻袒免五服终。晋准五服以制罪,亲属相犯分尊卑。以尊犯卑服制近,越近刑罚越减轻;以卑犯尊服制远,越远刑罚越要减。”此八句讲五服。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丧服,传统中国以之指称亲属关系的远近。袒免已非五服,故曰五服终,唐律中只在八议议亲时,涉及皇帝袒免以上亲。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首创,指亲属间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1]。尊长杀伤卑幼,服制越近,处罚越轻;反之,卑幼杀尊长,服制越远,处罚越要减轻。

“重罪十条与十恶,名称易混别记错。十条逆叛降不乱,十恶三谋逆不乱。”此四句释重罪十条和十恶,其内容顺序有差别、后者对前者有合并和增加情形,故容易相混、记错。重罪十条可概括为逆(三逆)、叛、降、不(四不)、乱五字,即反逆、大逆、恶逆、叛、降、不道、不孝、不敬、不义、内乱。十恶可概括为谋(三谋)、逆、不(五不)、乱四个层面,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北齐律》总结历代刑事立法的经验,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将严重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隋朝《开皇律》又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列入律典,其后历代均相继沿用。

“一准乎礼唐律延,中华法系世超前。”唐律是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精神原则为“一准乎礼”。从此句起至“共同造意是首犯”,着重讲述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具体制度、精神原则及读律时须要了解的枢纽概念等。唐律在集前朝立法之大成的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成为后世法典的楷模。唐律还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古代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的渊源,在中外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读律九枢要详参,一礼二维三疾残,四官五刑六赃贪,七杀八议九品官。”此四句讲读唐律时应注意的九个枢纽概念。一礼,即“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指唐律的精神原则,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因而在减刑(出)加刑(入)时能“得古今之平”。二维,即德礼、刑罚二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用刑施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好像黄昏与拂晓、春天与秋天是互相需要而相辅相成的)。三疾,即唐律中把疾状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个等级,以之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依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2]。四官,即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四种,官当时用之[3]。或谓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四等,唐代在公务上实行四等官连署制[4]。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六赃,即唐律中与财产相关的六种犯罪,分别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七杀,即唐律中以主观意图区分的七种杀人犯罪,分别是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八议,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九品,唐朝官员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阶。

“贵族犯罪有六蠲,议请减赎官当免。”提示出唐律中,官僚贵族犯罪有六种宽宥、蠲免方式,分别为八议、上请、例减、赎、官当、免官。“八议”已如前述,“请”的规格低于“议”,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减”的规格又低于“请”,指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如有犯罪,又在流罪以下,可以自然减刑一等。“赎”的规格再低于“减”,指九品以上、七品以下官吏的亲属犯流刑以下罪,听凭以铜赎刑。“官当”一词在南朝《陈律》中正式使用,隋唐时期日臻完备,指官吏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刑罪。“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当刑罪。

“刑法原则至唐全,累犯加重自首原。同居大功须隐瞒,老少废疾要减免。律无正条类推断,二罪俱发以重判。化外相犯国籍看,共同造意是首犯。”此八句讲唐律中的刑法适用原则,即累犯加重原则、自首者原其罪、同居相为隐原则、老少废疾减免处罚原则、律文没有明确规定时的类推原则、二罪俱发以重者论处的原则、化外人有犯或依本俗或依唐律原则、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原则[5]。

“夏商天罚与神判,皋陶獬豸把狱断。大理蒙士称法官,圜土囹圄关要犯。”从此四句起依朝代顺序分述历朝法制要点。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天讨”“天罚”的神权思想,借用神权维护王权。在司法领域奉行“神判”思想,用以解释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传说皋陶为上古时期法官,治狱以獬豸助辨罪疑,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夏代中央司法机构称为大理,掌管国家司法大权,商代改称大司寇,地方与基层的司法官则称为“士”与“蒙士”。夏商时期监狱称为“圜土”,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为“囹圄”。

