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实证研究

2016-11-01 12:40张先昌
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罚金刑法知识产权

张先昌 鲁 宽

近十年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实证研究

张先昌 鲁 宽

内容提要:加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通过对2006年到2015年十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1891起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时间、类型、空间、刑罚适用分析发现,当前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面临着运动式执法、地区分布不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重民轻刑”、“重行轻刑”、缓刑适用比例低且随意性较大、罚金刑适用偏执且任意等问题。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必须推进刑事立法创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著作权刑罚体系及严格、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监督机制,使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将打击网络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纳入到正常的制度轨道,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而行之有效地进行,这才是网络著作权法治保护的关键所在。

网络著作权犯罪 著作权 刑法 刑事司法

用刑法手段保护著作权,在我国只有短短的二十年时间。1997年《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此后,《著作权法》颁布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颁布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适用界限与标准,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进入了规范化时期。新时期的知识产权领域,网络数字技术日新月异,著作权的犯罪样态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捉襟见肘。

对于实证研究来说,研究对象的选取极为重要。“北大法律信息网”是我国最早、最大的案例数据库,我们从中选取了通过法院判决书能够比较全面展现案件全貌并且为当地审判机关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精选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的经典案件作为本文的素材。自2006年到2015年“北大法律信息网”共收录、公布了1891起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我们以这些典型案件的时间、类型、空间、刑罚适用展开讨论,以期探索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真实场景,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司法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一、样本的统计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犯罪呈激增态势,“运动式执法”特征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显示,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刑事案件更是成倍增长。其中,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09, 386件和101, 324件,同比分别上升14.51%和7.22%;新收涉著作权刑事一审案件10, 975件,著作权刑事案件的激增同样也在网络领域体现出来。如图1“北大法律信息网”收录的案件数量显示,2006年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案数仅为13件,在经历了5年的零星缓慢增长以后,到2011年数量飙升到314件,2012年案发数量达到329件,之后总体呈现出增长的势头。

图1 网络著作权刑事案件的时间分布

我们认为,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是网络著作权犯罪数量出现激增的重要原因。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现象更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存在明显的“运动式执法”特征。“运动式执法”具有临时性、突击性、战役式的特点,忽紧忽松。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著作权犯罪就是各地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依靠“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清理整顿”等一阵风式的运动进行推进的,每一次热闹的“专项治理”带来的“严打”效果是明显的,然而,时间一过,著作权违法犯罪问题又开始抬头。所以,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打击侵犯著作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公安部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底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犯著作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专项行动,对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是近三年来著作权刑事案件出现飙升的直接原因。同时,网络著作权执法也存在比较明显的运动式执法痕迹,这使得案件数量增长有所波动。

(二)法律保护“重民轻刑”、“重行轻刑”问题严重

尽管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激增,然而与近十年来同时期的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仍旧薄弱。这突出表现在著作权犯罪入罪量少,与日益猖獗的网络著作权犯罪形势形成鲜明对比。北大法宝收录案件统计显示,2006年到2015年近十年来网络著作权产权诉讼案件的总量为11, 784件,而涉及到刑事司法的案件只有1891件,比例仅为16.04%。刑事立法、司法的不完善造成诸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常常被认作是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处理,导致大量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当刑事处理的案件都以民事、行政案件的形式“消化”了。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理念依旧是重民事保护和重行政手段保护。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原因是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晚于民事与行政立法,立法存在缺陷,执法人员对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危害缺乏足够认识,再加上目前著作权犯罪手段更为智能化、多样化,控方指控犯罪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事案件往往以行政处罚结案。

图2 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地域分布

(三)著作权犯罪地区分布不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图2表明,我国著作权犯罪案件分布极不均衡。网络著作权犯罪基本发生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的刑事案件最多。五省市案件总量达1134件,占据了全国总量的近8成。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网络著作权刑事案件数量远低于上述发达地区。可以认为,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目前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地区差异的主要原因。网络著作权犯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技术研发、经济开放存在明显的相关性。网络著作权诉讼分布的不均衡,同时也意味着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应该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宜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对策。aHe,Xin. A Tale of Two Chinese Court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ntract Enforcement.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39,NO.3,September2012,P.384-409.这为不同地区的犯罪预防提供了新参考。

