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伦理视角看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11-09 04:41李怀玉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4期
关键词:西藏

李怀玉

摘要:伦理属性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内在要求,现代金融活动不能没有伦理思考。本文分析了金融伦理的功能属性,从金融伦理的视角分析了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伦理维度考量的现实需要,并结合实际提出强化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伦理;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8;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2

一、金融伦理的功能属性及相关文献综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学对伦理问题的思考具有悠久的传统,伦理思考和价值判断是经济学的源流与发展的组成部分,理论和事实证明,将经济学同伦理学割裂开来,用“自利理性观”作为人类社会行为的完全概括是片面的和不合适的,人类行为中公平观念、契约观念、自由观念等具有社会成分的“利他”价值观对社会系统的作用十分重要,阿玛蒂亚.森指出“资本主义在全世界成功的提高了经济繁荣的一般水平,得益于使市场经济交易既经济又有实效的道德和行为准则”①。作为金融活动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金融伦理能促进金融市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解决委托代理等利益冲突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金融活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性活动,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现代金融,都基于信用得以发展,而金融伦理能为金融信用提供道德基础,将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内在的渗透到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在现代金融活动中,金融伦理更是能提高金融活动主体声誉、凝聚企业客户群、减少金融活动成本,即金融伦理能直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金融伦理“通过伦理化的金融活动促进经济正义和社会和谐,并最终增强人的可行能力,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②即金融伦理能发挥正向外部效应,增进社会福利;最后作为约束金融活动的两种方式,金融伦理和金融法律法规既有联系也有不同,金融伦理是一种软约束而金融法律法规带有强制性,随着金融创新带来风险和利益分配链条的复杂化,金融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活动制定出精细的法律规则且会存在滞后性,作为正式制度其本身也通常存在欠缺需要伦理实践的补充完善。而金融伦理代表的是明确的道德规则,在一定的伦理运行机制下,可以内化为金融主体的自律行为,对金融市场主体产生更广泛更持久的约束力和激励功能。

国内学者理论研究方面:徐艳(2003)研究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伦理冲突与矛盾,认为法制建设和道德伦理建设都是金融市场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不可偏废;唐名辉、丁瑞莲(2007)总结中国古代儒家金融伦理思想,提出应从中汲取营养,在改造发展的原则下构建当代金融伦理思想;卿定文(2008,2009)认为金融伦理通过嵌入机制、屏障机制、认同机制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总结了金融伦理的基本准则和其运行机制;丁瑞莲、徐婷婷(2010)考察了金融的社会性,得出了金融资源配置、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活动必须要体现出伦理要求;单美娇、邓戎(2014)提出了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的伦理体系构建策略;朱民武、曾力、何淑兰(2015)等分析了普惠金融中蕴藏的公平、包容、效率等伦理维度,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可见对金融伦理进行探讨研究,以伦理视角关注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已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方向。

二、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伦理维度考量的现实需求

金融伦理体现在具体金融实践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在处理涉及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问题时,要表现出道德准则和“利他”层面,即表现出伦理准则,在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伦理维度考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客观现实需要。

(一)发展普惠金融加强信贷供给的需求

通过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避免人为信贷排斥和对特定群体的信贷歧视,确保公平信贷权得到有效实现,这是现代金融的本质要求。西藏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多年以来西藏各级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赋予西藏各项特殊优惠金融政策,为包括农牧区在内的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经济之间及城镇经济区、农牧区经济体内部在物质财富和经济基础方面产生了阶层分化,这就容易出现金融资源向城镇居民、富裕阶层集聚,而急需银行信贷的贫困人口由于缺少有效担保物而被排斥的信贷“啄序”现象,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做到公平信贷,维护底层群众最基本的信贷权利,保证信贷资源在基层农牧区广泛可获得性。

(二)克服金融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需求

金融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随着金融创新进程日益加快,金融服务早已突破传统的“存、贷、汇”等简单业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正在逐渐普及或兴起,股票、基金、债券及各种理财产品对于基层民众也不显陌生,西藏城乡年轻一代接受新生事物较快,但由于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金融基本知识欠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地位,在推销金融产品的同时,会出现夸大好处避谈风险、只谈权利不谈义务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向。为避免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发生,要求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恪守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受教育权、自由选择权等金融消费基本权利。

