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2017-02-25 00:14高灵丽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力犯罪

高灵丽

(河南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坛论衡】

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对策

高灵丽

(河南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这些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形象,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近年来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智能性增强,涉案领域大都与工程发包、人事任免、资源开发利用有关,当事人实施犯罪时往往多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经济体制存在缺陷、权力过分集中、犯罪主体道德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为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从强化权力制衡机制建设、高压打击职务犯罪、打造职务犯罪大预防的格局以及加强公职人员自身修养等方面着手。

职务犯罪;权力监督;监督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也大量出现。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是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1]。这些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职务犯罪主体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

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行政级别越来越高,从科级、处级到厅级,再到省级,直到中央政治局委员都有,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据统计,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 84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的有777人[2]。2013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经结案和正在立案检查的3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8人[3]。1998年至2012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 787件218 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 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4]。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县处级干部2 882人,厅局级干部446人。以上职务犯罪级别较高的有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等。

(二)职务犯罪涉案数额越来越大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在深度开放的过程中职务犯罪又有新发展,且犯罪数额向大数额、超大数额的趋势发展,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近年以来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上千万,有的甚至超亿元。2013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 551件,51 306人,同比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 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 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4]。如原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晓萸等受贿649万元,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5 3亿元。

(三)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职务犯罪外,又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操纵市场洗钱犯罪等。

职务犯罪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较高的智商、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同时,又掌握现代经济、法律、金融、证券等专业的运行规律,作案手段隐蔽、智能。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作案手段的期权化现象日益突出,新兴市场领域案件和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跨地区、跨境犯罪案件增多,给及时发现、惩治增加了不少困难[2]。

(四)职务犯罪大都与工程发包、人事任免有关

职务犯罪分子,在案发前大都是党政一把手,或国企、金融机构的一把手,手握大权。人事任免、资金拨付、工程发包等均由他们说了算。“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摆脱金融危机,中央政府拿出4万亿元刺激经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发生了很多收受贿赂、贪污渎职等犯罪情况。一把手的职务犯罪尤其严重。

(五)职务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往往多种犯罪行为交织

职务犯罪人所犯之罪不只是单一犯罪,经常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挪用公款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这些职务犯罪人往往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势,社会关系复杂,手中拥有较大的权力,掌握着行政审批、人事任免、财物使用、资金拨付的权力,当他们犯罪的时候,往往涉及多种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如原辽宁省委书记王珉案件。

二、职务犯罪的表层原因

(一)经济体制存在缺陷,短期内结构性经济问题难以避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过渡过程中,新旧两种体制之间的碰撞不可避免,转型中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多元经济成分的并存,造成了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多发土壤。

近年来,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到2011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的转轨期,旧的经济运行机制仍在起作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在运行,与市场体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制定完成,正在实行的许多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修改。这就为职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留下了缺口。如在分配改革过程中,我们的真正目的是让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但是,贫富差距急剧加大也导致人们心理极端不平衡,引发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

(二)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模式产生职务犯罪

领导者权力过分集中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最重要原因。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6]。在市场没有完全配置资源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手握金钱、资源、人事安排等重权,没有依法办事的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按市场规律办事,非法干预和插手经济事务,以个人的兴趣爱好独断决定行政机关政策;行政权力集中,分权制衡机制又没有完全建立,或者虽有监督机制,但监督机制失灵。我国不是没有法律可供执行,而是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随意和违法不处罚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使法律的公信力下降,给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

观察患者的心绞痛发作情况(发病次数及时间),记录治疗前、后24 h动态心电图情况,结合冠心病心绞痛疗效标准进行治疗效果评价[3],统计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

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造成各种职务犯罪大量发生。各种权力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各级权力、各个领域包括土地、交通、金融等都一定程度存在寻租的空间,一旦出现职务犯罪,就会使政府公信力受损。

(三)道德观念淡薄导致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

当前社会转型期,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价值观出了问题,一切向钱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缺失,道德失范。这种失范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就是权力腐败,就是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的发生。

道德不具有强制力,它对职务犯罪的约束力、限制力不强。职务犯罪分子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走向腐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信念缺失、道德低下,没有筑起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在法庭供述时都认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是自己落马的内在原因。

