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税控措施

2016-08-13 02:45石楠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进项进项税额营业税

摘 要: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国民生产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建筑行业将受惠于“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却也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本文对“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与不利影响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税控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行业

一、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展开试点,并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逐步扩大。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规范。“营改增”被外界普遍关注,视其为中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最重要的一次变革,其加快了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有效消除了以往税制下重复征税的弊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积极性起到了推动作用。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有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迎来了机遇也面临着困惑。本文将分别对“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影与风险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税控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机遇

1.解决了建筑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的优点。在以往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下,货物、劳务在生产流转过程中的抵扣链条被割裂。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部分货物,已经在流转过程中征收了增值税,但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制度,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转出,从而使营业税纳税人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负担。实行“营改增”前,建筑业即面临此种困境。作为国民生产的中间环节,建筑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购进大量施工材料,这也意味着建筑企业承担了大量含税材料的增值税负担。全面实行“营改增”,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使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减轻了税负负担,提升了应税公平性。

2.利于建筑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推进技术设备革新。实施“营改增”后,购置设备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购置设备扩大生产、引进设备推动技术革新,既可以在设备购置过程中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又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这也将促进我国整个建筑行业的技术、设备革新,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三、实施“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挑战

1.由于进项税额难以抵扣造成税负增加。理论上,“营改增”解决了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有助于减轻企业的整体税务负担,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在提供工程服务中,所产生的诸多成本难以进行进项抵扣。首先,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约为20%-30%。实施“营改增”后,由于人工费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因此负税升高。其次,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材料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砖、灰、沙、石等主材,以及铁丝、焊条、等辅材,主要是向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另外,对于一些大型项目来说,通常需要融资。融资成本是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的,这也加重了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降低了利润空间。

2.混合经营下税率差异风险。“混业经营”包括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前者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劳务又涉及货物,且二者有紧密联系,应 “从主业,适用一种税率”。后者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销售额从高使用税率。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通常既有材料设备销售、又有建安劳务,再加上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可能会使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界定不清。因不能准确划分、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下的项目收入,会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因工期过长而产生的进项抵扣压力。建筑业的工程周期普遍较长,且项目前期投入大而回报低。按现有政策,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抵扣期限为180天。这可能会使企业在项目前期出现原材料等进项抵扣额高于销项税额,从而无税可缴;而项目后期有大量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减少,加重了税务负担。若再存在施工、建设、材料供应方的款项拖欠问题,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进项发票,更加剧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4.产品造价的改变。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产品的造价产生了颠覆性变化。建设单位可能因此需要重新编制概预算文件,而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也因难以确定成本中能获得多少进项税额,而使工程造价变得难以预测。

四、营改增后的税负控制要点

1.尽可能多的获得进项抵扣。尽可能多的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有助于降低税务负担。因此,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与一般纳税人合作,与专业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尽量材料自购,从而获得更多地增值税进项抵扣。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发包商也可能会因此而争夺材料的采购权。如在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甲供材”合作方式,对施工方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通常会将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以及金额大、税款多的大宗材料等交由自己采购,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为维护自身利益,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要充分考虑到“甲供材”对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风险,在商定工程价款及补充协议时,对自身利益应进行申明和保护。

2.改变“混合兼营”,适当拆分业务。当建筑企业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时,应及时进行主业确认,并通过业务拆分、分别签订合同等方式,避免因从高税率而额外提高企业的税务负担。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在与业主,以及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多方进行商务合作时更应注意合同、发票、资金的关系。为规避说无风险,总承包商尽量与业主就各业务主体分别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进行拆分,分别注明设计、采购、施工業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总承包商还可以合理利用税率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低税率业务的价款,减少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总体税负。

3.加强发票管理。为使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顺利抵扣,建筑企业内部应加强发票的有效管理。除需注意对发票的收集和保管,还应注意票款的“三流统一”,即票面记载的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一致,票面记载的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票款一致,特别是存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之间的“三角债”时。以免发生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抵扣,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更应在充分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涉税条款的管理,以免自身利益受损。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价格和增值税税额,以免产生纠纷,也避免对企业的负税计算及收入、费用核算产生不利影响。同一家建筑企业往往可以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在同一份合同中也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为避免争议,也避免不同税率下的税务风险,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与所设金额。由于建筑工程周期长,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以利于进项税额的平衡。对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处罚措施也应明确规定,以避免工程款拖期对施工企业带来的税负及资金流风险。

参考文献:

[1]欧阳恒茜.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冯雪瑜.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4(6).

[3]关海燕.“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商业经济.2013(12).

作者简介:石楠(1987—),女,汉族,北京市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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