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秋灵 游艳艳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中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支付服务秩序,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从此步入健康发展正轨。
电子金融极大地推动了金融服务[1],电子支付以“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其中B2B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规模3.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7%。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成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推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获得高速发展[2],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额从2006年的0.04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0.37万亿元,年均增长337%。
商业银行以“二八效应”为原则重点服务20%的优质客户,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满足了商业银行忽视的80%的大众客户的支付需求[3-4]。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市场发展初期合作融洽,但随着电子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独特的支付方式吞噬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3],并瓜分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5]。可能是受样本容量约束,目前从定性角度阐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影响的较多,而定量分析的较少。因此,本文将采用季度数据,运用误差修正模型,定量刻画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