(四)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使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难以遏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职务犯罪反映了国家公权力的失控、失监。伴随着人类社会公权力的产生,公权力的控制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至于公权力为什么需要控制,西方有些学者从人性出发,认为公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源于人的私欲。我国学者认为:“权力既有造福社会的倾向,也隐含着被腐败的可能性。……只要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没有消失,就会有私有观念的产生,就会使权力腐败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性。”[8]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之所以难以遏制,就是因为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分权制衡机制没有真正建立。

三、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一)权力异化

权力异化是指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背离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目的,而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的起点是人民,我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运行的终点是为人民服务。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都是握有权力的人,他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办事。权力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依法、科学、合理运行,就能够到达权力的终点,不发生异化。权力的终点不是为人民而是为个人,权力异化就形成了。如果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超越权力的范围,滥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该行使权力时不行使权力,权力就会发生异化,表现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按照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公共权力本质上是社会公众的权力,应该为社会公众服务。

在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的相对状态下,权力行使者受到腐蚀,受金钱诱惑或者情感纠缠时容易腐败。它有两种表现:一是权力行使者把个人的利益渗透到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权力异化;二是把个人的好恶渗透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权力异化。

(二)权力不受制衡

权力不制衡是权力制衡的相反方面。权力制衡理论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条重要规律。分权制衡思想,是指政府的各种功能应当予以分离,以便建立一个各自独立相互制约,权力平衡的政治制度的学说[9]。

在民主法治国家,分权是必须的。权力分立并不能遏制权力腐败,最主要的是形成权力制衡。所谓制衡就是通过职能分工、机构分设以及人员分工,实现对权力的授予与权力制约的赋予相对应,以便当一种权力偏离正常轨道时,与它相对应的权力能够自行牵制。制衡才能阻止权力腐败。对权力的制约只有来自同一层次的其他权力才是最有效的。如果权力运行过程中没有建立科学的制衡机制,那么公权力转化为私权就不足为奇。从权力腐败发生的规律来看,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缺少权力制约机制,不是制衡在前,而是制约在后,事后制衡乏力是导致权力腐败的体制根源[10]。

(三)权力不受监督

权力的运行过程包括权力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及监督过程。监督又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要对权力的决策、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加大对人事任免、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的事前、事中监督,变一个人说了算为集体表决的多人决策。职务犯罪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有密切联系,为了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上下功夫。

四、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一)强化权力互相制约的制衡机制:规范权力

我们要强化监督制约,就是建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思路,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的分解,使统一的国家权力有不同的分支机构来行使,并在国家权力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相互牵制的关系[11]。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衡,最重要的是让干部权力不要太集中、太大。坚决不能把彼此相互制约的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权力必须进行分解和对权力进行制约,彻底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如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管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职务犯罪人在位时,掌管着人、财、物,因此,要对掌管人、财、物等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定期进行交流,建立不同部门的干部定期交流制度,不让干部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强化分工制约,设计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建立巡视组,使巡视制度化、暗访制度化等,形成有效的权力格局;建立权力的决策、执行、监督、追责由不同的人分工行使的机制。权力制约实际上就是要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人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体制机制[12]。

(二)严厉打击职务犯罪:震慑犯罪

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如果不坚决地惩治腐败、惩罚职务犯罪分子,就有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我们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不敢、不能贪污受贿。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13]。2017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孙政才立案审查,表明了我们党严肃查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决心和态度,向全社会显示,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犯罪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当前,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检察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第一,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利用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的权力,坚持利用“双规”措施查处职务犯罪。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规”措施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障人权、依法依纪惩罚违纪违法人员,中央决定以“留置权”取代“双规”,以利于更好惩处腐败。第二,在各级监察委成立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权。面对腐败的高发态势,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利用刑诉法修订时增加的查处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尤其对于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要采用异地管辖的原则,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要依法审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少判缓刑,从重量刑。如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巨大,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犯罪分子具备从宽情节时,当然应当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这种依法从宽,是为罪行均衡原则和刑罚目的所允许、所要求的,但如果超越了依法从宽的界限而宽大无边,那就既违背罪行均衡的原则,又有悖于刑罚的目的要求,从而削弱刑罚的社会效果[14]。量刑的不科学、不规范,使得罪犯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第三,在打击贿赂犯罪时,改变以往重查处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把重点查处行贿犯罪、加大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既要防止只查行贿,不查受贿,也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的做法,只有行贿受贿都查处,才能有效遏制贿赂的发生。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上讲,要行贿受贿一起查。各级监察委、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中央的决定查办案件。第四,加大罚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度。对于贪污受贿等的量刑,改变现在的“可以”并处罚金,而是“应当”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要大于实施犯罪非法所得的数额,同时,判刑后,要加大对罚金的执法力度。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职务犯罪后,得不偿失,谁还会犯罪。第五,加大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打击力度。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就使得中国在外逃贪官引渡、资产返还合作、联合侦查等方面得到国际行动者的合作与配合”[15]。对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后潜逃境外的,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沟通,同时加强与公安、外事、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不管职务犯罪分子逃到哪里,确保把他们抓获归案。

