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的民主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及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下同)应当按规定及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资料。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社务监督委员会(下称社监会),社监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监督职责,加强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主要包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