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

2016-11-01 12:40林秀芹黄钱欣
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使用者许可竞争

林秀芹 黄钱欣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

林秀芹 黄钱欣

内容提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到底应当采用竞争模式还是垄断模式,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上各国做法不一,至今尚无定论。时下正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之际,我国当选择何种模式?这是无可回避的问题。竞争将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而法定垄断则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滥用垄断地位等问题。从域外经验而言,日本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与垄断问题上与我国情况极其类似,其道路值得我国反思。因此,作为该问题的立法对策,应删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取消法定垄断,引入竞争,并新增一条,控制竞争规模,建立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竞争 垄断

前 言

近年来,我国社会上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颇有微词,a可参见李欣:《音著协自定标准收版权费涉嫌垄断?》,http://ip.people.com.cn/GB/857341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王小韦:《音著协你要干啥?KTV业主对音著协征收版权费不满》,http://media.people.com.cn/GB/85154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毛予倩:《揭秘神秘组织音著协:收费不透明维权不给力》,http://ent.qq.com/a/20140519/0432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其中,有不少“火力”都集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地位上。如有音乐界人士认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滥用垄断地位、收费不合理、维权不到位等。b参见新浪娱乐:《宋柯刘欢提著作权法修改意见 打破音著协垄断》,http://ent.sina.com.cn/c/2012-04-16/1756360705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小西:《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律师:音著协不应垄断市场》,http://ent.qq.com/a/20120407/00001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而世界上至今仍然并存着法定垄断与自由竞争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孰优孰劣,尚无定论。于我国而言,宜采何种方式,应综合域外经验、我国实际,选择最适合我国的方案。目前,我国正在修订《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因此,探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与竞争问题,不仅必要,而且迫切。本文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制度的弊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垄断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域外经验等角度进行探讨,并借鉴南非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实现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与垄断之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采用竞争模式抑或是垄断模式,对此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存有争议。从理论上看,有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采竞争模式,理由主要有:法定垄断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故应引入竞争;c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载《清华法学》2005年第2期,第113页。引入竞争,可以提高许可效率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d熊琦:《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载《法学》2011年第8期,第109页。还将有利于尊重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权,符合著作权私权自治的理念,e王慧:《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第47页。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应采垄断模式,主张以下几点理由:垄断可以降低交易成本;f常青:《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经济学的视角》,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04页。垄断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成本控制、捍卫作者根本利益、促进作品传播与保存文化多样性功能的前提和基础;g李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2期,第40页。垄断可以让管理更加高效和具有权威性,h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第16页。等等。从各国或地区立法情况来看,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以垄断形式存在,比如匈牙利、i匈牙利2007年修订的《版权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关于以下每一种作品和制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在全国范围内只允许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印度。j印度1957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中央政府通常不得登记一个以上的著作权协会处理同类作品的业务。”见《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240页。而有的国家或地区则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以垄断形式存在,换言之,是允许竞争的,比如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k保加利亚2011年修订的《著作权和相关权法》第40条第1款明确规定:“作者可以根据其自身意愿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巴西l巴西199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97条第1项规定:“作者和邻接权权利人……不能同时加入多个对同一种类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协会。”(见《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22页。)这从侧面反映出巴西是允许针对同一种类的权利存在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等。

由此可见,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采用法定垄断模式,还是自由竞争模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尚无定论。然而,就当下的中国而言,以上两种模式均不理想,弊多利少,而应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模式。

二、自由竞争模式的负面影响

(一)理论层面自由竞争模式的弊端

第一,自由竞争模式将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益的流失。当今存在着海量的权利人、使用者,以及需要被许可使用的作品或制品,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交易双方可以获取许可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而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自由竞争制,则有可能背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因为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存在多家集体管理机构,作品的使用者和权利人都要面对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特别是对于使用者,需要在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搜寻和取得许可,因此竞争的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能解决交易成本问题。m常青:《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经济学的视角》,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04页。而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出现恶意降价等恶性竞争情况,还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有违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方便使用者取得许可的初衷。

而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天然地具有倾向垄断、排除自由竞争的性质(但不代表必须要实行法定垄断)。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将产生较高的固定成本和相对较低的边际成本,因此这种规模经济效应就将导致更大规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运行得更好。nJosef Drexl, Sylvie Nerisson, Felix Trumpke and Reto M. Hilty. Comments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on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nd Multiterritorial Licensing of Rights in Musical Works for Online Use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COM(2012)372,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2013, 44(3), p. 325.更大规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固定成本分担到更多的权利人身上,这样每个权利人所需承担的运行成本就会更低,从而其收入就相对得以提高。o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Copyright, Competition and Development, December 2013, p. 216.

