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模式创新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2016-08-13 02:11魏冬梅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河北保定0705河北金融学院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学院河北保定0705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托农村土地城镇化

苗 绘,魏冬梅,陈 彩(.河北金融学院 金融系,河北 保定 0705;.河北金融学院 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学院,河北 保定 0705)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模式创新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苗绘1,魏冬梅2,陈彩2
(1.河北金融学院 金融系,河北保定071051;
2.河北金融学院 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学院,河北保定071051)

城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文明发展有序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道路。当前,河北省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有地无人种或无力种的局面,这不仅降低了土地的效益,也使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掣肘因素。在河北省开展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模式的创新,不仅能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而且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转型,更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和收益、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因此,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模式创新是河北省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实现河北省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当前在河北省推广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存在着一定障碍,应采取相应对策促进河北省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

新型城镇化;土地流转;土地信托流转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个国家的城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非农产业在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文明发展有序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率“30%~70%”的战略机遇期(如表1所示),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及时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新型城镇化要着力解决好地和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问题;二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民工城镇化的问题。新型城镇化战略是目前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背景下的必由之路。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下,我国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青壮年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打工或创业,农村地区留下大片土地和大量留守老人、儿童。他们劳动能力低下,导致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有地无人种或无力种的局面,这不仅加重了农村老人的劳动负担、降低了土地的效益,而且进城打工的青壮年农村人口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和收益也无从得到保障,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掣肘因素。只有解决好土地流转问题,才能有效地盘活现有土地存量,从而规避在未来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土地供需失衡的风险。

表1 我国城镇化水平变化预测

在此背景下,创新建立农村土地信托集合流转机制、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迫在眉睫。农村土地信托集合流转是与单一土地信托流转相对而言的,即众多农户而非单一农户(委托人)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受托人),由信托投资机构(受托人)对土地进行登记后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养殖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从而实现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经营,并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最终,由信托投资机构(受托人)扣除一定的手续费用后,将土地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农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农民自己,也可以是农民指定的亲属或他人(如图1所示)。在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机制中,大量农民的土地经信托机构集中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土地生产要素的集中,采用农业科技新技术,运用现代化方式对土地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土地的经营效益有了极大提高,这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而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变、土地的性质不变,因此农民的土地权利和收益有了保障。土地集合信托流转解除了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无人耕种的后顾之忧,加速了农民向市民的城市化转移,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建设。[1]

图1 土地信托流转示意图

据统计,我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10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 000—10 000亩。国内农业劳动生产力低下,不仅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农村人力资源,而且导致农产品价格等于或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土地信托,可打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形成的以户为单位土地分散、小块零星、手工为主的经营状况,使土地向种养大户集中,生产优势经济产品。通过运用农地整理手段,提高机械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切实将农村人力资源解放出来,可大大增强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实力。

因此,构建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机制,不仅是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效益最大化的需要,而且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和收益的需要,更是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需要。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2]它不仅是加快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更是实现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全国一些省份和地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目前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正在我国有序开展。如2013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在安徽省、山东省、江苏省陆续推出五款有代表性的土地信托业务产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现有的土地信托呈现出以下共有特征:一是整体信托方案以批量委托(集合委托)为主,改变了个人土地流转面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小、效益低等难题;二是土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方案设计遵循资金+事务型模式;三是信托的经营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机构,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他们能够采用新型农业科学技术,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201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出台,河北省政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并鼓励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创新。笔者2015年对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等不同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显示,被调研的农户中,67%的农民家庭表示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有3%的被调查者只是知道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向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介绍土地信托流转的特征和优势后,其中89%的农户表示愿意参加土地信托流转。由此可见,河北省农户土地流转需求旺盛,但也有很多农民对土地信托流转不了解,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的优势亟待发挥。在河北省推广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既面临着良好的市场机遇,同时又面临着现实障碍,河北省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任重而道远。

二、河北省推广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面临的障碍

(一)河北省农业现代化程度滞后,制约了土地信托流转

随着河北县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农产品需求不断增加,但总体而言,河北农业现代化程度仍明显滞后。一是产业集群与城镇化双重滞后,制约了县域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及城镇生产服务业的发展,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延缓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二是农业科研与教育体系不健全,在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培训与共享上远未形成成熟体系,企业与研究机构对接不畅,生产的实用技术缺失与理论成果难以推广的现象并存,制约了农业生产技术、管理知识培训的范围和层次,形成了理论成果束之高阁、农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缺失和农民生产知识有限互相掣肘的不利局面。三是农业地区间分工格局尚未形成,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划,各地区既有的资源禀赋没有实现合理配置,特色农业发展缓慢,各县几无例外地呈现出生产产品以粮食为主、生产主体以家庭为主的传统生产形式,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技术改造和管理方式变革依然任重而道远。河北农业现代化程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信托流转,使得土地信托流转很难向更深更广的层次发展。[3]

(二)信托机构不发达,开展土地信托流转动力不足

信托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一般难以独立完成,需要与农业经营公司合作,涉及到间接管理,信托机构无法做到主动管理。农业经营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收益,这也考验着信托机构对经营公司的管控能力和联动能力。目前,只有极少数信托机构具备资源整合能力、专业人才以及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谈判能力、土地经营公司合作能力。处于探索阶段的土地信托,其盈利模式也尚不清晰,信托机构的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来源于土地增值和土地产出,但是产出并不稳定。根据调研结果,土地信托一般能保证年化回报率8%,而这并非资金回报率,信托机构投入资金成本5%,剩下3%的利润点也不确定。这些因素阻碍了信托机构的尝试和探索,导致其积极性并不高。[4]

