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的关键是什么?

2016-11-05 10:34王发旭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6期
关键词:控方刘家证人

王发旭

从从事法官职业到从事律师职业,26年来,我主要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工作。近年来,我和我的团队专注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企业家经济犯罪的案件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似乎已经成为我和我的团队的“标签”。据我的团队对我以前辩护过的案件统计发现,人民法院宣判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侦查机关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比例相对还是比较高的,这也许与我一直秉持辩护的有效性有关。

这么多年来,无论案件有多么复杂,无论案件背后的干预有多么深入,无论法庭怎样不能保持中立,我一直坚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穷尽辩护手段,坚定法治的信念,毫不动摇。在我的刑辩生涯里,我辩护过各类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但让我最刻骨铭心的当属刘传稳受贿、滥用职权案,因为整个案件辩护过程跌宕起伏,案件经过长时间辩护和抗争后真相大白,被告人刘传稳被判决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滥用职权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因揭露得罪领导遭报复

刘传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戴着一副金边眼镜,温文尔雅,在看守所第一次与我们见面就大喊冤枉,称刑拘后,被提外审12次,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告诉他马上起诉,判刑10年6个月。并一再强调:自己之所以被区、市两级检察院如此纠缠,是因为两起秉公执法的事得罪了他们。

第一件事是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某平及其关系人有关。2010年6月,城区某路段存在违法建设厂房,非法圈地大约3.4亩。时任城市管理局局长的刘传稳依法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对大型吊车等非法施工机械进行了扣押。但该建筑与区检察院某领导有关联。吴某平要求刘传稳无条件放回扣押的吊车,遭到刘传稳的拒绝。刘传稳坚持依法扣押,并依法进行处罚。因为此事,刘传稳与吴某平等人结怨,吴某平扬言要报复。

第二件事是与时任枣庄市检察院纪检书记、反渎职局局长的赵某勇有关。2011年5月,在赵某勇的庇护之下,“江北绿城”房产开发商王启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非法设立两处大型广告位。执法局曾多次对该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其间,赵某勇曾多次给刘传稳打招呼,希望执法局为王启诚开绿灯,但遭到拒绝,并将王启诚设立的广告位予以没收,并进行了拍卖。此举激怒了赵某勇,埋下了这场公权私用、打击报复的种子。

我们告诉刘传稳,你说的这些没有人去调查,我们辩护律师也没有能力去调查与你是否犯罪无关的事实,希望你将这两件事条理清晰地写出来,当庭揭露检方办案的非法性并申请回避。我们会见时陪同的检察官杜某军面带难色,让我们不要节外生枝。

理清指控的基本事实

参考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刘传稳的供述及案外人的陈述,我们认为案件事实是:

2011年年末,薛峰,系刘传稳妻子的侄女婿,在陕西购买了一座铁矿,矿场急需大量资金。其间,薛峰曾多次找刘传稳帮助借款,而刘传稳亦多次作为中间介绍人,帮助薛峰向他人借款。刘传稳得知王祥伟、刘家昌刚从行政执法局各结算30余万元工程款,便向二人表示亲戚薛峰经营铁矿需要借钱,并承诺按照每月2%付利息。经刘传稳介绍,双方均同意借款。2011年12月16日,刘传稳把王祥伟、刘家昌和薛峰三人叫到办公室,三人就借款金额和利息等事项商谈,最后刘家昌借给薛峰20万元,但约定年前需从中抽回10万元资金,王祥伟则借给薛峰10万元,薛峰分别给二人写下借条,因当时借款尚未转账,借条暂时放在刘传稳处。2011年12月17日,薛峰电话告诉刘传稳已收到30万元借款。刘传稳随后电话通知刘家昌和王祥伟取借条,二人一直未取。2012年春节前,薛峰还了刘家昌10万元借款。事后,刘传稳在借条上标注:“已归还十万元。”

控方指控:刘传稳以薛峰借款的名义向王祥伟、刘家昌索贿各10万元。

巧妙的依法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复印了卷宗,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现有客观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涉案的30万元是经过刘传稳介绍,刘家昌、王祥伟借给薛峰的借款,指控索贿20万元存在诸多不符合逻辑的地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多是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辞证据,大多是粘贴复制的证言,言辞证据证明刘传稳索贿几乎天衣无缝。而无罪辩护就要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让法院不得不坐到“中立席”。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是所有刑辩律师最为忌讳、望而却步的。但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我们决定向三位关键证人王祥伟、刘家昌、薛峰调查取证。向控方证人了解案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取证,还原检察机关非法取证的过程,向法庭提交,即证明了三位证人被暴力取证,证明的事实系侦查机关编造,又保证了辩护律师不被迫害。我们分别找到证人,证人声泪俱下、惟妙惟肖地将被检察官暴力取证的过程描绘出来,律师与证人的对话,被律师助理用黑提包里露着摄像头的摄像机原原本本记录下来。

