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思考

2016-11-09 04:58周晓英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措施

周晓英

摘要:司法机关的主要诉讼活动就是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而这些都离不开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司法会计鉴定作为新兴的鉴定方式和取证技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更有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审判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及科学性,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过程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运用仍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本文就主要介绍了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特征,并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公检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也受到公众更多的关注,而在司法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将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一、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特征。司法会计鉴定是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实质是具备选择性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具备显著的法律特征。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其操作者是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均是由司法机关聘请的,并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科学的鉴定来独立作证。

三是对象的固定性。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案件所涉及的会计凭证、报表以及帐薄等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四是具备法律后果效应。因为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也是案件审理和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应,如果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出现徇私枉法或者篡改结果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目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一)鉴定书缺乏规范性

如果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足时,鉴定书的作用非常重大,可以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的结果,所以,如果鉴定书缺乏规范性,其证明价值将大大受损。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书就存在很多问题,不但内容简单,而且过于形式化,例如,在鉴定委托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全,存在陈述不符或者基准日期不准确等问题,而鉴定过程中,往往出现鉴定书缺少计算成本流程以及市场调查材料等,非常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和审查。

(二)鉴定书缺乏完善的权利告知

一般情况下,将鉴定结果告知案件当事人是必要步骤,因为所有当事人都有知晓鉴定结果的权利,但是,在部分特殊情况下,会存在权利告知不完全的现象,例如,某案件有三人涉案,在抓获其中一人时,在侦查环节会对其告知鉴定书异议权,而在抓获剩下的两名犯罪人时,就很容易遗漏告知对方鉴定书异议权,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书的效力。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存在问题

虽然司法会计鉴定书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证明和鉴定,但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做出陈述的话,无论鉴定结果的证据力,还是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都会大大增加。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大部分鉴定人都选择不出庭作证,仅仅将鉴定书呈交至法庭;二是鉴定人的口头表达能力较差,缺乏发言技巧,同时对法官和当事人的质疑的辩解能力较差。这些都影响到鉴定的效果和效力。

三、关于提高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水平和效果的策略

随着国家对办案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检察机关,必须更加重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同时采取最为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公正性,并推进检察机关的发展和进步。这些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出严格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对社会委托鉴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也要设置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对相关材料的二次鉴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也就是侦查单位、社会鉴定机构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并存的形式,这种方式下,检察机关鉴定工作有所保障,但是司法机关的鉴定工作却难以保障。因此,应当实行司法鉴定的社会化,也就是侦查单位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立论的标准,只能作为驳论依据。换句话说,整个公诉过程中,只能由社会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侦查单位内部的鉴定书只能作为临时性的鉴定,作用也只是辅助审查,用来作为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存在异议时的辅助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文书

因为司法会计鉴定书有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所以其格式和内容必须规范,笔者建议,应当根据鉴定文书类型的不同,来进行不同的要求。例如,法医鉴定文书应当附带医院资料和就诊资料等,涉案财产价格文书的鉴定书应当附带购销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证明等资料。

(三)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体系

因为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关系到鉴定书的证明力度,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体系,来解决司法资源不足以及案件处理量大等问题。司法诉讼活动的主要认为就是查清事实真相,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对鉴定结果进行充分的说明,并有效处理缠诉上访问题,同时辅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和了解。总而言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系严格规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效力的提升。

四、结语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和解决,因此,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更加重要,也更受关注,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前提就是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效力的提高,尤其是经济案件,采取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但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规范性、权利告知的完善性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系的完整性,才能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起到应用作用,当然,还应当从鉴定的专业性等其他方面有所改进,这也是笔者下一步工作中着重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泽,周帅.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11):227-227.

[2]赵会先.规范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思考[J].媒体时代,2015,(10):153.

[3]郑宏叶.论司法会计在我国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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