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义》中的监察官制度探究

2017-04-02 15:48曹义孙娄曲亢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政制监察官立法者

曹义孙 娄曲亢

·法学研究·

柏拉图《法义》中的监察官制度探究

曹义孙 娄曲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柏拉图《法义》一书中有着丰富的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讨论。柏拉图认为,监察官有“监察人”“纠正官”和“法律维护者”三种角色,不同角色在政治生活中有不同的地位;柏拉图还对监察官的遴选、荣誉、职权及监察官自身的被监督等制度进行了探析,指出监察官制度具有“框架性的形式表征”“为敬‘神’留有位置”“注重拟制‘法律序言’”“体现民主制因素”等主要特色,提出监察官制度具有预防及治疗腐败的直接目的、实现城邦法治的间接目的、提升公民美德之根本目的等功效。柏拉图有关监察官制度的讨论,可为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有益的启示。

柏拉图;《法义》;监察官制度;监察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从研究的角度看,这必然要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功能、制度及机制等进行深入而细致的讨论与构造。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要“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其实,古今中外的学术思想中有着非常丰富的关于监察官、监察官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对相关思想资源进行仔细勘验,定然会有助于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度、机制与实践的推进及完善。

立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柏拉图《法义》(Nomoi)一书中有关监察官制度的分析来回应上述问题。之所以从柏拉图《法义》一书切入展开讨论,原因有二:一是“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所提出的问题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仍具有生命力”,为了在任一深度上理解、分析任一社会,分析家本身必然会遇到那些经久不衰的问题,且不可避免地被这些问题所左右。①[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页。这里涉及政治哲学处理什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政治哲学处理的是政治生活应该怎样的问题,有别于仅仅处理实际的政治生活是怎样的那种政治理论。②[美]施特劳斯:《修辞、政治与哲学——柏拉图〈高尔吉亚〉讲疏(1963年)》,斯托弗整理,李致远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法义》全部的努力都是要找出,城邦怎样才能处于最好的状态中,以及人们怎样才能最为卓越地过好自己的生活;或者可以说,管理国家的理想方案是什么,以及个人在过自己的生活时能够遵循什么样的最佳原则。③[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7页;[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今天的我们还依然置身于这相同的问题当中。二是我们认为,今人对世事人生的见识未必比古人高明,“怀疑古人得不偿失,不如依从古人受益良多”④[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柏拉图注疏集》出版说明”,第1页。。在柏拉图“最具政治性的著作”、甚至是其“唯一政治著作”的作品《法义》中,书中主角雅典异方人与克里特立法者克勒尼阿斯和斯巴达立法者墨吉卢斯为一座将要建立的城邦精心制作了一部法典,也就是说他参与了政治活动。①[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而监察官制度是雅典异方人若在人间找不到、就在言辞中另寻的“让人满意的立法和政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本文分析和探讨的对象。

本文主要通过对五个问题的讨论来系统地阐述柏拉图对于监察官制度的理解:一是监察官的角色与地位,二是监察官的遴选与荣誉,三是监察官的职责与被监督,四是监察官制度的特色,五是监察官制度的性质与目的。

一、监察官的角色与地位

(一)监察官的制度角色

柏拉图认为,监察官有三种主要角色。第一种是“监察人”,监察人是城邦全体行政官员的监察人,而不论受监察的行政官员是否称职。这里的“行政官员”不同于我们今天在权力分立、部门制约的逻辑下所认知的“行政部门的公务人员”或“行政部门的高级公务人员”,而是指城邦的全体官员。当然,监察官不是纯粹的行政官员,他“既是又不是行政官员”。②按 照施特劳斯的分析,“以讨论行政官员为主题的第六卷中,并没有提到他们。在有关监察官更加广泛的主题讨论中,只有一次称他们为行政官员。他们的职责是审查并评判任职期满的行政官员,而非担任行政官员,他们是法官,而非纯粹的行政官员。”参见[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第二种角色是“纠正官”,其是城邦不称职官员的“纠正官”。尽管各类、各级官员都通过精心设计的程序、形式等层层筛选(包含抽签)而出,但仍难保证所有官吏在所有场合、所有时刻都在行为上表现得“称职”。而如果行政机构交到不称职的官员手中,则无论城邦秩序多么良好,无论城邦法典制定得多么完善,都甚至会导致这一切趋向毁灭。③[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对那些在其整个任职期间不能胜任职务的繁重工作、不足以保持所任职务的威严、无视法纪、胡作非为的不称职的官员,监察官必须加以纠正。④[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5页。

