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公开监督警察权行使

2016-11-05 10:26欧阳晨雨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视音频公安机关规范

欧阳晨雨

7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实施《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并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记录视音频。

不少舆论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并由此联想到最近一段时期持续成为社会焦点的雷洋案。雷洋案自发酵以来,警方是否正当执法、警察权是否合理使用等等,不断遭遇社会公众的质疑和追问。而真相长时间难以厘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涉事警方以未携带执法记录仪为由,未能提供现场的视音频资料。不难设想,倘若警方能通过专业设备及时、真实地记录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开,雷洋案真相的揭开,势必会少了许多波折。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规范警察权的行使,推出了诸多技术措施,执法记录仪就是其中的一种。不过,尽管此前大量基层公安机关都配备了这一专业设备,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其使用状况并不理想,甚至在不少地方徒成摆设。现实中,诸如雷洋案这般,因警方现场执法信息缺失而引发的舆情争议事件并非个例,不仅不利于澄清真相,也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警察权行使的公信力。

正因此,以强制性的制度规范,确立警方记录现场执法信息的原则和规则,可谓亡羊补牢之举。这标志着,警方现场执法过程将随时接受动态性的监督,敦促其必须规范执法,警惕警察权的滥用,若有违法瑕疵,必须接受追责后果。另一方面,这一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警方正当执法活动的保护,尤其是在一些引发争议的案件中,倘若警方能通过现场执法信息的披露自证清白,当能厘清真相,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警察权无疑是保卫社会安全、公民权利的屏障,但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也具有强制性、侵犯性、扩张性的特质。如果不能对其实行合理制约,很可能因滥用而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警察权的有效规制和监督并非易事,所幸的是,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成本,也丰富了监督的手段,提高了监督的效能。近年来公安机关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少与信息技术的助力息息相关,即为明证。而现实中一些警方不当执法事件,往往由网民率先披露,进而引发警方的自我惩诫,也从反面佐证了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监督效应。

从本质而言,信息技术的最终目标是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执法记录仪为例,仅仅是一种技术设备,能否真正发挥其及时、便捷监督警察权行使的功能,归根到底取决于有无相应的制度规范,取决于警方有无信息公开、自我约束的决心。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安部全新出炉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已经迈出了可喜一步。但纵观该规定的相关规则,也不难发现若干遗憾。比如,规定了执法记录的场合和内容,但如何实施检查监督,仍是空白;再比如,明确了对应当记录而未予记录或“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材料的”等情形,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如何追责,并无详尽规定。尤其是,有关执法视音频信息的公开问题,还应为相对人的申请救济,进一步畅通不受权力不当干预的制度管道。

规制、监督警察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而信息公开则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我们期待,以《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为标志的制度建设,能够进一步扩大警方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领域,为各方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打开更加宽敞的大门,使警察权的行使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加规范,也更加契合社会大众的期许、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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