网络著作权刑事诉讼大多数聚集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东部沿海地区,无疑大大加剧了这些地区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网络著作权诉讼本身认定程序复杂,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技术精湛,诉讼时间长。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公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以后,再经历阅卷、开庭、合议、撰写判决书、宣判等多个程序。实践中,从事著作权审判的法官一年内撰写的法律文书最多将近100万字。“案多人少”是摆在法院系统尤其是我国东部地区法院系统面前的突出问题。

(四)缓刑适用比例低且随意性较大

我国刑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缓刑的适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代刑法学也认为,缓刑是克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的重要措施。然而,从对样本案件的分析来看,目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缓刑适用的比例偏低。在1891件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只有132件,比例仅为6.98%,这表明,在实践中可能符合缓刑适用要求的罪犯绝大多数却被判处了监禁刑。许多法院和法官依旧存在重刑主义,对缓刑作用与功能认识不足,过度强调刑罚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的惩治效应而忽视了其教育功能,盲目迷信实刑才能达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并且,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我们也看到,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待缓刑的适用不规范,法律适用不统一。以音响制品盗版光盘为例,2011年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审理唐某侵犯著作权犯罪一案,行为人盗版光盘数量为2100张,法院适用了缓刑,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6年,缓刑2年;然而在同一年的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的王某、封某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行为人的盗版光盘数量为1024张,法院判处王某、封某10个月的有期徒刑,却没有适用缓刑。两案中,犯罪行为人的盗版光盘数量相差将近一倍,并且王某、封某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且态度较好。然而,司法机关对盗版光盘数量为2100张的唐某适用了缓刑,却未对盗版数量为1024张且认罪态度良好的王某、封某适用缓刑,两案虽为异地,但缓刑适用的不统一,不仅仅意味着对被告人的司法不公,它更会造成人们对我国著作权刑事司法的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五)罚金刑适用偏执且任意

首先,罚金刑适用“偏执”体现在1891起网络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有1382件案件司法机关适用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拘役刑并处罚金的方式予以结案,只有243件案件采用单处罚金的形式,比例为12.8%,这反映出我国当前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流行的“重刑轻财”的观念。此处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短期自由刑对于惩治网络著作权犯罪是否确有必要?在当今社会,短期自由刑已经因其不利于改造犯罪,难以对行为人进行施教,犯罪分子容易交叉感染等弊端饱受抨击。其实际社会效果也受到质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大多采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用罚金刑来应对网络著作权犯罪这一贪利性的犯罪,是因为罚金刑的经济性、可纠正性、可附加性、可计量性而能够确保惩罚的有效实现,而且也能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不良效果。但是,在目前网络著作权犯罪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把罚金刑放在重要的地位,更多倾向于适用自由刑。即使处以罚金,司法机关也只是象征性地对犯罪人处以少量罚金,并不能弥补网络著作权人的损失。

其次,罚金刑适用的“任意性”体现为法院在适用罚金刑时不能很好地坚持法定标准。法官裁量权过大,有时随意性也大。我国刑法规定了罚金数额是在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却没有贯彻落实。以2006年福建泉州中院审理的葛某侵犯著作权罪为例,法院认定葛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 765, 951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经营数额为标准计算,法院裁决的罚金数额应该在1, 382, 975.5元到2, 765, 951元之间,然而法院最后判处罚金只有5万元。再从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考察,以2006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赵某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法院认定行为人违法所得金额为127, 705元,根据计算,法定的罚金数额应该在127, 705元到638, 525元之间,然而该案只判处王某罚金5000元、赵某3000元。以上案例并非个案,法官在罚金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极为明显。

二、对策与建议

(一)数字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与普及时间不长,但我国著作权领域已经快速步入数字化的网络时代。数字网络著作权技术的变革更新了传统的著作权模式,使得作品表现形式、传播路径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内涵产生巨变。与此同时,数字知识产权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形式也更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显得更为艰难。在新形势下,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知识产权时代的刑法来应对新时期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其效能不言而喻。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与时俱进。然而,2015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依然没有涉及到刑法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认为,在国家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还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应该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为立法修改积累经验,进而为数字知识产权时代知识的创作、利用与再创作提供法律框架。这也是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历史使命。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探索推广知识产权法院新经验