第三种角色是“法律维护者”。作为即将建立的马格尼西亚(Magnesia)城邦(以下简称为“新城邦”)创立者-立法者的雅典异方人⑤关 于雅典异方人的身份,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详参林志猛:《立法哲人的虔敬:柏拉图〈法义〉卷十义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导论”,第4-11页),我们倾向于认为他是柏拉图本人的化身,主要因为《法义》不是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苏格拉底宁死也不参与政治活动:他自愿接受判处他死刑的城邦法律而不试图改变它,因为改变法律他就不得不参与政治活动。从整体上赋予监察官的角色是城邦的“法律维护者”,而非“城邦维护者”。因为雅典异方人在谈到保护城邦的责任主体时,明确把“法律维护者”和祭司排除在外了。“应该保护城邦的有:军官、轮值官员以及城镇和市场管理者,亦即,除了法律维护者和祭司之外,迄今为止讨论过的、或至少提过的所有行政官员”⑥[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监察官被设置为“法律维护者”“所有法律的护卫者”,尽管监察官不是新城邦中唯一的法律维护者。⑦除监察官外,至少城邦中负责教育的行政官员以及立法者的接班人,都亦是城邦中的“法律维护者”。

(二)监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监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监察官不仅是城邦全体行政官员的“监察人”、不称职官员的“纠正官”、城邦的“法律维护者”,而且对于城邦“政制”的保存异常重要。⑧按 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政制包括两类东西,即把统治职务或行政职位授予个人,以及必须用来指导行政官员并由他们实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32、180-181页。维护“政制”的其中一个结构性要素(即“法律”)的监察官同时也为维护城邦“政制”作出了贡献:在谈到政制与监察官的关系时,柏拉图作了一个比喻,一种政制就像一个有机体,使有机体产生瓦解的实际上是某种有着多种表现形式的性格,这种性格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名称,而监察官就好比支撑着有机体的肌、腱、韧带一样,在政制中起着关键作用,关系着它的保存和瓦解。⑨[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5页。监察官“仅凭自己就能确保政制在行政职务的多样性中的统一,从而维护政制”。⑩[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二、监察官的遴选与荣誉

(一)遴选制度

依照柏拉图的理解,监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如此举足轻重,故遴选制度的设计必须得保障遴选出最优秀的人。“如果我们的监察官比我们的行政官更优秀,能够公正完善地完成他们的工作,那么我们整个民族和国家都会繁荣昌盛,享有真正的幸福;但若我们的行政监察出了问题,那么彼此相联的我们这个社会有机体的每个部分都会削弱,每一种职能都会被另一种职能削弱,各个部门无法通力协作,整个国家将不再是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内部充满争斗,最后导致灭亡。”①[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9页。

遴选监察官是城邦极其严肃的事情。其严肃性主要体现在:(1)遴选的时间(每年夏至后)、地点(太阳神和阿波罗神共有的区域内)烘托庄严感。(2)采用普选辅以抽签的形式:城邦全体公民必须参加遴选,必须提名一位(他自己除外)且仅一位“他认为各方面都最好的人”。这个过程反复进行,直至复选剩下的候选人数目减少为3;这3人如果得票相同,就采用抽签这种增进公民友谊的方式决定他们的等级秩序。(3)组织构成:第一年遴选12个这样的监察官,以后每年遴选3个,新遴选出的监察官构成整个监察官组织的一部分。(4)对德性的特别要求:当选人要在“德性上出类拔萃”“是最好的人”。(5)对年龄的特别要求:任职时年龄必须超过50岁,且一到75岁就退休。②[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5-386页;[英]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页;[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不难分析出,遴选制度的这一切细节设计都旨在提醒每一个公民其行为承负的重大责任,都旨在提醒每个当选的监察官要高度自律、堪配其职。