第二,竞争模式导致的“叠床架屋”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不适应互联网技术时代海量作品的快速流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在当今“碎片化”的权利基础上,各个集体管理组织各自从传统的权利碎片中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专司某个领域或某个权利的管理与许可。p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于是,随着权利“碎片化”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渐呈“叠床架屋”之势,各自业务范围错综复杂。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流量极大、流速极快,数字化的版权作品形态呈现多样性及碎片化。q陈凤兰:《CCC版权运营模式及启示》,载《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11期,第84页。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叠床架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作品的创作往往不得不寻求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若有任何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许可,作品的创作都将可能受到阻碍。虽然“身为事实或法定垄断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不能拒绝许可”,rGervais, Daniel,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gital Ag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The Netherlands (2010): p. 13.但这至少存在被拒绝许可的风险,提高了使用和创作的难度。即使最终取得了所有许可,但使用者或创作者辗转于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逐个的许可谈判,可能导致最终作品使用或创作累积成本过高。s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OM (95) 382 final, Brussels, 19 Jul. 1995, p. 71.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可以自由设立,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有“叠床架屋”之虞,作品使用的许可往往需要辗转于庞杂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既增加成本,又影响效率,不利于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

(二)现实层面自由竞争模式的缺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制,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会出现上述问题,在现实运行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这里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首先是法国。法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自由竞争模式,其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林立,如表1所示。

表1 法国主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业务范围t内容来源见:WIPO, Baker & McKenzie, Collecting Societies Handbook 2014, http://t.im/11p4n,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16日。表中所用组织名称为简称,由于该表主要目的是表明法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的复杂,所以就不对组织的全称再进行翻译。

表中”N”和”Y”分别表示相应组织未从事和从事表中对应业务活动。该表仅仅列举了法国几个主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法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远超此表中所列,多达26家。uSee Nathalie Piaskowski,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France, in: Daniel Gervais(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 209-213.而仅就该表而言,就已十分复杂。在表中,横向来看,同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涉及多项业务活动;纵向来看,同一个业务活动,也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举例而言,若有使用者想进行音乐作品的广播活动,那么首先他就应当先在音乐作品这一业务范围内寻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上表可知,有SCPP和SACEM;然后他还将在广播这一业务范围内寻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上表可知,有SCAM、SPRE、SDRM、SACD和SACEM符合要求。而就音乐作品的许可这一环节而言,使用者就需要分别查询SCPP和SACEM的数据库,结果可能有部分音乐作品由SCPP管理,而部分音乐作品由SACEM管理,使用者需要分别找二者寻求许可;而在广播这一环节,使用者也可能需要在查询以上五家组织数据库之后从中寻求若干家取得许可。这样,仅仅一项日常的音乐作品广播活动,就需要使用者做出如此巨大的搜寻努力,产生如此巨大的搜寻成本,势必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若再将表中未列的法国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考虑进来,搜寻成本将更大,严重减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Daniel Gervais形象的将这一系列权利列了一个复杂的“权利矩阵”,并将取得许可的过程生动地喻为“走迷宫”。vDaniel Gerv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gital Age, in: Daniel Gervais(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11-13.法国文学艺术财产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也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现存的搜寻和确认权利人的复杂体系,导致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简化的体系,以利于囊括更多样和广泛的作品及制品的使用。wNathalie Piaskowski,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France, in: Daniel Gervais(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209-213.

再看我国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曾同时存在七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x它们是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MCA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UST)(原名为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中介协会)、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协会(TMCS)、社团法人中华有声出版录音著作权管理协会(RPAT)、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视听著作中介协会(AMCO)及社团法人中华语文著作权中介协会(COLCIA)等。分别管理音乐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及语文著作,y章忠信:《99年新修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简析》,载《智慧财产权月刊》总第137期,第39页。各组织间业务范围的重叠,给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在音乐作品的场合,因为音乐词曲著作者的中介单位就有3家,所拥有的歌曲著作权也不同,民众须先各自上这3家的网站,才能确认想播的歌曲是否须付费。z江昭青:《七家中介团体,音乐词曲三家授权》,http://www.ymtea.url.tw/easymusic/news_product_info.php?newsid=15&Twesid=cd02dc 647c7a701adeb5d2db89dbf605,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9日。还有批评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导致授权协商旷日废时、“概括授权”之总费用过高、网络数字环境下未能提供one-stop shop之授权便利等。@7叶茂林:《如何推动著作权中介团体单一窗口》委托研究案期末报告,http://dwz.cn/2gQQCG,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9日。这种竞争制将导致团体林立,浪费社会成本,不利使用人利用,亟须整合,@8章忠信:《99年新修正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简析》,载《智慧财产权月刊》总第137期,第42页。以致台湾地区2010年修正公布“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时,对自由竞争模式进行了修改,做出了既有集管团体之合并及否准重复新设团体的规定。@9同注释@8,具体规定内容见本文第五部分。

