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

2016-10-13 06:20
新农村(浙江) 2016年3期
关键词:事项村级集体经济



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的民主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同)应当按规定及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资料。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社务监督委员会(下称社监会),社监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监督职责,加强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主要包括:

(2)支出①集体经营支出;②村社干部报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管理费支出;③订阅报刊费支出;④误工补贴、劳务等支出;⑤集体公益福利支出;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⑦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⑧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⑨其他支出。

(3)资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农业资产;⑤对外投资;⑥其他资产。

(4)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

(5)债权债务①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②银行(信用社)贷款;③欠单位和个人的借款;④其他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公积公益金金额;③福利费金额;④外来投资分利金额;⑤成员分配金额;⑥其他分配金额。

(7)重要事项①集体资产运营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计划等;②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方案;③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的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及协议、合同等;④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审价;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结论或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档案、材料、票据等除外),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⑦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时间。①财务收支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②资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有变动时应随时公开。③重要事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逐项及时公开。对于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第七条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方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内群众易于聚集或主要道路地段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并至少保留15日以上,也可采用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推行电子触摸屏、数字电视、互联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群众公开。

第八条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程序。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前,应当由社监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开资料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社监会审核并盖章后公开,其中财务公开表式统一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打印提供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意见和举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监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有权逐级反映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公开档案,并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社监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和村务监督机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对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并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栏编辑:周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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