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的司法改革探讨*

2016-04-13 20:37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治问题

韩 敏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社科系,山西 阳泉 045000)

法治背景下的司法改革探讨*

韩敏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社科系,山西阳泉045000)

[摘要]基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会议精神,探讨司法改革重要意义,针对影响因素和司法改革中现存问题展开具体剖析。司法人员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以及经费问题的混乱和多头管理现象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文章提出我国应构建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监管监督机制、健全司法机关财物协调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新体制。

[关键词]法治;司法改革;问题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5.013

一、新时期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一)司法改革背景

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司法机关承担着保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确保国泰民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种冲突和问题集中显现,司法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效用、影响更加突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将产生重大影响。

(二)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的意义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策略,坚持在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上做文章,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具体贯彻执行上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法不依、法外设权、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这些不良现象对于法治权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而,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基本策略,关键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能统一、正确、严格施行。司法机关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动依法行政、全民守法的过程中,其自身首先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障公正司法。建立公平、有效和权威的司法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举措,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保障。要想维护好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这就需要制度上的保障,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相关权力。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司法工作,公平正义是其主要原则,更是国家大环境稳定的基础保障。要确保持久稳固地发展,就要继续维持其目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短期内很难根本扭转社会矛盾频发的形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急需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为了维护稳定和化解矛盾,不断维系公平正义,司法部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执法不规范、不公平、不严格等。关系、人情和金钱成为影响办案公正的主要因素,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因而要不断改革司法体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每个案件中都要体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能否有效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判司法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完善,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渐加强,遇事“找法律”成为普遍现象,大量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相关部门。因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期望也提升到一定高度。在“互联网+”时代,民众获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径更加多元化,这对司法机关案件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1]。除了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不只要求知情权、表达权的享有,更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的要求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2],切实保障人权,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平的期待和合理的司法需求。

二、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因素

(一)政治因素

一国司法体系的性质往往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决定的[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司法体系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必须建立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核心的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机制必须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司法体制状况从根本上取决于现阶段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但同时相关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面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能否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直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使人民感受到司法的权威,才能有效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司法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1.司法人员成分复杂,同质化程度严重[4]。由于我国司法体系沿袭的问题,其人员成分极其复杂。文化程度不同、专业不同、人生经历不同,对于同一案件给予的审判也不同。由于办案过程或多或少跟自己的人生经历有关,而没有完全按照司法体系的办案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对于职业传统与职业气质缺乏认识,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也难以达成共识,造成违法乱纪现象频发。由于缺乏专业的办案经验和职业精神,使得司法体系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缺乏,同质化程度严重。

2.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司法队伍素质问题[5],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素质: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社会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但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更新与提升意识。二是政治素质:在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下,司法腐败现象频发,司法人员执法形象尚未得到根本好转,廉政建设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仍相对滞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表示,检察官和法官执法司法不透明、失职渎职、违法办案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人贪赃枉法极度破坏了社会环境,造成了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3.事浮于人。我国的司法人员录用采用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需经过招录、遴选、培养、任用四个流程。经过层层筛选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必然是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司法案件来源于基层,因此基层应该设有相应的司法人员岗位。但由于编制不足,办案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案件的需要。例如,“2010年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基层法院受理了近80%以上案件,接近80%的干警在基层法院,自八十年代后,河南基层法院案件总量增幅接近300%,专业人员增幅大约80 %,专业办案人员涨幅低于案件增幅总量,导致法院审判力明显存在一定问题。”案件多于办案人员的问题十分突出,司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6]。

(二)司法腐败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执法人员直接涉及案件双方的利益[7],能否做到案件公正,有赖于办案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系统内外的监管到位,但由于司法部门属于垂直管理部门,一旦上级监管不到位,会直接导致下级的腐败,有时甚至会出现上下级共同腐败的现象,极大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权威形象。

(三)经费问题

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会涉及很多有关经费的问题,如果监管不力,很容易造成经费的混乱,进而引发相关办案人员借办案之机贪污办案经费。例如,办案人员往往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多报出差费用或将私人消费项目进行报销等获取额外的办案收益,这使得我国司法系统的办案开支一直是一笔庞大的支出。同时,在进行财务报销的时候缺乏相应的监督,财务管理人员通过在报销时给予方便来获取良好的人脉,从而使我国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混乱。

(四)多头管理

我国司法相对于行政独立存在,而司法机关直接接受上级直属管辖部门领导,表现出中国司法制度非常严格[8]。但实际情况是,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干涉、阻碍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更有甚者将一些地方政务安排给司法机关,这大大影响了其独立性。

