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诀记诵之于教学的意义——小议冯学伟博士的《法制史歌诀》

2016-04-13 18:22霍存福
关键词:法制史歌诀记忆

霍存福

·专家点评·

歌诀记诵之于教学的意义——小议冯学伟博士的《法制史歌诀》

霍存福

歌诀记忆法,是传统中国学术启蒙的利器。在古代社会,没有百度,也没有大数据,知识获取、查找不易。同时,识字的人又少,甚至很多艺术大师都不识字。因此,各行各业为了使知识和技艺方便口耳相传,创造了大量的歌诀,如三百千(《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蒙学杂字、四字鉴、五字鉴、七字鉴、朝代歌、珠算歌诀、草诀百韵歌、汤头歌、妊娠脉诀歌、读律一得歌等。只是现在,不再见有哪个行当依靠这种歌诀进行传承了,也少有类似的创作了。

我过去为法律史教学和研究方便,并期望熟能生巧,曾经编过一些歌诀,部分的也讲给学生听。如有关朝代的,“战秦汉三晋南,隋唐五宋,辽西金元明清”;唐代皇帝的,“高太高武中睿玄,肃代德顺宪,穆敬文武宣,懿僖昭哀完”;宋代皇帝的,“祖宗真,仁英神,哲徽钦;高孝光,宁理度,恭端”;唐律篇目的,“名卫职户厩擅,贼斗诈杂捕断”;“十恶”“八议”的,“反逆叛逆道敬孝睦义乱”“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等。曾得到过许多便利,包括自己参加考试。

学伟博士有心于此,结合自己求学经历及教学实践,将中国法制史教材中的核心要点以128句歌诀的形式进行编排,读来朗朗上口,易于记诵,十分可贵。这种系统性、大体量的法制史歌诀,我是第一次看到。欣喜之余,立即推荐给《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张立新总编审、赵伟主编非常重视,以为它对教学、科研均有助益,并嘱我写个评论,以昭隆重。

综观此歌诀,不但辙韵规范,而且内容上的概括,一则比较全面,二则比较准确,表现在:古代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其沿革、重要法律变革及重要立法,都有反映;近现代的清末立宪与修律、民国法律大事,也有适当展现。结构上以唐律为重心并向前后各朝代延伸、拓展,同时兼顾了司法机构及民事法律规范。虽然以制度层面的要点为主,也涉及了“一准乎礼”“黄老”“春秋决狱”等思想、观念层面的概念。详略安排上,以教材的要点为主,没有作过多的扩展和论述,也是较为恰当的。否则,过多的阐述必然使篇幅倍增,这样一来,歌诀本身或将成为新的记忆负担,从而失去其方便记忆的初衷。

其实,说歌诀方便记忆,还只是它的表层意义,其深层意义在于:这种记忆是一种典型的右脑记忆。右脑记忆与左脑记忆最大的区别在于非逻辑化,属于非理解型记忆。这种歌诀之所以能被记住,完全在于音乐韵律感上的不断重复,是用耳朵将记忆的内容存入深层意识中的。

以歌诀的形式将法制史要点提取出来并助人记忆,其意义非同小可。

首先,这种非逻辑化的基础知识的记忆是思考的源头活水。很多情况下,学生能够把课堂上老师讲的东西或者书本上的知识都理解了,但仍然不会思考。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少记诵,能够下意识地调出的本学科基础知识太少,因而缺乏思考的根基。而那些能进行深入思考的成熟学者,往往对本领域的基础知识信手拈来、如数家珍。这就好比盖房子,高明的设计师往往对自己拥有的原料、素材细心揣摩、熟烂于胸。从这个意义上讲,不重视背诵式记忆,却希望自己能自由思考并有所创造,在一定程度上实乃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往求学时,经常听到老师们讲到一些大师对经典的熟稔:当他们提到某句话,大师立即说这句话在某某书某某篇前部(或后部)的上栏(或下栏)。提书查阅,果然。这是私塾经史教育的成功之处,让人对警句、史实、资料烂熟于心,所谓“熟读唐诗三百篇,不会作诗也会吟”,就非常贴切地反映了这种材料与创作、创造的关系。而我自己,却常会犯愁:记得在什么地方,有一句十分适合现在情景的一句话,想使用,但记不得原话、记不起出处。每每这个时候,我就调侃自己:“不记得在什么地方,忘了是谁,说了一句什么话”,这是“where”“who”“what”都已完全记不清楚的糊涂账,自然这样的记忆是无用的。

其次,歌诀记诵,这种暂时不求理解、通过韵律辅助的大体量记忆,虽然难免死记硬背之呲,但更能引发出属于右脑属性的灵感、直觉、创造性或独创性。而我们通常所用的先易后难、先理解再记忆的分析式记忆方式,虽然能使记忆更切实、牢靠、长久,但有相应的局限性,比如它容易成为创造力的桎梏。因为理解后的知识已经逻辑化地组合起来了,有了一定的体系性,更易形成思维定式,这对灵感的激发、独创性的培养是不利的。所以,鼓励有利于创造、创新的记忆方式,鼓励便于记忆的歌诀的创作,其意义就不暇细道了。

歌诀的编撰及其对教学的辅助作用,我们过去的法学教育是忽视的,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也是缺乏的。所以,我希望看到《法制史歌诀》的续篇,以便网罗更大范围的基本知识,比如宗法制、三复奏、存留养亲、翻异别勘、秋审、文字狱、会典等古代制度或法律现象,尤其是近现代法制比如五院制、参议会、苏维埃、陪审制、调解制度等,现在的这个歌诀并未涉及,应当在将来适当续及;同时,将来的续篇,也应当在更大视野内去处理有关审级制、律学、自理案件、礼法关系等反映古代法制线索甚至古今可以贯穿的专题内容。当然,我也更期待《法理歌诀》《民法歌诀》《刑法歌诀》等的出现。法律的严肃,并不排斥表达形式的活泼、多样。如有闻此风而继起者,我引领而望之。

专家简介:

霍存福,男,河北省康保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律文化论丛》主编,《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委员会成员。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曾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荣誉称号。主要从事法律史、法律文化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专著有《权力场》《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唐式辑佚》《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译著有《唐令拾遗》(合译),另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专著《权力场》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责任编辑:张立新责任校对: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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