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辩护制度的理论解读

2016-11-26 14:59
长江丛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解读

张 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辩护制度的理论解读

张 霄

【摘 要】为保障未成年人充分行使其诉讼 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解释,确立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辩护制度,尤其是在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选任问题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和保障。本文认为为了充分有效的落实这些规定,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制度进行解读。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强制辩护 解读

理论上对辩护的种类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按照辩护主体来划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和辩护人辩护;二是根据确认辩护人的主体不同,辩护可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如《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三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特别保护,辩护可以分为任意辩护和强制辩护。基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原则以及特别保护的要求,有必要从指定辩护和强制辩护的内容和性质两方面来解读这一问题,以便未成年人在诉讼中获有效辩护。

一、强制辩护的基本意义与价值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辩护的术语,有些学者便从海外立法与学说中寻找论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在下列场合,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选任辩护人: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时;②被告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③被告人是聋人或者哑人时;④被告人疑似为心神丧失的人或者心神耗弱的人时;⑤其他认为有必要时。”第289条规定:“在审理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或无期监禁以及最高刑期超过3年的惩役或监禁的案件时,如果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开庭。在没有辩护人到场不得开庭的场合辩护人不到场或者没有辩护人时,审判长应当依职权选任辩护人。”上述法院依职权指定或者选任辩护人之案件,可称为强制辩护。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强制辩护制度的意义及正当性解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正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生理、心理、智力都未能达到成年人标准,社会阅历欠缺,模仿性较强,容易受到环境、社会、他人的影响。这就决定了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针对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犯罪案件而言,确立一套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法律保障措施,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案件强制辩护制度是完成上述目标不可缺少的制度,也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既可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各项权利的有效性表达与行使,又可以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实现控辩平等、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从这一层面上来看,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存在诸多的社会效益。

强制辩护制度的意义决定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如果没有强制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将会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会影响诉讼效率、案件质量、司法公正与权威。只有在指定辩护制度得到充分贯彻与实施的情况下,作为被追诉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才能借助法律援助的力量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抗指控,积极促使审判结果更加有利于自身,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心智尚未成熟,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需要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

三、未成年人犯罪强制辩护制度的合理性解读

尽管强制辩护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始终是未成年人强制辩护制度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并且,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人的问题又是拒绝辩护中的特殊方面。鉴于对强制指定辩护概念的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获得辩护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有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辩护权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应该是权利人可以接受、可以拒绝的权利,是未成年犯罪群体享有的特定资格而非义务。然而,法律层面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则是强制辩护的规定,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必须接受不得拒绝,此种权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那么,受到约束的权利还能称其为权利吗?有论者认为“不可否认在大多数刑事追诉中被告人更愿意有律师指导,因为他们自己缺乏辩护技巧。但在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帮助的情形下,律师在能力和经验方面的潜在优势能获得实现,仅仅是不完美而已。将辩护律师强加给被告人,只会导致被告人认为法律规定不利于他。既然他最终可以通过自我辩护达到他的目的,他的选择应当受到尊重。由此看来,出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权益而设立的强制辩护制度似乎与权利本身相互背离,强制辩护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权利。那么,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重要,还是制度本身更为重要呢?有论者认为,“辩护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既然是权利,那么是行使这一权利,还是放弃这一权利,则悉凭权利人的决断。然而这里所说的权利必须是被告人神志清醒,具有健全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否则,被告人的处分行为便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车灵芝,许志敏.浅议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强制辩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09).

[2]胡宗阁.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J].吉林大学,2006(01).

作者单位:(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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