知识产权本身复杂的属性决定了对其开展的法律保护应该是多元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该综合运用、合理配置好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资源。b王爱鲜:《数字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67-75页。逐步消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诉讼“重民轻刑”、“重行轻刑”、“分而审之”、“先刑后民”等情形造成的司法效率低下等弊端。2004年,上海浦东法院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大门以后,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重庆市等各地法院也积极推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探索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武汉模式”、“南海模式”、“珠海模式”、“西安模式”和“重庆模式”等地方经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主要采用以下两个步骤: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并不改变原有人员配置,但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如果案件同时又涉及到了刑事或行政审判,则可以从刑庭和行政庭中调配法官予以协助审理;第二,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得到统一管辖,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沈强:《从“三审合一”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兼论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和体制的改革》,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8期,第83-87页。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不但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诉讼司法质量与效率,也为解决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过低所造成的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开辟了道路。它不仅有利于统一法官的裁判标准,整合审判资源,从而整体提升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水准,也同时解决了恶意诉讼等问题,为网络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建立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的长效机制

从上述讨论中我们看到,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但在打击网络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上还远远不够。执法与司法活动大多依靠专项活动等“运动式”执法,并不是依靠日常化、制度化的常规执法与司法制度进行。实践中的网络著作权执法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依照红头文件等形式推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执法模式达不到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一套严格而又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监督机制,使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将打击网络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纳入正常的制度轨道,在法治框架内稳健而行之有效地进行,这才是网络著作权法治保护的关键所在。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转变工作理念,将其职责贯穿于日常工作中,逐步摆脱运动式执法思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理念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形成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长效机制,实现刑事司法力量的有效利用。

(四)完善网络著作权刑罚体系,推进量刑规范化

我国网络著作权刑罚体系的完善方向是尽量避免适用非必要的短期自由刑,逐步扩大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探索增设资格刑。网络著作权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性犯罪,从经济上对犯罪人予以制裁更容易达到刑法的威慑效果。所以,在对待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上,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谦抑的态度,尽量避免过多适用短期自由刑,高度重视罚金刑的独立价值,逐步扩大单处罚金刑的适用比例。放眼世界,目前各国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是更加强调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d卢建平:《在宽严和轻重之间寻求平衡: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方向》,载《深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37-40页。资格刑就是通过剥夺行为人的从业资格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一定的行业色彩,在该领域适用资格刑,在特定情形下剥夺行为人再营业的资格,也就剥夺了犯罪人再次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资格。这样,一方面使犯罪人失去再犯的机会与条件,达到特殊预防之目的;另一方面也对其他从业人员起到震慑效应,达到一般预防之目的。资格刑与罚金刑的适用既能满足刑法谦抑性和经济性要求,又体现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犯罪刑罚措施的现代化,较好地发挥了刑罚的矫正和预防作用。总之,刑法对于网络著作权犯罪干预应秉持谨慎与宽和的态度,注意刑罚方式多样化与轻刑化,更加关注人道、经济等价值目标的实现。

量刑程序改革是近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央确定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项目。网络著作权领域内量刑失范,缓刑、罚金刑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引发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该转变传统观念,逐步放弃“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裁判者应该明确量刑对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获致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建议在著作权犯罪案件庭审中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可以先就犯罪行为的定罪事实和证据做相关的法庭调查,然后较为集中地就案件的量刑事实和证据再做法庭调查。在法庭的辩论阶段,保证控辩双方就案件的量刑问题充分展开辩论,以此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强化说明裁判量刑理由,进一步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开、透明与说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e仇晓敏:《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第78-84页。在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著作权量刑程序规范化的试点工作。

三、结 语

加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刑法在网络著作权领域扩张的同时,也应该秉持刑法自身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在介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注重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这一顶层设计,主张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衔接递进。在司法资源使用上,推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达到防控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目的,从而实现网络著作权刑事法律运行的效益最大化。

It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market economy for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o strengthen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After analyzing the time, type, space of 1891 network copyright criminal cases occurred from 2006 to 2015, the paper summarizes some questions that include campaign-style law enforcement, uneven regional distribution, giving more importance to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rather tha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probation application ratio being low and arbitrary,and the application of penalty is willful.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ver China's network copyright,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explore the way to perfect IP courts, and better copyright penalty system as well as the knowledg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 so that the law enforcement can be normal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The crux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to bring the cracking of illegal behavior into the normal institutional track, and placing all the operations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network copyright crimes; copyright; criminal law; justice of criminal law

张先昌,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鲁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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