(三)发挥金融服务正向外部性的需求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是金融体系的根本性功能,通过向中小微企业、弱势群体、贫困人口提供有效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从底层助推经济社会发展,金融体系实际上就产生了正向的外部性作用,金融服务也就体现出了准公共物品的特征。特别是在西藏这样多民族聚居、经济内生基础薄弱、区情较为特殊的地区来讲,通过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各项基本功能,通过培养社会群体金融诚信、金融契约、金融法制精神,有效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撬动助推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意义重大,西藏金融工作必须要坚持伦理原则、突出伦理属性、发挥伦理功能。

(四)金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需求

西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统筹城乡发展任务艰巨。金融工作既需要正确处理政策性、商业性金融之间关系,继续做好在基层农牧区设点、布局、展业,也需要从金融供给方和需求方两方面体现出公平、公正、诚信等伦理原则,借力农牧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基层金融生态环境,同时银、政、企三方也要加强沟通对接,促进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财税政策等政策间的协调配合,促进西藏特殊优惠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贯彻传导,所以金融伦理是基层金融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需要。

三、强化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金融基础知识普及力度

基层人民银行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组织引导和督促检查职能,金融宣传教育要形成政府、人行、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协同参加的“大宣教”格局,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和载体,形成动态长效机制,尤其是基层乡(镇)村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发挥贴近农牧区、农牧民的宣传优势,提高农牧民群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内涵及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维权意识,在宣传中要注重案例教育,强化风险警示提醒,特别是要做好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条件下应知应会技能的普及推广。为扫除宣传盲区盲点,除开展集中性宣传外,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级金融机构在“强基惠民”驻村及下乡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把开展农牧区金融宣传当做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做到整合力量资源、精选宣传材料、突出宣传重点,将金融宣传教育延伸到最基层,扩大金融知识普及面,提高金融宣传覆盖率。

(二)主动加强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辖区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竞争意识,随着西藏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西藏金融体系竞争力量逐渐加强,传统金融伦理失衡的领域或环节恰恰是细分市场争夺的重点所在,为此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转变观念,凝心聚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权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对现有信贷产品进行调整,加大涉农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发创新力度。要明确工作重点,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业人员、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针对农牧区信贷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的现状,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经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将草场、牲畜、房屋等纳入有效抵押担保物范畴,减少农牧民因缺少担保物而被正规金融排斥在外的不良现象。西藏基层担保增信机构缺乏,地方政府要积极组织成立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要在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信用体系建设,借此减少金融交易成本,拓展金融服务空间,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增强基层有效金融供给

要进一步完善丰富面向基层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在当地布局设点,积极组建成立担保公司,促进金融体系的层次化和立体化。加强农牧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拓展农牧区金融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基层农牧区“三通”工作,加强农牧区金融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积极在农牧区推广新型支付工具、加强农牧区金融物理网点建设从而延展基层金融服务空间;积极发挥财政奖补扶助功能,在费用补贴及额度方面进一步优化,对在农牧区信贷增量与成效显著、农牧区金融服务设施布放量与使用率显著、农牧区扶贫助贫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进行经济奖励,以发挥对基层金融供给的正向激励作用。在强化金融供给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信用记录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遵纪守法、讲求诚信、思想上进的组织个人,可以适当提高信用额度,反之对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组织个人,必须对其进行严肃惩戒,通过建立金融信用的联合惩戒激励机制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四)强化金融机构伦理规制

西藏各金融机构应当把金融伦理作为加强内部治理及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在行业或部门的业务活动中坚持他律和自律的有效结合,加强自我的道德伦理约束管理,在金融活动中妥善处理责任、权利、义务的关系,妥善处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间的关系,探索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激励相容机制。无论是从行业的健康发展出发还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都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将伦理规范内化于经营管理和组织治理,要积极培育金融机构高管、部门负责人到具体业务人员共同参加的金融企业伦理文化环境,建立经济绩效和伦理价值的协同考量机制,在具体金融活动中体现伦理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各种应有权利。

(五)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保护的是金融消费活动中的金融参与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等一系列权利束,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工具价值与支撑作用,畅通丰富金融消费投诉受理渠道及规范争议处理机制,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体现执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体现在具体的金融服务中;在藏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各类金融行业协会等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清晰分工,特别是在丰富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应诉手段、明晰基层央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监察权、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等内容上总结工作经验,仔细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献言献策从而为顶层设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最终达到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的目的,促进西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入开展。

注释:

①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65页.

②丁瑞莲:《金融伦理和金融伦理规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27页.

参考文献:

[1]阿玛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曙光.金融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丁瑞莲.金融伦理和金融伦理规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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