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运彬 王珊珊
残疾人高考的合理便利原则研究*
梅运彬 王珊珊
合理便利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核心概念之一,具有反歧视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双重价值。在中国,只有教育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要为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而言,合理便利原则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中的应用历经破冰、实践和发展三个阶段,但如今依然面临着诸如概念晦涩难懂、实践障碍较多、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难以界定、技术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
合理便利 ;残疾人; 普通高考
合理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是新兴的法学概念,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的《民权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是基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实践,后来扩展到教育、医疗、居住、交通等其他领域,并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下文简称《公约》)首次引入合理便利,把它从国内法延伸到国际法层面,并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公约》的制定过程就是合理便利这一概念逐渐清晰、明确的过程。中国作为《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积极推动了《公约》的起草和通过。2012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首次履约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s)中明确建议中国“在法律中加入对合理便利的定义”[1],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教育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15年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合理便利的概念,合理便利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尚未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