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基本框架论略

2016-11-18 17:35龚维斌龚春明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

龚维斌+龚春明

〔摘要〕如欲彰显社会治理体制的中国特色和实现治理范式的成功转型,并使相关的学术讨论更富有成效且达至新的知识增量,亟须在立基中国特定的历史传统、政治架构和现实社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切近国情、学理清晰、内容为王”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应涵盖以下内容:(1)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这项系统工程中应继续扮好主导和引领的角色;(2)流变的治理主题始终暗含的是国家长治久安、制度平稳运行、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3)要树立 “与民服务”合作治理的治理理念;(4)地方治理须结合各地的区域特色、地方性知识,并尊重基层创新和群众首创精神;(5)法治保障是当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基础。

〔关键词〕社会治理;中国特色;党政主导;与民服务;本土特色

〔中图分类号〕D6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5-0086-07

引言

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政治架构、治道传统、价值多元以及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既不能沿袭过去的“老办法”,也不能机械地移植西方的“洋方法”;而只能在立基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政情、社情和民情的基础上,因应时势、顺势而为,不断博采众长、吐故纳新,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治理的体制创新和形成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这个道理,众所周知,故无需赘述。但欲达至这一愿景,必须首先厘清和回答的核心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最终目标、时代主题、主导力量、依靠力量、本土特色、实现机制和保障方式是什么?如果缺乏对此的深刻认知和精准研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必将迷雾重重、难以型构,也必将影响社会治理的总体绩效。

作为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交织并存的复杂背景下,其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会有着与西方发达国家共性的一面,但现实中呈现出来的可能更多的是自身的个性。而且随着治理实践的推进和经验的累积,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不再仅仅以西方为参照,已经逐步进入自觉建设的时期,初步过渡到由学习走向超越的阶段,并开始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模式。事实和历史早已证明,西方的治理模式有着特定的适用场域和历史局限,治理失灵也一直困扰着其政府。为此,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2月17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法国学者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塔拉在对拉美国家引入西方“善治”后进行过系统的考察并指出:拉美国家在西方“善治”理论和标准的指引下所实施的改革被证明是失败的,因为此“善治”不仅阻碍了拉美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复苏,而且也引起了社会管理的危机。解决拉美国家的危机,决不能寻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善治”标准,而应该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发挥各自人民的创造力和首创精神。〔2〕韩冬雪也曾深刻指出:“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大国而言,借鉴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正反两方面国际经验,只能成为探索国家治理框架下社会建设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的起点,而不会直接提供任何现成的问题解决方案。”〔3〕

治不必同,期于利民。《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有言:“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故此,要构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就应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为总依据、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历史使命、以“党政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模式。〔4〕因为,从根本上讲,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一个回应社会诉求、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过程,其核心目标就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5〕

那么,要使社会治理上述目标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治理体制“中国特色”的彰显和治理范式的成功转型,这在当下就十分有必要适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分析框架。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政治生态和社会诉求,我们以为,这一分析框架应至少涵括以下内容:党政主导的治理结构、因应时势的治理主题、与民服务的合作治理、本土特色的地方治理和治理运行的法治保障。其中,“党政主导”是其逻辑前提,由于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的政党,中央人民政府接受党的领导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形成党领导政府、政府主导社会的政社格局,故在现实而又特定的政治架构和治道传统下就不能回避党政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担当和主导地位。“治理主题”是其价值旨归,如要实现国泰民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治理的主题必然要因时而异、因势而行,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永恒追求。“与民服务”是其应然之义,因为人民才是社会治理的真正主体,为谋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政必须在与民合作的基础上及时回应人民的多元诉求,实现社会治理的程序、手段与目标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达至社会的善治。“本土特色”是其现实基础,我国社会治理的特色与活力主要源于基层和地方的实践,地方的差异也使得治理的实践各具特色,因此务必发挥地方优势来盘活治理资源,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才能取得实效。“法治保障”是其本质要求,法治不只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可以极大地释放社会治理的能量空间,稳定并优化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和凝聚民众的社会共识。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会治理的实现程度。因此说,法治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基本方式和题中应有之义。

上述五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共同架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不仅可较为客观全面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的实质和核心,而且可为人们对此议题的探讨提供有益的对话空间和交流平台。

