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蕙 李婉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享受旅游服务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论文从心理契约角度出发,指出心理契约虽不是一种有型契约,没有以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签名记录在案,然而它却发挥着有型契约的约束功能。西方的小费文化延续至今,一方面它是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生活的一项重要收入;另一方面支付小费也是客人对服务人员劳动的尊重和肯定。然而,目前国内旅游服务业的导游及司机通过“回扣”等非正规渠道获取补偿方式导致旅游体验和客户满意度大打折扣,甚至引发诸多民事纠纷;在当前国内旅游服务业小费文化正处于萌芽阶段时,若能适当引入西方小费制度,则可较好地融洽客户与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强化服务领域个人向组织的奉献,对国内服务业的成长具有很好的积极意义。
一、引言
心理契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概念。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E.H.Schein)教授指出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虽然心理契约不是一种有型契约,没有以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签名记录在案,然而心理契约却发挥着有型契约的作用。施恩教授认为心理契约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企业的成长与员工的发展的满足条件虽然没有通过一纸契约载明,而且因心理契约是动态变动的也不可能加以载明,但企业与员工却依然能找到决策的各自“焦点”,如同一纸契约加以规范。……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