控方关键证人之一刘家昌,其被检察院传唤之时,就被羁押在询问室一夜。第二天下午,因其交代不出对检察人员有用的信息,竟然被带至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身份也从证人突然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继续被羁押了一天一夜。检察人员威胁说:如果再不主动交代,就将其送到看守所,还要对其判刑。此时,刘家昌已被非法剥夺自由三天三夜。在身体遭受强烈不适之外,刘家昌的精神也几近崩溃,在检察人员的高压逼迫下,便违心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承认送给刘传稳10万元,并被迫在多份空白纸张上分别署名之后才被释放。逃离检察院后,刘家昌情绪低沉,每天饮酒度日,甚至萌生过自杀的念头,与律师谈话时泪流满面。

控方关键证人之二王祥伟,同样被检察院传唤询问羁押在检察院办案区,手机被没收,腰带被抽掉。在他陈述了案件实情之后,检察人员极为不满,认为他并没有“实事求是”。从当天上午11点多到下午5点多,检察人员连续询问,要求王祥伟承认借给薛峰的10万元是报答给刘传稳帮其揽工程的好处费。检察人员还威胁王祥伟:如果不交代清楚就换个地方,想不清楚就多想几天。

控方关键证人之三薛峰,同样被检察院传唤询问羁押在检察院办案区。在他陈述了案件实情之后,检察人员明确告诉他,我们在整刘传稳,他受贿几百万元,不差你帮忙受贿的这20万元了,不配合就将你的铁矿查封,取消你现在的缓刑变实刑。薛峰没有办法,违心地签字画押。他建议我们反映到中央派调查人所在的枣庄,否则难以翻案。

当庭证明检察机关暴力取证作假案

《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一字不差地起诉到法院,我们向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控方证言大篇幅复制,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一一列举,提供详细的线索。合议庭法官对我们的申请不屑一顾,表示从来没有启动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表示元旦前要结案。对我们申请三个关键证人出庭的申请,表示开庭看看再说,并当即给我们送达《出庭通知书》,三天后开庭,问我们是否有证据现在提交。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我们决定到法庭让真相大白,我们说暂时没有证据。

为了使得来之不易的证据发挥最大效应,我们决定当庭举证。尽管司法解释规定:律师提出证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但是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提前举证十分不利。一旦证据提前曝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开庭之前可能会灭失或找到证人重新威胁取证。如果过早让对方得知控方证人要改变口供,恐怕证人们会在庭前再次遭受压力,被迫改变口供。当庭揭发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一定会给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重要影响。

开庭时,我们当庭指出,庭前我们申请对控方言辞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既没有启动该程序也没有驳回我们的申请,现在再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回复我们:“听清楚了,继续开庭。”我们的辩护原则,尽量不要与法庭发生冲突,毕竟从形式上法官是裁判者。继续开庭,刘传稳根据我们庭前的安排,当庭控告侦查人员系打击报复,并将吴某平和赵某勇操纵检察院打击报复自己的事情向法庭阐明,当庭递交控告书,依据刑事诉讼法向法庭控告,并要求法庭告知处理结果,同时申请市中区检察院回避公诉。听众席质疑声一片,这显然出乎公诉人和法庭的预料。我们坚决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并帮助审判长制止法庭旁听席的哄笑。

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和我们辩护律师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控方言辞证据的复制粘贴违法,系暴力取证的结果。法庭一概不回应我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播放控方录像的请求。等公诉人念完笔录,审判长问我们是否有证据提交,我们回答“有”,辩护律师念完录像记录,并请求当庭播放我们的录像证据。公诉人激动地站了起来,表示“不是开庭五日前提交的证据,不同意举证”,被审判长予以训斥并令其坐下。辩护律师指出,法院收到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没有裁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通知我们三日后开庭,如果启动了非排程序,我们就没有必要举证了,从我们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到今天也不到五天,所以我们不可能五天前向法庭提交证据。由于从开始庭审我们就对合议庭表现谦卑,加上我们对控方言辞证据的质证有理有节,应该是影响到了合议庭要迅速结案的预想,审判长语气平和地问我们录像要放多久,我们表示“三个关键证人的录像不到30分钟”,审判长同意当庭播放我们的录像,录像记录太翔实、太彻底,等录像一放完,法庭旁听席一片喧哗,质疑声、唏嘘声不断,被告人家属更是拍案而起。

