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集装箱装运锂电池瞒报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6-04-27 11:17廖兵兵沈琼
集装箱化 2016年3期
关键词:锂离子锂电池货物

廖兵兵 沈琼

锂电池是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由于其在使用及回收过程中对环境没有污染,因此被广泛使用。长期以来,锂电池一直作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然而,由于锂电池自身稳定性较差,在内部短路、温度超标等情况下容易起火、爆炸,一旦发生险情,极易造成重大灾害。

随着世界范围内电池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电池危险特性认识的深入,为保障电池产品运输安全,国际海事组织于2008年6月5日以 MSC.262(84)号决议通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34-08版修正案。该修正案中增加关于燃料电池、锂(离子)电池及电池驱动车辆的8项新条目,自此,锂电池被正式列入危险货物名单。由于锂电池是新列入的危险货物,相关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托运人通常仍将其作为普通货物运输,给相关船载集装箱运输带来安全隐患。

1 典型案例

锂电池通常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托运人往往容易忽视锂电池是危险货物的问题,从而将其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在报关过程中,锂电池也往往因其是设备货物的一部分(如装有锂电池的手电筒等)而被忽略申报。下文就曾经查获的一起集装箱装运手电筒出口瞒报案件进行分析。

2012年12月18日,某机电备件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办理上海港到安哥拉罗安达港的货物订舱和出口报关。2013年1月15日,笔者对船名为“Marielle Bolten”,航次为V.PML102船舶上装载的箱号分别为SPSU2022748和GVGU5114765的2个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内装有木箱,木箱中装有50盒手电筒(见图1),每个盒子内装有1个手电筒筒体和2个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未进行任何短路防护,手电筒产品没有任何包装。

经调查发现:(1)这批手电筒由深圳市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2)托运人不能提供货物已通过《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章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试验的证明;(3)虽然手电筒装在木箱内,但电池并没有坚实的可抵御碰撞的保护性外套,加之其毛重远小于,不能防止其移位;(4)电池未装入手电筒内,且没有封闭的内包装;(5)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为 h;(6)虽然托运人随后提供了锂离子电池跌落试验证明,但该证明涉及的手电筒与本案中的手电筒不相符。

在调查过程中,托运人某机电备件有限公司认为,锂离子电池在航空运输中才属于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中不属于危险货物,因此,其一直以来均将锂离子电池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最终,托运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认其未按规定对锂离子电池进行危险货物出口申报,愿意接受主管机关的处罚。

2 锂电池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 《试验和标准手册》的规定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也称橙皮书,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为适应技术的发展及使用者要求的变化,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对之进行修订和增补,目前最新版本为2013年发布的第18修订版。《试验和标准手册》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补充,其中,UN38.3对锂电池安全运输试验进行规定。

2.2 《国际危规》的规定

《国际危规》第35-10版对锂电池危险性质进行详细规定。锂电池托运人首先需要提供对应的联合国(UN)编号,以下UN 编号下的锂电池被分入第9 类“杂项类危险货物”中:UN3090,锂金属电池;UN3480,锂离子电池;UN3091,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UN309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481,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UN348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

上述6种锂电池的运输均须遵循共同的特殊条款SP188,该条款规定,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1)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1 g,锂离子电池芯的额定能量不超过 h;(2)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总和不超过,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超过 h,且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容器外标明其额定能量,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除外;(3)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应满足UN38.3的试验要求;(4)除须装在设备中外,电池和电池组还须装在完全封闭的内包装内,且电池或电池组须加以防护以免发生短路,防护措施包括防止其与可能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等;(5)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须加以保护以免损坏和短路,设备须配备有效的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且须有坚实的外包装,外包装材料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且其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装有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与之等效的保护。

UN38.3规定:锂电池在运输前必须通过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冲击、 55℃外部短路、撞击、过充电、强制放电等8项试验,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如果锂电池与设备未安装在一起,并且每个包装件内装有超过24个电池芯或12个电池,则还须通过自由跌落试验。

针对锂电池包装方面,《国际危规》P903规定:包装应符合Ⅱ类包装的性能指标;如果电池带有坚实的可抵御碰撞的保护性外套且其毛重达以上,则电池或电池组可装在坚实的外包装中,也可以不经包装直接装入保护箱(如全封闭木箱或板条箱)内,还可以装在托盘上;电池须被妥善保护以防移位,并且在接线上不得叠放其他电池;具有包装的锂电池还应附有跌落试验证明;除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单个包装的毛重不应超过。

《国际危规》第36-12版特殊条款SP188对锂电池满足UN38.3试验的规定进行修正: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生产的锂电池或电池芯,只要其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UN38.3所要求试验指定的型号即可继续运输。此外,该条款还针对锂电池的生产商增加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指定产品质量负责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记录、不符合前述测试型号要求电池的处理方式等。

《国际危规》第37-14版规定,仅仅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修订版电池型号的规定不再有效,但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符合试验型号的电池可以继续运输。