一、党政主导的治理结构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长期形成的体制运行模式,党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都将是任何组织机构所无法替代的。丁长艳认为:“除了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三个重要的次级体系外,中国的政党治理是不可或缺的部分。”〔6〕如果只是一味地说,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或说人们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样的论调未免会落入俗套。诚然,建国初期所形成的党国同构的全能主义政治模式,其运行的惯性即使在改革开放后也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其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也愈益凸显。但在社会日益开放、公民民主法治意识日益觉醒的当下,理应支持“社会持续增权”这一说法,特别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生态语境下,政党不仅需要而且必须充分介入社会治理之中。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政党全面介入社会生活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的话,那么改革开放后一味社会增权,导致部分基层(尤其农村社区)党组织解决群众迫切的民生问题的财力不足、能力不够、方法不多,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话语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这也是不可取的,将潜在巨大的危险性。〔7〕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渐次推进,政党合法性的获取是与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民生事业的大力改善密不可分的。而且,在此过程中,执政党的治理议程发生了“管理-服务-治理”的重要嬗变。〔8〕林尚立等进一步指出:“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政党建设现代国家是必然的路径,政党主导国家建设是必然的选择”。〔9〕

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组织国家治理现代化这项系统工程,不但能够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正确方向,而且能够集中、整合国家范围内各种资源、多方力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跨越式发展。〔10〕就此层面而言,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缺位,而且必须“强势”介入和科学引领,因为执政党领导、组织、协调能力的有效与否直接关乎社会治理进程的速度和效度。中国在这方面与西方有很大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发育比较成熟,国家大多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在我国,总体上呈现出的是国家在先社会在后的历史谱系,故而这一历史遗产要求中国共产党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在场。杨志军的观点为此提供了很好的注解,他说:“无论使用何种概念,处于何种理论立场,从实践来说,以中国政党(政府)与社会等形成的体制性调适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恰恰是理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构奇迹的重要视角。”〔11〕对此,乔耀章说得更为直接,他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做出的《决定》“从头至尾都暗含着一个不言自明的政治术语,即‘政党治理或更为确切些说是‘共产党治理。”〔12〕意大利的安东尼奥·葛兰西也强调:“现代国家制度运行无不以政党为其主角。”〔13〕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是社会治理中当仁不让的核心主体,固然不能缺位,但同时也不能“越位”和“错位”,我们在这方面的历史教训也极为深刻。

一般而言,政党治理分为党内治理——政党内部的本体治理、党际治理——政党之间关系的调适与治理、党外治理——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合作与治理等三种类型。〔14〕政府治理重在为社会的良性运行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宏观调控,而社会治理的重心则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和加强社会建设。

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不仅需要执政党具备审时度势的战略眼光、非凡洞察力的政治睿智,以便通过政党的再社会化来主导社会建设,有效履行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而且还需政府能够及时应对国内外挑战和社会多元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以便实现从政权到治权的华丽转型。关于后一点,蓝志勇、魏明认为:“在任何社会中,政府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即使在网络化治理体系成熟完善的制度条件下,政府依然是网络系统的中枢,是发动、引导、激励和监管各种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要力量。”〔15〕有了政党的科学领导和政府的有效落实,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才有可能建成。这可谓,善政可以加速推进善治的实现,虽然善政不是善治的充要条件,但却是实现善治的基础性前提条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架构中,这点尤为值得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党政主导的社会治理,必须处理好党政的“掌舵”与社会的“划桨”关系,以便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适时实现从补救式社会治理向制度化社会治理的转变,进而实现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

二、因应时势的治理主题

乔耀章在《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新穿越》一文中说道:“无论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或国家治理,还是政府统治、政府管理或政府治理,其主体总是明确的即国家或政府,而社会统治、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主体总是不明确或不那么明确,甚至主体的客体或对象被异化了。”〔16〕也就是说,作为主谓结构的“社会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容易退化甚或异化为作为动宾结构的“统治社会”、“管理社会”和“治理社会”。但随着社会治理春天的来临,这种语序排列结构和主体逻辑序位倒置的情况将会逐渐销声匿迹,因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绝不是党和政府出于对社会和人民表面性的尊重和技巧性的策略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诉求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共产党执政和政府行政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现实选择。

诚然,社会治理的主体可能不太明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难以精准界定,而且在不同的时空语境中,主体序位和权重系数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社会治理的主题却一直十分清晰,主题虽然处于流变之中,可其变迁的轨迹仍有迹可循、清晰可辨。在建国初期政治挂帅的年代,治理的主题主要就是通过社会重组和结构改造,保住江山不倒和实现政权稳固,让人民过上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在经济发展的和平年代,治理的主题偏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经济建设促发展,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创设新的社会基础,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富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治理的主题就转向了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和方式再造社会,以民生促民主,实现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共治以及社会的有机更新,以达至平衡利益、维护公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如果对上述分析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便可发现,自建国至今,虽然我国社会治理的时代主题不断有策略性变化和路径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核心主题仍是: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制度转型平稳进行的前提下,通过卓有成效的社会治理,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因为,国家治理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目的是维护政治秩序。〔17〕而为了有效持久地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政党治理和政府治理就必须因应时势,保持治理体制的良好适应性和有效回应性,通过社会治理内部的变革和公共政策的适时调整,及时有效地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实现社会的有机和谐。而这种回应性有赖于以制度化的方式拉近执政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心理距离,时刻保持对国家政治系统内外环境的敏感性。〔18〕