我国虽然暂时还未实行竞争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但可以想见,实行自由竞争制后,不仅上述域外存在的问题可能出现,而且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量出现,将可能有两家以上有权向同一使用人收取使用费,而从我国国情出发,集中管理机制容易被社会接受,分头收费容易使人反感,#0许超:《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费——由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纠纷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11期,第60页。给广大使用人带来困扰。

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言,世界上尚未有成熟的“最佳实践”,各国均应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探索,寻求符合本国国情并能促进作品有效流通的桥梁。根据以上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自由竞争,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效应相矛盾,也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不适合互联网时代海量作品的高速流通,对于我国而言,自由竞争所导致的多头收费甚至还将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因此,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宜采用自由竞争模式。

三、法定垄断的缺陷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该规定确立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垄断地位。而法定垄断,将可能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1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载《清华法学》2005年第2期,第113页。熊琦认为,克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滥用,是实现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交易效率的保证,#2熊琦:《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载《法学》2011年第8期,第101页。因此也可以由此认为法定垄断将对著作权的集中许可机制和交易效率产生负面作用;而王慧认为,实行竞争制,有利于尊重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权,符合著作权私权自治的理念,#3王慧:《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维权困境的制度反思——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第47页。这也就从反面可以看出法定垄断会限制权利人(当然包括使用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而欧盟的竞争法也禁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歧视会员和作为许可对象的商业性使用者。#4Dehin, Violaine. "The Future of Legal Online Music Servi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 Review of the EU Commission's Recent Initiatives in Cross-Border Copyright Management."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32.5 (2010): 223.

具体而言,法定垄断具有如下缺陷:

第一,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普遍原理来说,法定垄断有可能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问题,而且是反垄断法领域常见的问题,背后的原理在此便不赘述。由于法定垄断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条件下,很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具体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做法主要有:限制会员退出、歧视会员、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索要高额许可费以及其他行为。#5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载《清华法学》2005年第2期,第124-132页。虽然可以依靠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起步较晚,实践尚不成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效果尚有待观察。

第二,就我国情况而言,法定垄断还需注意到许可效率低下的问题。熊琦认为,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法定垄断制度,而有能力一次性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代理权的,只有官方性机构,实际上排除了私人创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所以集体管理组织并非由权利人创制,而仅供权利人加入,导致其缺乏提高许可效率的经济诱因,因此既不会根据市场情势为使用者提供最优许可方案,也不会积极提高自身的运作效率,因此使用者在许可条件的设计和选择上只能接受无效率的结果。#6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第147页。虽然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归为“官方机构”的说法有待商榷,但如本文开头所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常常受到来自权利人和使用者两方的指责,这与其许可效率不高、收费定价难以反映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需求是有很大关系的。

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容易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歧视会员和使用者、索要过高许可费等行为,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还会限制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选择权,同时导致许可和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而法定垄断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垄断地位,从法律上取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的可能性,更加容易出现上述负面影响。

四、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与垄断的演变路径及反思

相比于欧美国家,日本与我国同样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后发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之初,情况也与我国类似,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也只允许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7Koji Okumura,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in Japan, in: Daniel Gervais(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p.385~386.后来经历了修法,放开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直至今日。其走过的道路,既有值得肯定之处,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我国目前也正面临日本当年类似的情况,因此,日本走过的道路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在2001年颁布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著作権等管理事業法),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由“许可制”(許可制)#8许可制类似于我国的审批制,但由于两国法律制度不同,所以此处还是采用日文名称——“許可制”,直译为许可制。改为了“登录制”(登録制)。#9登录制类似于我国的注册制,但由于两国法律制度不同,所以此处还是采用日本名称——“登録制”,直译为登录制。根据其规定,只要符合注册条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设立,由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转为了竞争模式,其后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许可制条件下的4家增加到如今的31家。$0详见“著作権等管理事業者登録状況一覧(平成27年5月1日現在)”,http://www.bunka.go.jp/seisaku/chosakuken/seidokaisetsu/ kanrijigyoho/toroku_jokyo/pdf/toroku_jokyo.pdf,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16日。

这项改革给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改观,如扩大了权利人的选择面,潜在的竞争压力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精简管理费用、提高服务品质、改善经营等。$1《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193页。

但同时也应看到,即使在自由竞争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处事实垄断的状态。仅以2004年为例,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收取的使用费占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所收取使用费的99.25%,而其他有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收取的使用费仅占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收取使用费的0.75%。$2《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178页。在表演权的管理领域,由于需要很大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事实上只有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进行管理。$3《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183页。

