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无相去之义”商榷

2016-07-08 03:01:54孙云霄
现代语文 2016年16期

О孙云霄



“同姓无相去之义”商榷

О孙云霄

“同姓无相去之义”是东汉王逸注《楚辞》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被后世疏解《楚辞》者广泛征引、阐发,不少学者认为“同姓无相去”是一种礼法原则。宋以来,“同姓无相去之义”开始与屈原的死联系起来,最具代表性的说法当为洪兴祖的“同姓无可去之义,有死而已。”[1]然而“同姓无相去”最早即出现在王逸的《楚辞章句》中,况且他也没有明确表示这是条礼制原则。因此,笔者通过征引先秦同姓可去的史实、分析《楚辞》的文意、训诂“义”字等,以证“同姓无相去”并不一定是古礼,并对洪兴祖及许子滨先生的看法提出商榷。

一、“同姓无相去”非是礼法原则

(一)春秋战国时同姓公族出奔的史实

“出奔”是春秋战国时期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已有不少学者关注这一命题。出奔者上至国君、下至士大夫,因例证颇多不能逐一列举。本节概括选取了与楚有关的同姓公族出奔的事例,制成《楚公族出奔表》和《外国公族奔楚表》,并结合同时代比较典型的出奔案例,对“同姓无相去”是礼制原则的观点提出质疑。

表1:楚公族出奔表

案《潜夫论•志氏姓》:“公族有楚季氏、列宗氏、鬬强氏……申氏……伍氏……”[2]可知苗贲皇、申公巫臣、伍举、伍子胥应为楚同姓公族。由二表可知,楚王室同姓离国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同时,楚国在接纳外国出奔公族时,大多以礼相待,甚至给予高官厚禄,并没有贬低或责罚的记载。可见“同姓无相去”并不是礼制条文,或者说在当时的楚国已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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