三、与民服务的合作治理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谋求对社会的统治、管理甚至为治理而治理本身,而在于谋求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9〕因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其理论探索、道路实践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都体现着人民主体性价值自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实现最广泛的民生幸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和价值追求。〔20〕赵灿鑫(2014)〔21〕、姜志强、杨小明(2015)〔22〕等人也持有类似的观点。那么,这就需要“从为民做主的权力本位型公共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本的权利本位型公共管理”。〔23〕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学界和坊间有着诸多的讨论和成果,这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启迪。简单地说,就是要实现“与民服务的合作治理”,它指的是各级党和政府与作为平等主体的人民一起,就人民所普遍关心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并达成大体一致的意见和决议。此处所说的合作治理,正如Kirk Emerson所言,它指涉的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公共目的,使人们有建设性地参与跨公共部门、跨不同层级政府、和/或跨公共、私人、公民团体的,公共政策制定和管理的过程和结构”。〔24〕那么,“与民服务的合作治理”所蕴含的时代命题和实践价值乃在于:第一,人民群众是治理的真正主体,而非治理的客体或看客,他们能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而非被动地接受治理;第二,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合作治理比多中心治理或参与治理,仅从词义上来说,也更具可取之处,因为多中心治理虽然强调治理的主体是多中心,但多中心并不一定就能实现有效的合作,它需要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支撑和促成;而参与治理虽然强调鼓励人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但还是带有消极被动的意味,侧重的是单向度的治理模式。这就势必要求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与“发展”二者间目的与手段倒置的匡正,也就是要实现从“为了发展而发展”到“为了人的发展而发展”范式的转变。

人是历史的剧作者和剧中人。〔25〕因此,要把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落到实处,最好的策略还是需要党政与人民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善治,一方面,可以让人民在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与公共精神,侧重于积极扶持社会力量来提升他们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党和政府也可在与民服务的合作治理中倾听基层人民的心声,以便及时回应人民的诉求,进而增强社会共识,提高其治理能力,这自然为其执政的合法性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也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地顺乎民意、合乎实际。”故此,就需要改变政府本位主义的“以需求为本”的为民服务思维,而代之以“与民服务”的公共服务理念。〔26〕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是要实现治理目标的价值、制度与程序的高度统一。

四、本土特色的地方治理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资源禀赋、社会结构、历史传统等方面都存有较大的异质性,加之转型期中央对地方的“松绑”,使得各地在实施地方治理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侧重、方式和路径,其所取得的治理绩效和社会影响当然也会有着一定的不同。易言之,地方治理必须在具体实践中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才有可能取得一定的实效,而不能拿着西方地方治理的标准随意剪裁中国的社会现实,因为中国各地的发展道路与西方地方社会发展的逻辑很不一致。同时,在中国整体社会治理中,也要重视我国各地的具体实践方式。

从国家层面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演变都是‘路径依赖的,即在根本上受该国特有的信念、选择和传统的支配。”〔27〕就地方层面而言,这种观点尤为值得重视,特别适合当下中国的地方治理。因为,中国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其活力和源泉也在基层和地方。为此,在转型时期,各地如何结合自身的区域特色、地方性知识,来挖掘和盘活治理资源,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这对于构建各具特色的地方治理至关重要,而且还将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败。因为,“在所有这些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根深蒂固的特性,这极有可能将它们引向沿自身轨道发展的道路。”〔28〕就此问题,韩冬雪也认为:“中国特色的最突出体现又在于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创新、群众创造的价值。”〔29〕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治理无法依靠知识体系的重建来实现,而只能依靠实践路径的重建来实现。〔30〕基于上述认识,中国人民大学孙柏瑛对地方治理是这样界定的:在一定的贴近公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等各种组织化的网络体系,应对地方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发展过程。其目的在于:达成以公民发展为中心,面向公民需要的、积极回应外部环境变化的、促使地方富有发展活力的新型社会与公共事务管理体系。〔31〕

鉴于西方国家地方治理经验和我国各地治理的实践,我们认为,在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地方治理过程中,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是党和政府不要过多干涉地方治理,而应主要为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制度资源和备选方案,是掌舵而非划桨,让基层地方尽可能根据自己的实情做出选择和判断。