对检方取证录像质证入木三分

由于公诉人认为辩护律师取证没有取证笔录,录像没有事先征求证人意见,认为不合法,又害怕证人出庭,同意当庭播放他们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录像,证明是本人签字。辩护律师仔仔细细观看争取看到的录像,录像上显示基本上都是侦查人员自说自记,证人只是嗯啊回应,尤其是问薛峰从卡上提出30万元现金,是用什么颜色方便袋送给刘传稳的,薛峰回答:“是白色的吧?”检察官说“你上次说是黑色的”,笔录记录是黑色的。我们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这些笔录记录都不是证人的意思表示,录像能否证明是侦查人员根据需要自说、自记,自己伪造笔录,证人只是嗯啊回应,且能够把白的变成黑的,不仅仅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侦查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刘传稳根据律师的暗示,当庭对侦查人员伪造笔录的行为提出控告,并依法要求回复处理结果。

我们要求已经在一楼等候的一个证人出庭,公诉人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法庭将通知证人下次开庭再出庭作证。

我们的举证及控方伪造证据的经过,被到庭的媒体记者进行了及时报道。

庭后,检察院侦查人员再次抓到王祥伟和刘家昌,又进行了三天三夜的暴力取证,总体就是不能再见刘传稳的律师,不能出庭作证,承认在检察院以前的作证真实。庭审前,合议庭让我们复制了笔录,并征求我们是否还有必要传证人出庭,我们提出审判阶段检察院取证的非法性并申请合议庭必须传唤证人出庭。

证人庭审时离奇失踪

由于刘家昌看到了媒体的及时报道,加上再次被暴力取证的残酷,感觉到不到法庭将真相说明,自己的苦难将无休无止。再次开庭,法庭传证人刘家昌到庭作证,刘家昌走进法庭当即跪下,对刘传稳说:刘局长,我对不起你,我实在受不了检察官的折磨,说了假话,诬陷了你,并失声痛哭。法庭一片哗然。作证后,法庭安排刘家昌到羁押室休息,等候签字。出乎所有人预料,审判长得到法警通知:证人刘家昌在法院无故离奇失踪,在众目睽睽之下凭空消失,不知去向。我们后来经了解得知,刘家昌是被公安局来的警察带走的,因为公诉人见其当庭翻供,就直接通过QQ发布即时消息,向检察长汇报称刘家昌涉嫌作伪证,检察长亲自报案,于是就出现了证人“凭空消失”的事件。

录像取证是本案的获胜关键

面对辩护律师的当庭一击,公诉人不但不认可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还公然在庭上指责“律师非法取证”,声称保留对辩护律师追究伪证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可惜抓不到我们的把柄。

法庭面对媒体的纷纷指责,很委屈也很无奈。

我们向法庭书面抗议,证人在法院被抓走,已经没有尊严,但更多的是对现行司法环境的叹息与无奈,对法庭的同情,对合议庭的理解。并向上级法院和权力机构投诉,形式上是投诉法院,内容上是投诉检察院的行为,促使合议庭和法院坚定了中立裁判的决心。虽然我们没有与合议庭就程序死磕,但是一步一步地促使合议庭按照程序依法进行。

控方见刘传稳索贿假案已经真相大白,又补充起诉滥用职权。案件经过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对我们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支持,认为刘传稳并未实施索贿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刘传稳无罪。检察院继续抗诉。二审法院依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因行使调查取证权而深陷囹圄,无不让人扼腕。因此,辩护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善于运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实现自我保护,防止日后辩护律师受到“伪证”的指控。

本案起源于刘传稳与检察官的恩怨,刘传稳几乎铁定成了案板上的肉。当初我们设想的是“录像及录像记录”是否得到法庭的采信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通过我们的录像,引出了控方的录像和证人出庭,打消了合议庭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迅速结案的预想。而且,我们与证人的接触全程录像。同时,出示录像的时间、法庭质证的角度、媒体及时的报道、证人被抓走的反应等一系列有条不紊的辩护行动,有理有节更有效,最终还了刘传稳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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