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电商平台的责任

2016-07-08 14:38王婷
2016年22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政责任

王婷

摘 要:网络交易依靠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因此有成本低、效率高、方便快捷等优势,在人们生活领域和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法律和管理的漏洞,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于是催生了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阐述和阐述了当今我国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现状,分析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和存在的原因,站在电商平台的立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提出了电商平台在规制互联网交易不正当竞争中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电商平台;行政责任

一、引言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广泛应用,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的趋势。据中国商务研究中心预测,2016年我国网购规模将高达3.6万亿元人民币,占总消费额10.8%。①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量和网购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得益于这些年网络零售商市场的快速发展,涌现出了如: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美丽说、蘑菇街、亚马逊、当当网、唯品会、聚美优品等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互联网购物具有技术性强、创新程度高、用户群庞大的特点,该领域内经营者的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本文认为除了独立电商经营者应该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相应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应该对此类行为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二、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分析

互联网交易就是电商经营者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是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三、互联网交易中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

1、混淆行为。国家发改委于12月29日发布的首个“双十一”信用评价报告:《2015年“双十一”综合信用评价报告》指出,大部分促销商品都趋向接近2015年最低价,但在750多万件促销商品中,仍有过半比例的产品出现了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情况,部分甚至提价高达200%以上。在这样的大型促销活动中存在的事先提价,当天降价的行为,就是违反诚实信用的欺诈行为。

2、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是借助网络这种媒介任意夸大商品的性能,宣传不符合商品本身性能的东西,诱导消费者购买。商业诋毁则是不法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很快的销售出去,刻意的对其他同类商品进行名誉上和质量上进行诽谤。

(二)互联网交易中不正当竞争存在的原因

1、利益因素。与传统的商业竞争相比,网络交易竞争更加激烈,一些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面对如此残酷的竞争为了获取利益,就不得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2、道德因素。为刺激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利用互联网自身的缺点和政府对电商平台监管不到位的缺点,展示虚假促销信息和虚假价格信息,为博取消费者的信任,雇人刷销量刷信誉,欺骗消费者。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终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影响到了整个电商平台的经营和美誉度

(三)电商平台管理制度缺失

1、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简单漏洞大。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各家商户的产品都设置了信用评价还有追加评价的评价西同,就拿淘宝网来说其信用评价对于经营者的产品销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对消费者的起到了消费导向的作用。许多消费者往往会根据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该产品。因此,许多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心理专门雇人刷评论,好评返现金等活动,这种简单的评价体系有着严重的漏洞,表明电商平台在其信用体系设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

2、电商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责任不到位。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用户的更新比较频繁,从电商平台来看,如果不法经营者发布对他人商誉造成损害的信息、虚假的产品信息、虚假的广告、虚假的销量时,往往电商平台都不会对其进行审核。只有在该信息被运营商定义为不实、违法信息或有用户举报时,运营商才会对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电商平台所应负的责任往往是模糊的。

四、电商平台在规制不正当竞争中的责任

(一)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条款缺乏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明确定义,对于活跃的网络市场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加强专项条款设立,特别是明确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行政立法,它作为一般条款的具体外延,可以达到构建完备的法律框架的目的。

(二)电商平台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

成立专门执法机构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可以设置专门的执法机构对网络经济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新设置的监管可以以电商平台为依托,这样的设置有利于更好的了解经营者的背景信息,能够保证相关法案的具体实施,并且保证了较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还应切实推进实名认证,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从而杜绝网络违法行为的出现概率。因此,构建消费者监督渠道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渠道能够保证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趋于完善,评价结果公正、准确,违法行为逐渐减少。

(三)电商平台明确其在信用评价体系中的责任

电商平台需明确相应的责任。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对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不应该仅仅归咎于独立的经营者,电商平台也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对于网络交易的监管责任就应当由电商平台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出台规定这一权利,同时如果运营商怠于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违法或不实信息影响继续扩大,不仅独立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应的电商平台也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通过这样才能保证网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的具体监管责任包括:对经营者的商品描述进行审核;对经营者的产品售后评价的真实性进行监管;对于涉及夸大对比描述、恶意贬损他人商誉或暗示他人商誉差的内容应当及时屏蔽删除,对于情节严重者进行关闭店铺、限制交易等严肃处理。总之电商平台是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的最主要最直接的途径,只有明确电商平台在信用评价体系中的责任才能够确保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注解:

① 苏航:电商平台中商家信息展示道德失范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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