(二)荣誉制度

城邦赋予适格监察官的荣誉覆盖生前身后:从活着时居住在阿波罗和太阳神的神殿内,在所有庆典中坐最前席,有资格在身上装饰象征胜利与成功的月桂树冠,有资格担任外派祭祀团团长和为神工作的祭祀,每年因得票最多而作轮值主席的监察官的名字作城邦存续期间的纪年标准等,到死后遗体的安置,送葬队伍的规模与着装的颜色,选用的音乐、墓室与墓地的规格以及死后每年为纪念死者而举办的艺术、体育和骑马比赛等极尽荣耀之能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廉洁公正、称职的监察官们是怎样“赢得生前身后名”的。③[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7-388页。

雅典人在谈到上述异乎寻常的尊荣时也可谓不惜笔墨,“106行涉及监察官的文字中有36行关系到其荣誉;这36行中有11行处理他们在世时所获得的荣誉,其余25行讨论他们在葬礼或墓地上享有的荣誉。”④[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174-175页。但这些异乎寻常的荣誉都只为廉洁公正的监察官所享有,这样的监察官“比一切行政官员都更值得敬重,或者说是最受敬重的行政官员”。但如果证明他无法胜任他的高位,他就会被免职,所有荣誉也会随之而去。

三、监察官的职权与被监督

(一)职权制度

依照柏拉图的论述,监察官具有非常大的职权,可谓是掌握着对全体城邦行政官员生杀予夺的大权。具而言之,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有:1.调查权。调查行政官员是监察官“审查并评判”他们的必须手段,但调查方式须得自由民认可。2.独审权和合审权。监察官在对接受调查的公务人员作出判决时,可以一个人单独作出,也可以与其他同僚共同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必须包含监察官就接受调查的官员的不法行为发表应处何种刑罚的意见,并形成公文向社会公布。3.附条件的终审裁决权。如上所述,监察官的审查决定实质上是一份包含其处罚意见的“裁决”。如果被处罚人服从该裁决,则裁决对被处罚人生效:该死刑死刑,该流放流放,该罚款罚款。

(二)监察官自身的被监督制度

监督他者者也被他者监督,因为监察官不是发布终审权的君王。监察官自身的被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1)任职期间固定居所:监察官在任职期间必须居住在“当时选举他们的场所”,即阿波罗和太阳神的神殿内。这种制度容易激起监察官内心为城邦服务的激情和爱荣誉的激情。对于敬神的希腊人,与神同居所的那种神圣感和庄严感无疑对监察官的行为和心灵起到相应的约束和净化作用。(2)集体住宿:集中一处居住在客观上降低了监察官们被腐蚀的可能性。(3)接受调查的任何行政官员可以“反诉监察官”:如果他认为监察官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公平,可以向由若干法官组成的某个上诉法庭申诉。如果申诉成功,即被审查的案件最后被判无罪,那么只要其愿意,就可以反诉监察官们。①[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6页。(4)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法庭告发监察官,确切而言是在任职期间“以其职位为保护伞而胡作非为,因为暴露出人性中的诸多弱点”的监察官。如果罪名得到确证,那么被告发的监察官将被剥夺职位,他原来可以享有的公葬和其他荣誉将不再有资格继续享有。②[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8页。但为防止上述两类主体滥用权利,也同时规定了如果申诉不成功或告发不属实,则对申诉人加重处罚(原判死刑的,因死刑的自然性质无法加重,而仍执行死刑;其他可以加重的刑罚,两倍加重之),或判处告发的公民支付罚金。