另外,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法国一样,也存在“叠床架屋”的问题,同一种作品类型,往往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仅以文字作品为例,就有多达15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文字作品的管理业务;而同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往往管理数种作品类型,如“教学图书协会”、“出版物出租管理中心”等。权利人和使用者面对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产生较高的许可交易成本,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的的实现。日本许多团体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种种弊端提出强烈的质疑与批评,认为在同一业务范围内存在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来了许可手续复杂化、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赖度低等问题,要求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制。$4《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193页~194页。另外,在2010年,日本存在37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5Koji Okumura,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in Japan, in: Daniel Gervais(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0, p. 391.而到了2015年,则降为了31家,说明其中有一些规模较小的组织被竞争所淘汰,这也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所需的规模经济效应。

所以,纵览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路径,应同时看到其优缺点。一方面,其优点当然很明显,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经过市场竞争淘汰后留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最符合权利人和使用者、社会公众利益的,而且竞争的压力始终存在,能够督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断改善自身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该路径的缺点,比如许可手续复杂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质量参差不齐、社会资源浪费等,而且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性,导致即使实行自由竞争,也仍会出现事实垄断,并不能期待依靠自由竞争模式摆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阴影。

对于竞争所带来的问题,日本采取的是让市场自行解决的做法,而非在法律上限制竞争,$6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报告书中所提到的,“由于竞争的效果还未显现”,所以才造成现实运行当中使用者所反映的问题,“没必要对现行法律(指《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笔者注)进行修改,而应由文化厅加强指导监督”。见《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194页。然而,我国人口众多,区域发展极不平衡,而且作为版权制度后发国家,历史进程以数十倍于以往的速度在前进,是否还容许市场以十年磨一剑的功夫实现自我调整,这确实令人深思。$7《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報告書》,2006年,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第234页。所以,我国不应再重蹈日本的覆辙,而应在立法上做出更为精妙的设计,一方面顾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然垄断性,采取相对集中的模式,减少或者避免完全放开竞争所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又适当引入有限竞争,减少或者避免法定垄断所致的积弊,在立法上体现出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制度。

五、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立法设计

我国取消法定垄断,建立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可做如下立法设计:首先,删除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并将该条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积极条件;同时,新增一项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消极条件:“申请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全部或部分重复的,如果经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能够充分有效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该重复部分的申请,可以不予批准。”通过上述修改,对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分为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取消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同一业务范围内,允许设立一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取消法定垄断的壁垒,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就有了可能,现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有了潜在的竞争压力,这将有利于克服垄断所导致的弊端,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升管理水平。

其次,新增一项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消极条件。该规定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8条第2款$8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申请管理之范围与业经许可之集管团体之管理著作类别及权利范围有全部或一部重复者,如业经许可之集管团体已足以发挥集体管理之功能,著作权专责机关就该重复之部分,得不予许可。”和南非2006年颁布的《关于在音乐产业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第3条第3款第g项。$9《南非关于在音乐产业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第3条第3款第g项规定:“除非申请者满足下列条件,否则登记注册将不被允许:……对申请者予以登记注册,不会与业已存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进行的足够的、有效的和有影响的集体管理活动产生冲突。”这项设计提供了是否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判断标准,即“已经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能够充分有效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这就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目的置于优先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是为了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若现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能实现该目的,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将可能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模式,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非为了竞争而竞争。而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各业务范围自然垄断强度的不同,灵活判断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量,垄断性强的,则数量可能少一些,垄断性弱的,则数量可能多一些,而并不只一家。所以,采用上述标准判断批准设立与否,是较为合理的。

通过以上修改,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将设计出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能够引入有限竞争,克服法定垄断带来的弊端,又能将竞争限制在有限范围内,减少或避免过度竞争所可能导致的缺陷,因此,这对我国而言,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设计。

结 语

综上所述,面对由来已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与垄断问题之争,我国既不应实行完全自由竞争的模式,也不应继续法定垄断的道路,而应兼顾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天然垄断特性和竞争所具备的优点,建立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当然,其中竞争和集中的界限应当划在何处,则有待今后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探讨。

What kind of business model should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dopt, competition or monopoly?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practices and relevant theories. Currently, China is revising the Regulations o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it is worthwhile to discuss the issue of model choice for CMOs. Competition may increase transaction cost and impede the use and distribution of works; while monopoly may lead to ineffi cient management and abusing monopolistic positions. Japan faced the same problems with China, and may provide us with some useful experiences. The paper suggests deleting Art. 7 (2) (ii) of the Regulations o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brogating monopoly and introducing competition; meanwhile establishing a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l, featured by limited competition.

CMOs; competition; monopoly

林秀芹,厦门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黄钱欣,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2014年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委托项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设计”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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