四、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建立与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符合的管理制度

首先要进行司法人员类别的管理改革,突出相关司法部门相关人员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相关的知识素养和职务序列,健全司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配套设施,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的水平及综合素养。

其次要改善司法人员聘录规制。建立健全相关的甄选机制,保证相关人员的有序流动,做到统一招录、集中化培训。建立相关部门的任职条件及制度机制,不同级别的地区司法部门,设置不一样的任职条件,实行逐级甄选,加大力度对招录聘用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警校学生的入警比例。

再次要完善相关司法部门职务的任免及惩戒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晋升机制。司法部门必须确保素质高、品行好、业务强的法律精英才能进入,确保司法部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处理。

最后要完善司法部门职业保障。从职业风险角度看,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矛盾突发期,司法人员职业风险较大。从职业特点看,司法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顺利地完成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因此我国现有的司法保障制度并没有体现这两点,不利于司法队伍的建设。按照义务权利统一的准则,在严格要求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的同时,也要为司法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障。

(二)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制

1.明确司法监督主体及其责任。司法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司法外部监督制度包含人大监督、当事人监督、监察系统监督、政协监督、群众和舆论监督等,应通过完善相应的保障和奖励机制,激发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完善司法体系的外部监督。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应加强办案过程的公开,通过科学的办案流程,降低司法办案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2.制定司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司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个监察部门的监察任务,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使司法监督有法可依。积极调动相关部门与个人的参与热情;健全举报保护制度,通过各种措施有效保护监督举报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监督体系完善。

(三)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财物统一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一直是令司法机关头疼的“糊涂账”,能否进行合理有效的人财物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出差报销制度与办案监管机制很有必要。目前,对相应人财物等问题纳入中央统一管理难度较大。因此,现阶段应建立司法体系人财物的省级管理体系,地方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支出由省级筹备,中央只负责部门支出。除此之外,在具体的监管机制上,应加强对外出办案人员报销的监管力度。具体而言,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相关的办案时间应进行科学的量化,报销必须有正规的发票、同时必须注明报销事由等,通过各个单位的共同努力,使得司法体系人财物管理呈现明晰化状态。

(四)探索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我国司法管辖分地域和案件管辖两部分。司法机关作为我国独立于政府机关的办案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按不同地区划分,管辖不同区域的案件,经常遭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常常出现司法部门的相关事项需要具体请示当地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否则司法机关无法顺利开展案件的侦查和判定[9],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受到相关行政领导和直属领导的干涉,使得案件办理存在一定困难。与此同时,在一些司法部门中存在着人员配置不合理,人财物闲置现象,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不同的司法管理制度。例如,完善司法机关的人员选拔制度,建立司法考试由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组织,统一录用,减少地方行政领导对于司法人员录用上的干预。就目前而言,探索建立特定案件的跨行政区域审查制度是改革的有效途径。司法案件不再局限在一地、一城,而是建立跨区域的司法办案体制。这一制度必将减少行政领导对于司法办案的干预,使得司法体系逐步摆脱行政体系的干预。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3(4):42.

[2] 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J].现代法学,2014(2):20.

[3] 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4(3):19.

[4] 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J].中国法学,2014(2):56.

[5] 谭世贵.司法改革的问题与现状[J].中国法学,2009(2):138.

[6] 王韶华.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司法的困境与应对[J].法学论丛,2010(5):17.

[7] 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J].中国法学,2015(1):45.

[8] 廖奕.转型中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均衡模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22.

[9] 冀祥德. 司法改革“上海方案”价值评估[J].政法论丛,2014(6):15.

On Judicial Re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le of Law

HAN Min

(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s,ShanxiInstituteofTechnology,Yangquan045000,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pirit of the meeting about the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refor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judicial reform, and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judicial reform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ourse. The overall level of judicial personne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existence of judicial corruption, as well as the disordered and multiple management of the funds,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Therefor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the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meets the occup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judicial personnel should be established, mechanism of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ver judicial organs be perfected, coordinat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perty of judicial organs be improved, and based on this, a new jurisdiction system with the sepa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be explored.

[Key words]rule of law;judicial reform;problems

[收稿日期]2016-02-18

[作者简介]韩敏(1980-),女,河北大名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6)05-0049-04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讲话中蕴含的哲学思想研究”(晋规办字[2014]3号)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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