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机制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研究

2016-08-16 09:55渤海大学王述芬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保险 2016年7期
关键词:财险辽宁辽宁省

韩 东 渤海大学王述芬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机制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研究

韩东渤海大学
王述芬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5年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辽宁省2015年粮食总产量第4次达到400亿斤,同比增长14.2%,增幅位列全国第一位。但必须注意到,辽宁省农业自然环境脆弱,多年受到大风、干旱、霜冻、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深化农业保险机制改革的意义愈加突出。本文深入分析辽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现状,就深化农业保险机制改革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对策建议。

《辽宁省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将有16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可见,脱贫攻坚战役的主攻方向将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保险的“稳定器”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十三五”时期,辽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将由2015年的3600万亩增加到2020年的4300万亩,覆盖率提高85%以上;日光温室保险面积五年间年均增幅10%,即由2015年的600万延长米提高到2020年的1000万延长米。必须看到,辽宁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阻滞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势头不减。在农业“三大风险”不断累加的背景下,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机制、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尤为重要。

在农业『三大风险』不断累加的背景下,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机制、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尤为重要。

一、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题中之意

(一)农业保险是转移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工具

从2008年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以来,辽宁省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农业保险机构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模式,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2008年至2013年间,省级财政共安排农业保险补贴资金7.68亿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达333.7亿元,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政策扶持引导下,辽宁省种植业保险面积从2008年的115.5万亩增加到2014年的3170.5万亩,占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由2%提升到62.6%。

(二)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成为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农业保险的最主要功能就是“熨平”农业灾害的风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辽宁省农业保险在8年试验中有效发挥了经济补偿职能,以辽宁省锦州市为例,该市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华财险、人保财险、中航安盟财险、安华农险等四家进驻锦州的涉农保险机构在2015年共计支付赔款2.83亿元,同比增幅高达86.64%。

(三)农业保险具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功能

选择焦虑、抑郁及护理满意度作为评价干预效果的情况。焦虑和抑郁分别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作为调研工具,SAS和SDS均包括20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1至4分4级评分,得分越高表示焦虑或抑郁状况越严重。护理满意度采用本小组自我编译的量表进行评价,该量表包括20个条目,4个维度,每个维度包含5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1至4级评分,得分越高表示护理满意程度越高。经验证,这三个量表在本人群中的信效度都较好。

金融抑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通病和难题,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因素,而农业风险高、运行成本高则是造成金融抑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在辽宁保监局、银监局的支持下,当地保险机构围绕建立银保互动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银行对参加保险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形成了“公司+农户+保险+信贷”的共同合作、承担风险的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及时补偿农户灾害损失,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有效提高农户的偿债能力,而且通过与农村信贷的结合,积极改善农村的信用环境,有效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促进信贷对农业发展的支持。

二、辽宁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化”运营模式

目前,辽宁省已初步建立一个由省、市、县、乡、村“五级”组成的农业保险经办服务网络。辽宁种植业保险基本达到乡级全覆盖,绝大多数地区已实现村级全覆盖。以锦州市为例,各农业保险机构共委托全市1000多个基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农业保险,基本实现了服务网络“连成片”和保险服务“面对面”。

(二)“保基本物化成本”的定价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价思想定位为保基本物化成本,主要包括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直接物化成本。物化成本定价标准和农民缴纳保费金额直接决定农民的保障水平与参保积极性。2015年,辽宁农民在缴纳种植险保费金额略有增加的前提下,保险金额大幅增长,放大效应在130倍左右(见表1、表2)。