(三)农村金融对土地信托流转的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农业生产受诸如气候、地质灾害等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农村金融机构对土地信托流转的信贷同样会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金融机构难以提供很大力度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没有针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专项贷款,而一般贷款不符合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不能为土地信托流转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所以,当农业生产遭遇损失或遇到风险时难以获得补偿。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对土地信托流转的金融支持亟待加强。[4]

三、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国际经验借鉴

虽然在土地的基本制度上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具有显著差别,但国外土地信托的历史悠久,他们关于土地信托流转的做法和经验对河北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创新及推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土地信托模式——依托金融市场发行土地收益凭证融资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raw land),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承担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并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依托发达的金融市场,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变现,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大大提高了土地信托投资的安全性。

(二)日本土地信托模式——依托信托银行(农协合作金融)经营管理土地

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土地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他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日本土地信托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具有替代性;二是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红利;三是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治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四、河北省推广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对策

(一)提升河北省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涉农企业自身实力,提高流转土地的经营效益

提升河北省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涉农企业自身实力,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给予机构信贷支持。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5]二是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在这些方面给予信贷支持。三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6]通过以上措施,切实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

(二)大力发展信托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创新

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发展信托机构。今后主要应发展以下两种类型机构: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托机构。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政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政府为主导的信托机构,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政府在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这不仅有利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可以解决当前商业性信托机构因为收益低而不愿意参与土地信托的问题。二是商业性质的信托机构。鼓励商业性质的信托机构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强化信托机构在土地流转信托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及市场影响力。这一过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从宏观方面进行适度引导,为商业性信托机构提供财政、社会保险等支持,可以在需要情况下,协调各微观主体的矛盾,但不应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活动,比如强制农民流转、决定土地流转价格等。[7]

另一方面,信托机构应开展业务创新,发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业务。信托机构要积极把握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在河北省创新开展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流转业务。信托机构应把握政府对土地信托流转的相关扶持、倾斜政策,充分利用目前已有的政府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开展土地信托业务和产品创新,在河北省逐步应用、推广集合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由于土地信托流转与一般的信托业务在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极大的不同,信托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业务创新、规范业务运作流程,以充分发挥信托的作用,展现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对流转的土地起到推进和管理作用。[7]

(三)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为土地信托流转提供资金支持

开展土地信托流转后,经营土地的面积、规模会很大,对资金需求的规模也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农业生产的前期资金投入很多,急需金融机构的支持。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土地信托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创新农村金融产品,设立土地信托流转相关专项贷款,通过发放低利率的农业贷款对接受土地信托流转的农业大户提供有效的贷款支持,促进其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此外,对购买大型农业生产机械的种粮大户、龙头企业等提供专项农业机械设备贷款,提高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应用新设备、推广农业新科技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农民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增加新型农业主体的农业经营利润,进一步带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另一方面,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农业生产成本高、风险大,应创新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实现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全覆盖,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对农业巨大损失提供补偿,为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8]

[1] 张燕,王欢.土地信托——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新探索[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 谷彬.土地信托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J].中国统计,2014,(4).

[3] 杨璐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性原因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4] 黄震,吴罡.土地信托流转的现状与分析[J].南方金融,2014,(6).

[5] 赵立新,寇占奎.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托路径探析[J].河北法学,2015,(8).

[6] 杨丹丹,杨娟.稳妥推进“土地信托流转”[N].农民日报,2015-05-05.

[7] 邱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新尝试:土地信托流转[J].上海房地,2014,(31).

[8] 赵选民,王颖.土地信托流转:农村金融制度的一项创新[J].经济与管理,2014,(3).

Study on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 Trust Circulation Model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Taking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MIAO Hui1;WEI Dong-mei2;CHEN Cai2
(1.Department of Finance,Hebei Finance University,Baoding 071051,China;
2.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 College,Hebei Finance University,Baoding 071051,China)

Urb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a country and region,and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Party's eighteen clearly put forward our country to take the road of new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At present,Hebei Province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a large number of rural population into cities,many rural areas appeared to race or weakness of the kind of situation,which not only reduc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rural land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contracted land also don't get ensuring.As a constraint to the model of urbanization,the rapid advance of the constraints.In Hebei Province to carry out rural land innovative collection of trust transfer model,not only can promote land scale operation,to maximize the benefits from land,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to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of agriculture,more conducive to protect farmers'land rights and benefits,to address the worries of farmers,the rural population to urban transfer.Therefore,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 trust transfer mode is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of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reform in Hebei Province,and is the only way to realize the new urbanization in Hebei province.Current in Hebei Province to promote the rural land collection trust circulation faced some obstacles;it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recommendations to promote rural land in Hebei Province

new urbanization;land transfer;land trust circulation

[责任编辑:王帅]

F321.1;F832.49

A

2016-04-23

1671-6671(2016)04-0005-06

2015年度河北省委讲师团课题(2016021)

苗绘(1975-),女,江苏沭阳人,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魏冬梅(1988-),女,河北顺平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陈彩(1984-),女,河北安新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猜你喜欢
信托农村土地城镇化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信托QDⅡ业务新征程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健全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确权
家乡的城镇化
我国专利信托登记制度之构建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坚持“三为主” 推进城镇化
谁来化解债券违约危机与信托兑付危机
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