2.3 锂电池航空运输相关规定

早在200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发布的《危险品规则》均对锂电池航空运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1)电池须通过UN38.3的试验要求及跌落包装试验;(2)托运人提供的危险货物申报文件须标注UN编号;(3)外包装须贴9类危险货物类别标签;(4)运输设计须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发生爆裂,并配置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设施;(5)锂电池须有坚固的外包装,且应加以保护以防止其在同一包装内与可能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接触;(6)单个包装质量应小于,仅限全货机运输。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发布的《作为非危险品运输的可充电型锂电池的操作规范(暂行)》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大同小异。

对比锂电池空运与海运的相关规定,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将通过UN38.3试验作为运输的先决条件,均要求张贴9类危险货物标签,且均要求标注UN编号。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锂电池危险货物空运相关规定的出台时间早于海运相关规定;某些指标的锂电池可作为非危险货物进行空运且只须张贴锂电池操作标签,但锂电池海运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装在集装箱内的锂电池须进行加固并满足进口国的要求;两者对锂电池包装总质量的规定不同。

3 集装箱装运锂电池瞒报案件处理难点

(1)锂电池货物性质复杂。从锂电池运输相关特殊规定可以看出,锂电池运输必须同时符合《国际危规》SP188的9条规定,其中包括须通过UN38.3的试验规定,如无相应试验证书则不能进行海上运输,并且这9条规定是并列条件,而不是选择条件。虽然上述案例中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满足第1条规定,但不满足其他规定。若锂电池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规定,则不能进行运输;在满足以上规定后,锂电池应作为危险货物进行运输,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手续。

(2)UN38.3的试验过程复杂,鉴定周期较长且费用较高。目前,上海化工研究院的锂离子充电电池鉴定费用通常在~元(人民币,下同)之间,加上跌落试验费用,鉴定总费用超过元,这对托运人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导致有的企业不愿将锂电池送检。另外,锂电池鉴定时间较长,通常为1个月左右,锂离子充电电池的鉴定时间则更长,为不耽误船期,托运人不愿将锂电池送检。

(3)对锂电池包装的认识不清。根据《国际危规》P903的规定:锂电池包装需要满足Ⅱ类包装的要求;若锂电池没有包装,则须符合P903的规定。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装入集装箱的锂离子电池未经包装,并且电池与其他普通货物混装时未装严实,箱内剩有较大空间,不能确保电池不发生移位。

(4)存在认识误区。自《作为非危险品运输的可充电型锂电池操作规范》于 2004年9月1日开始实行后,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及其电池芯产品必须有政府实验室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实验室的检测证明材料 (即证书) 才能交付空运。锂电池航空运输分为按危险品运输、按非限制性货物运输和禁止运输等3种方式。相比之下,我国锂电池海运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自1996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未对锂电池运输作任何规定,且至今也未修正补充。国际上,《国际危规》第34-08版才对锂电池水路运输进行规范。这导致广大货主产生锂电池只在航空运输时作为危险货物,而在水路运输中不属危险货物的错误观念,导致谎报、瞒报时有发生。

4 集装箱装运锂电池瞒报案件产生原因及应对策略

4.1 原因分析

(1)托运人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在上述案件被查之前,托运人曾多次从上海港出口锂离子电池,但均以普通货物名义出运,且未被相关部门查处。可见,该托运人不了解国际海运货物相关规则,对《国际危规》认识不足。

(2)锂电池作为危险货物被列入《国际危规》的时间不长。2010年生效的《国际危规》第34-08版才将锂电池作为新的危险货物品种列入品名表中,相关从业人员未及时了解、学习新的规定。此外,锂电池运输条件较为复杂且运输要求较高,操作起来具有一定难度。

(3)托运人对普通货物中含有危险货物的情况未加以警惕。本案例中的手电筒是很普通的日常用品,其中的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的问题常被托运人忽视。

4.2 应对策略

(1)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加强锂电池相关知识的学习。托运人应消除认识误区,了解关于锂电池海运的相关规定,并主动将锂电池产品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避免因小失大;代理人应主动加强与托运人的沟通,如有疑问及时向海事主管部门或鉴定部门咨询。

(2)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提高对所托运货物中含有危险货物的警惕意识。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注意日常用品(如手机、手电筒、数码相机等普通货物)是否含有锂电池,以免在托运申报时将其遗漏。

(3)海事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和监管。海事主管部门应加强面向货主、代理人、承运人等的宣传,加强新公约的培训学习,促使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危险货物申报意识及对锂电池水路运输危险性的认识,消除其关于锂电池只有在航空运输时才属危险货物的错误认识。

(4)加强闭环管理。在锂电池生产、存储、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打击危险货物瞒报的良好局面。

(5)认识船载集装箱锂电池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船载集装箱锂电池运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海运锂电池的危险性不亚于空运锂电池。建议所有交付海运的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及其电池芯产品必须有政府实验室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实验室的检测证明材料(证书)。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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