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从商品经济进入到资本经济的阶段,管资本是管理经济的最高境界,管企业只是初级阶段。因此,国企监管迫切需要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转变。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规定给“国有企业”下了一个定义。但这一定义过于宽泛,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这一定义会带来认识和划分上的困难。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而言,难道国资占比仅为10%也算国企吗?而在国有控股企业中有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类:对于相对控股企业来说,到底多少比例是相对控股?对于国资绝对控股企业,难道仅仅因为其国有股占比较高,其企业或股份公司的身份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其次,这一定义会产生实践上的问题。其一,不利于国企和民企的公平竞争。将国有参股或控股企业也视为国有企业在名义上就带来了国企和民企的分野,有国家出资的企业被贴上了国企的标签,没有国家出资的企业就被上了民企的标签,自然就会导致国企和民企地位的不平等。其二,不利于理顺国资管理体制。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在干部任用上过多地采用行政委任的手段,以公务员的标准对国企高管限薪限酬,使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人事制度和治理结构不能向现代公司转化。
因此,必须从概念上拨乱反正,重新界定国企和国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