“春秋公布成文法,神秘刑制揭面纱。郑国子产铸刑书,赵鞅荀寅刑鼎铸。李悝改制除旧弊,尽地力兮善平籴。法经六篇立纲纪,盗贼囚捕与杂具。”此八句讲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状况。春秋时期的重要法制事件,即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的神秘时代,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代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推行新政,主要措施为“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且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典——《法经》,其内容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变法改为律,告奸连坐秦网密。枭首腰斩磔弃市,车裂族诛五刑具。”此四句讲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以严刑峻法来统治,其残酷刑罚有枭首、腰斩、磔、弃市、车裂、族诛、具五刑等。同时鼓励告奸、实行连坐,使得秦朝的法网非常严密。

“高祖起义在芒砀,约法三章进咸阳。萧何定律作九章,越宫朝律与傍章。”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初,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的形势,作了《九章律》,即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户》《兴》《厩》三篇;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赵禹作《朝律》六篇,讲的是诸侯朝见天子时的制度规定;高祖刘邦时期的叔孙通定《傍章》十八篇,是规定朝廷礼仪的。此所谓汉律六十篇。

“汉承秦制刑法酷,缇萦上书为救父。帝感其情改笞数,肉刑废除启序幕。”此四句讲文景帝刑制改革,开启废除肉刑的序幕。此次刑罚改革,虽是汉初休养生息社会大背景之下的必然,也是由于淳于意犯罪及“缇萦上书”这一直接诱因所致。

“黄老七十至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春秋决狱董仲舒,论心定罪把意诛。”此四句讲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即汉初七十年休养生息,奉黄老道家“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其核心是“论心定罪”,更加强调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

“曹魏新律十八篇,具改刑名放在先。泰始晋律二十篇,刑名之后法例添。律令分离不相掺,张斐杜预注释编。北齐定律十二篇,总则名例用千年。法令明审科条简,隋唐沿用作渊源。”此数句讲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及法典编纂情况。三国曹魏时期的《新律》共十八篇,体例上把《具律》篇改成《刑名》,放在律首。晋朝《泰始律》共二十律,严格区别了律与令的界限,体例上从《刑名》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张斐、杜预为其作注释,故又称为“张杜律”。北齐律共有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历唐宋、明清千年不改。北齐律立法成就很高,史称“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成为隋唐修律的直接渊源。

“五代刑统效李唐,凌迟刺配酷刑猖。条法事类编敕忙,笞杖徒流成折杖。通制条格元典章,蒙汉异制警强梁。”唐代的法制状况乃学习重点,已如前述。故此六句简述五代、宋元时期的法制要点。五代时期后唐同光三年制定的《新集同光刑律统类》,效仿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律统类》编纂而成的以“刑统”命名的法典,且由于战乱频繁,出现了凌迟、刺配等酷刑。宋代法律形式主要有编敕、例、条法事类等,刑罚上出现折杖法。元代的法典主要有《大元通制》《新立条格》《至正条格》《元典章》等,且因俗而治、蒙汉异制。元代的警迹人制度,是指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重典治国朱元璋,大诰四编酷刑张。充军枷号与廷杖,轻轻重重惩贪赃。大清律例定乾康,则例为目典为纲。蒙古苗藏与回疆,因地制宜用专章。”此八句述明清时期的法制要点。明代初期朱元璋奉行“重典治国”原则,编纂《明大诰》四编236条,其中多以酷刑惩治贪赃官吏。“轻轻重重”指称明朝实行“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即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大清律例》自康熙、雍正,至乾隆初基本稳定。其法律形式还有各部院则例和《大清会典》,至乾隆朝“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将会典各条中的则例分出,另行编辑。清代对蒙古、苗、藏、回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条例和规章。

“司法机构记仔细,商周司寇夏大理。秦汉廷尉决诏狱,北齐改称大理寺。御史大夫秦朝立,监察百官掌纠举。汉改兰台隋唐继,再添刑部三法司。至明察院添都续,大理刑部功能替。”以上几句主要讲历代中央司法机构的演变。夏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称为大理,商周时期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秦汉时期,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还亲理诏狱。北齐时,廷尉改称大理寺,仍是中央审判机关,隋唐延用。御史大夫是秦代时设立的最高监察官,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东汉时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隋唐继用其名。大理寺、御史台,再加上刑部构成隋唐时期的三法司,其中大理寺以审判为主,刑部掌复核,御史台是监察机构。明清时期的都察院是由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察院发展而来的。较之隋唐,明清时期的三法司功能有所变更,刑部以审判为主,大理寺降为复核机构。

