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北庚+++周斌*
摘要:行政监管权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所享有的核心权力,在PPP项目推进过程中,同为国务院权力分支且有不同权力范围和部门利益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量,意欲借政策主导甚至立法牵头将监管权整合到本部门,可能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双重监管主体,呈行政主导立法倾向,偏离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行政监管权生成逻辑,将造成法律不和谐不统一。现实立法实践中呈现的重视立法信息主张立法的广泛参与、有效互动和利益权衡的博弈立法有可能纠正现实中的行政立法主导偏误,使PPP模式立法中行政监管权制度设计符合其生成逻辑。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政监管权;公共利益;行政主导立法;博弈立法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之重要举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基于行政落实政治的需要,各自从投融资机制体制改革和控制地方债务防范财务风险视角出台系列文件,规范和指导PPP具体实践,并借出台政策之权力将PPP模式监管权纳入本部门,大有政策博弈之势。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六部委共同颁行《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部门规章,随后财政部向社会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政策博弈演化为立法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