(三)打造职务犯罪大预防的格局:未雨绸缪

职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大预防犯罪的力度,彻底改变注重打击、轻视预防犯罪的做法,实现打击和预防并重。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预防警示基地。把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载体全面加以推进。组织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干部参观教育基地,让实例警示教育他们。第二,建立送法 “五进”活动。通过开庭进学校、进工厂、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等,定期发布职务犯罪信息,播放公益广告,发挥法的一般预防作用。第三,完善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必须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工作常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改革推进机制、纠风匡正机制、惩治警戒机制、工作保障机制,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第四,转变职务犯罪预防观念。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在广泛收集职务犯罪信息,深入开展预防犯罪,深刻剖析典型案件,加强预防对策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年度报告。通过年度报告对辖区内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发案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作深度分析,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重点部位提出预警和预防对策建议,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以有效增强预防职务工作的综合效应[16]。第五,坚持并完善巡视制度。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巡视是发现高级职务犯罪的利剑。我们面临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长期执政,要坚持巡视制度,提高巡视组人员的政治、法律、纪律等水平,提升发现腐败分子的能力。

(四)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免疫

政府官员必须坚决抵制各种诱惑,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冲击,否则将成为滥用权力的牺牲品。因此,我们要以道德制约权力。作为权力制约的伦理学范式“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它关注的特点不再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掌权者的道德修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其次,它认为能够有效地制约权力的不是另一种权力,而是掌权者的道德修养。最后,伦理学取向的权力制约,不仅要制约权力,而且要造就理想的人格[11]。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任何政权要取得稳定的基础,要赢得民众的信任,都必须坚定不移地与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17],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高举起来,形成强大威慑[18]。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要针对新时期职务犯罪出现的特点,穷究其成因,阻断其路径,防范先于打击,全方位遏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从而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一个廉洁、公正的法治环境。

[1]张穹.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15.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辩证看务实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0.

[3]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1-13(1).

[4]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检察日报,2013-03-10(1).

[5]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9.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8]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律规制[J].中国法学,2000(1):40-47.

[9]朱孝清.检察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84.

[10]刘俊杰.当代中国权力制衡结构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2:123.

[11]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

[12]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18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1-21(1).

[1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18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讲话[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11-08(1).

[1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

[15]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中国的反腐败与权力监督[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15.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302.

[17]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M].海口:三环出版社,1990:53.

[18]习近平.在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1-14(1).

AnalysisofCausesandPreventiveMeasuresofDutyCrime

GAO Ling-li

(SchoolofForeignLanguages,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Duty crime is increasi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today. Those crimes committed serious damage to the good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gency and caused huge economic losses. In recent years, it has new characteristics. The rank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is getting higher and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is getting bigger. The criminal means become more subtle and more intelligent involved in project contracting, personnel arrangement,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nd so on. Four reasons underlying the duty crime are found: defects in the economic system, over-concentration of power, lack of morality and im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To prevent the crime by taking advantage of duty, four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strengthening the check-and-balance mechanism of power restriction, taking strong measures against duty crime, creating a pattern of great prevention and strengthening self-cultivation.

duty crime; power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10.15926/j.cnki.hkdsk.2017.06.017

D914

A

1672-3910(2017)06-0107-06

2017-10-26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4C48);2015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YJ008);2016年洛阳市社科联项目(2016B076)

高灵丽(1973— ),女,河南洛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英语和英美国家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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