“娶妇休妻何所依?六礼七出三不去。西周买卖用质剂,借贷傅别各执一。宋代买卖要成立,四个要件记仔细。先问亲邻再印契,过割赋役后业离。爵位身份嫡长继,财产诸子均分析。”以上数句讲古代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传统中国尽管有大量的民事习惯、契约实践,但缺少系统的民法典,所以这里只根据教材罗列了几项典型的制度加以编排。“六礼”“七出”“三不去”都是婚姻方面的规则。六礼者,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此为婚姻缔结时的礼仪。七出,又称作“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僻、嫉、恶疾、多言、窃盗。此为丈夫可以单方面休妻的七种情况。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此为丈夫不得任意休妻的三种情况。西周时期,“质剂”是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傅别,是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即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宋代买卖契约构成的四个要素为: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过割赋役;离业。传统社会里,身份和爵位一般由嫡长子来继承,而财产要诸子均分。

“清末修律有因缘,只为领事裁判权。钦定大纲假立宪,寄受命巧周旋。菁英专家常延揽,学堂著作多译编。现行刑律两相掺,性质过渡条目繁。颁新刑律起争端,守旧图新把脸翻。虽说章程留遗憾,礼法之争非偶然。”以上数句主要讲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变法修律的直接动因。《钦定宪法大纲》是清廷为巩固君权、仿行宪政,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故曰“假立宪”。沈家本,号寄,受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假戏真唱,巧为周旋,为东西法律和法学的交融付出无尽的心力。沈氏主持修订法律馆时,不遗余力地延揽法界菁英及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日本法律专家[6]。同时大量地编译外国法学著作,引进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不脱旧律窠臼,是一部过渡性质的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在其颁布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展开激烈的争论,双方或守旧或图新,各执其是,实属法律发展之必然,是传统中国农业社会法律体制与西方近代法律体制的正面交锋。其争论的内容作为《暂行章程》附于《大清新刑律》之后。

“清帝退位民国建,临时约法有贡献。天坛宪草防洪宪,袁记约法专大权。累及宪法因贿选,联省自治有根源。国民政府六法全,边区有个马青天。”以上八句讲述民国及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要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法制标准。“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肯定了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袁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赋予大总统极大的权力,标志着袁世凯专治独裁的初步完成。“贿选宪法”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因曹锟贿选总统而得名。其中授予地方广泛的自治权力,乃受当时“联省自治”思想之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习惯上简称为“六法全书”。马锡武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提倡的一种以就地审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为特色的审判方式。

“数往知来莫畏难,法史歌诀至此完。”此句为全篇之终结,提示出历史学习的意义,即回顾历史能够为现实及未来的迷茫和困惑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或者启迪。

[1]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73.

[2]仁井田.唐令拾遗[M].栗劲,霍存福,王占通,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136.

[3]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45.

[4]霍存福.权力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4 -267.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59-161.

[6]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343-358.

Mnemotechnical Verses for Chinese Legal History

Feng Xuewei
(College of Law,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110034)

A certain amount of memorization is essential to start leaning any disciplines.To compile important information into rhyming verses is taken as a shortcut for better memorizing,which is also an effective way to avoid forgetting.As one of the core courses of law,Chinese legal history gives students great appeal.However,they suffer a lot from memorizing it,which makes them rusty.This research has compiled a mnemotechnical verse with 128 lines and 890 Chinese characters.The main contents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are listed firstly and then the key points of the legal system are stated according to the order of dynasties.Every line is written in rhyme in order to memorize and it is beneficial to law major undergraduates and the beginners of legal history.

Chinese legal history;verses;textbooks;memorization and recitation

D 909.92

A

1674-5450(2016)05-0028-07

2016-05-23

冯学伟,男,山西大同人,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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