(三)查勘定损方式

如今,辽宁涉农保险机构已成立了由农业专家、农经站站长、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查勘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中华财险辽宁分公司协调总公司与农业部信息中心配合,安排联合实验室运用3S卫星遥感技术对灾情进行测定,并根据遥感监测数据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失程度、受灾区域和损失比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可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对作物生长情况进行监控和数据收集,对灾情发展进行有效监测;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组成检查指导小组,分区包片落实责任制,聘请农业专家,与地块农民代表组成联合查勘定损小组开展损失评估和测产抽查,并引入稽查机制,严把合规关,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中航安盟辽宁分公司为查勘队伍配备GPS定位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邀请农业专家成立专家组,组建市、县、乡(镇)三级查勘理赔工作组,及时深入受灾乡镇、村组及地块开展查勘工作。

(四)“互联网++农业保险”提升农民风险意识和投保意愿

涉农保险公司通过O2O模式为辽宁广大农户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宣传、保险咨询、保险理赔,实现保险产品线上、线下的深度融合,全面激活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销售能力。中华财险辽宁分公司在探索“互联网+农业保险”新模式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近年来,该公司地市级公司无论是保费收入还是保险金额均出现较快增长,辽宁省锦州市的业绩表现就尤为明显(见表3、表4)。

三、辽宁农业保险机制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表1 辽宁种植险主要农作物旱灾、冻灾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2 辽宁种植险主要农作物旱灾、冻灾对应每亩保险费对比表 单位:元/亩

▶表3 2014年3-9月辽宁省锦州市中华财险业绩(数字均为累计额)  单位:万元

▶表4 2015年3-9月辽宁省锦州市中华财险业绩(数字均为累计额)  单位:万元

(一)保障水平过低制约农民投保参与度

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第20160417期“来自春耕一线的报道:大豆突围”调查显示,2015年,东北大豆按每亩需种子30元、化肥50元、机耕费50元、油钱20元、承包费350元计算,不计劳工费每亩需直接物化成本约520元。2015年,辽宁大豆保险旱灾、冻灾对应每亩最高赔偿标准由每亩140元大幅提高到每亩200元。可见,保障水平远低于农民预期值,农民参保积极性大受影响。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等原因,农业保险标的分散,保险过程难以监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保险公司在农险与非农险业务的选择中,尽量增加非农险业务、减少农险业务,减少风险较高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利用虚假保单骗取政府保费补贴;还有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后,减少对损失的赔付。而作为投保者的农户,也会发生将易产生问题的高龄或带病牲畜进行选择性投保等类似问题,灾后以非投保地块代替投保地块索赔,人为地夸大灾害损失等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欠缺

辽宁巨灾发生频繁,危害损失较大。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较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本身就比较脆弱。同时由于尚未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难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为分散巨灾风险,各地探索了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地方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实行封顶赔付等方式,但效果不甚理想,一旦遇到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性疫病出现超赔,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

四、完善辽宁农业保险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保险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农业保险对经办保险机构的要求较高。由于现阶段农业保险试点时间不长,经办保险机构经验相对不足,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滞后于业务发展速度,需要一段时期的不断摸索和总结提升。以人保财险辽宁分公司为例,虽然近年来人保财险为发展农业保险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仍然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从服务网点来看,尽管近年来人保财险投入大量专项资金建设农村网点,在不少乡镇设立了保险服务站点,但与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相比,服务仍然不够充足。从技术应用来看,目前在承保理赔等一些关键环节仍主要凭借业务人员主观经验,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能力较弱。从经营管理来看,一些分支机构对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到位,存在管理不够精细等问题。

(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建设

2007年以来,相关部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条例。法制缺失使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不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农户等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权责不尽清晰。二是农险劳务费管理制度不健全。农业保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基层政府部门以及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劳务费,但由于这些机构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导致这部分劳务费无法通过手续费列支,客观上导致了农险费用的列支不规范和归集不准确。

(三)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并举

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逐渐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对所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等,给予一定程度的经营费用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积极性。应加大税收优惠的间接补贴力度,如免征涉农保险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允许保险机构在税前提取农业风险准备金等。

(四)由“单打独斗”变“联合共保”,分散巨灾风险

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区域联合、信息共享、平台互用、业务整合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风险保障能力。政府应加强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合理测定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的费用率,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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