二是政府媒体的舆论宣传要注意导向和引领。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在短时段的治理中取得一些成绩就加以无限放大,要以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和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根本标准。因为一些地方所谓成功的模式,很有可能是昙花一现,也许没过几年就有可能遭致失败和流产。即使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也要注意理清这些地方治理的特色特在哪里,其基础性的支撑要素和条件是什么?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该种模式的推广和适用范围,也使得其他地方知道哪些方面应该借鉴,哪些方面无法借鉴,以及怎么借鉴,这就可避免因为运动式治理、口号式治理而乱了一些地方治理的阵脚。吴晓林、李咏梅就此问题也曾强调:“对中国而言,当下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的治理实践,进行过程性的追踪和探索。考察不同主体究竟是如何进入治理领域,在不同阶段、不同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治理的。”〔32〕

三是要建立地方治理案例库。比如,太仓市开展的“政社互动”探索实践、南京市大力推动社区减负增效、上海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践、厦门市开展“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试点行动、浙江省德清县打造特色农村社区、湖北省秭归县推进“幸福村落”建设、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三化”治理模式〔33〕,如此等等。对这些不同地域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活动,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可供查阅和咨询的案例库,使其在更为广泛的层面对国家和地方的治理实践发挥借鉴和引领作用。

四是要允许地方治理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空中试错,进而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调整治理策略和提升治理水平。如果治理得好,就应予以适当的鼓励和奖励,并使奖励真正发挥激励的功效;如果治理得不好,也应给予一定的警示或惩治。长久下去,就将会涌现越来越多具有特色和实效的地方治理模式,如果能由此实现“点—线—面”的发展,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将会由于多数地方治理的成功而走向完善。

五、治理运行的法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实情是一穷二白、百废待兴。那时,中国共产党要成功地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国家建设,必然要集中力量进行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因而党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时就需要较大的弹性空间,如果严格受制于固定的法规和制度,则无法充分集中力量去发展工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毋庸置疑,当时对社会进行管控也是一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无奈而又必然的选择。直到改革开放前,在社会治理方面,更多的采用政治手段,而非法律手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步入常态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也表明了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发展是第一要义。若要获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无疑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必然要求建设法治社会。事实也表明改革开放至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时段,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并逐步完善。到2008年3月止,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34〕这一阶段,法治在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方面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治与政治之间却仍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纠葛状态,很多本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时常被政治与行政的手段替代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社会治理必须在法治保障的框架下进行,无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和民众的呼声。这不仅表明党中央能够对社会实况做出正确判断,而且表明了党中央的坚定决心。其理由如下:

首先,法治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中国社会出现的腐败蔓延状况。当下,不仅一些官员贪污腐败污浊社会,就连一些普通的人群也想利用体制漏洞和法律空白,实现利己的目的。这种现象,很容易导致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等等。如若不能有效地遏制和根治这一问题,则有可能掏空一个社会的根基,使社会发展丧失应有的活力,从而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为此,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贪腐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党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绝不姑息的态度。

其次,法治保障可为社会经济向纵深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激励。因为,通过制度化与法治化框架为民众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进而为社会的平稳运行提供一个“可视性”制度框架。正是在此框架内,人们不仅可以对其他相关行动主体的行为进行预期,而且也可以以此预期为基础,有效规划个人未来的行动方案。其缘由在于完善且执行有力的法制,对法律主体来说,不仅是一种保障或限制,更是一种可以预期的激励机制。如果法律明令禁止的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社会的不正之风将会盛行,个人的权利也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说,法治保障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逻辑前提。

再次,法治保障可为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保驾护航。多中心治理、协商民主等一些西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然而如果没有法治为其保驾护航,这些做法不仅会水土不服,甚至会扭曲变形、发生异化。例如,现今的部分社会组织往往就是顺应政府一时之需,赶一时之时髦,行一己之利而产生,可谓一出生就患有软骨病,不能独立自主,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在其后的运作过程中,更是需要倚仗政府而获取相关项目,从而获得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势之下,此类社会组织往往会异化为政府套取相关资金的中介,成为一些“强人”欺骗国家、操纵民众和牟取私利的道具,这些现象必将阻滞和影响社会建设的进程。

当然法治保障也不能无视我们的道德传统,其缘由在于“不论从法治本身的价值基础来看,还是从法治本身的实际运行来看,道德所产生的治理力量,都是法治的资源与支撑;对于中国这样有长久德治传统的国家来说,这种效应可能更大”。〔35〕因而尊重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扎实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无疑将是一种可取的实践路径。在现阶段,法治中国的建设应当充当主角,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传统道德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否则法治社会的保障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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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低速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