四、监察官制度的特色

(一)框架性的形式表征

雅典异方人用粗简有力的线条勾勒出监察官制度的框架,为了突出框架的清晰,其有意识地——毕竟“很多细节都不值得年老的立法者来操心,应该由他的年轻继任者去决定”③[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68页;[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舍弃了细部。俯拾一例,监察官调查行政官员“必须使用为自由民认可的合适的调查方法”,但“自由民认可”的标准是什么?有时难以判定柏拉图是否有意——毕竟这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柏拉图本人来不及整理与修订——使一些相对重要的问题处于模糊不明、容易使读者产生困惑的状态,诸如“接受监察官审查并评判的行政官员”是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后”还是“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这两个时间段都应当接受审查?④从《法义》对监察官审查“停职”官员的描述来分析(“在他们审查停职的国家官员作出判决时……”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86页),监察官们有权审查的行政官员可以是“任职期间”的,也可以是“任职届满后”的官员,因为依照常识,“停职”可以在“任职期间”“停职”,而“任职届满后”的状态也可以理解为“停职”。但《法义》的一些颇有分量的研究者或注疏家们却认为,行政官员接受审查及评判的时间应是“任期届满后”:监察官的职责是“审查并评判任职期满的行政官员”(参见[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为保证地方官吏履行职责,每个地方官吏在任期结束时都要接受监察官的监察或审计”(参见[英]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页)。

综观而言,《法义》中的监察官制度非常强调为该制度拟制“法律序言”,突出了监察官的条件、遴选、职责、职权、荣誉、被监督等制度内容,但若从一部监察官法典的完备性来看,我们认为,至少还有以下疑问需要后继立法者考虑:监察官是否需要分出等级,如果被审查的行政官员与监察官有裙带等关系监察官本人是否需要回避,监察官的工作如何考核,考核委员会如何组成,考核不合格的监察官如何离职等等。对这些刻意的疏漏,我们切勿鲁莽地苛责柏拉图什么,毕竟,柏拉图仅以约20万字的语言织体——尽管这在他全部作品中是当之无愧的第一长篇——织就了城邦存系所必需的诸主要规范。他已出色地完成了他为自己所制定的任务。

(二)为敬“神”留有位置

监察官制度中有遴选的时间设置在夏至日(一年中白日最长、夜最短的一天,一年中太阳最直射人、最普照大地、最光亮的一天),场所设置在阿波罗和太阳神的神殿内,遴选出的监察官要“当作头生的果实同时奉献给阿波罗和太阳神”,监察官任职期间居所固定在神殿内,全体监察官都担任阿波罗和太阳神的祭司。为敬神留有位置体现了立法者的“虔敬”,而“神学”是关于虔敬法律的序曲⑤[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页。。哲学与神学的关系是柏拉图哲学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在《法义》专门探讨“神学”的卷十,雅典异方人论证诸神存在、诸神关心人类且不会被人类的献祭和祈祷收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要协助城邦立法者应对主张无神论的神学观(他们将不义者得福的人世现象归因于诸神不关心人类或可收买)所败坏的由其自身所缔造的希腊传统宗教。

但柏拉图为什么要协助城邦立法者应对自然哲人的挑战(主张无神论)和传统诗人的败坏(认为诸神不关心人类或即使关心人类但可被收买)呢?或者说,柏拉图驳斥自然哲人的无神论以及诗人们不完善的神学观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按照潘戈的分析,“血气”看起来是“宗教热忱之根”,“公民的血气即道德义愤要求诸神惩罚坏人”,而且要惩罚得正义,尽管这种公民神学存在不足,但真正的立法者又必须要考虑这一与城邦相符的宗教诉求。①[ 美]潘戈:《〈法义〉中的宗教政治灵魂学之“驳斥无神论者的序曲”》,引自林志猛编:《立法者的神学——柏拉图〈法义〉卷十绎读》,张清江等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版,第72-78页。所以,苏格拉底式或柏拉图式的哲学必须论证“诸神存在且关心人类且不被收买”,但柏拉图在论证过程中用哲学(灵魂学)重建了神学,通过将具有完整德性的灵魂等同于诸神,柏拉图为他的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换句话说,柏拉图和雅典异方人所敬的“神”是他们所重新塑造的神,而不是传统的城邦神。虽说《法义》这部柏拉图最虔敬的著作②[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处处呈现出的都是非哲学的面向,但它却处处都隐藏着哲学,或可说,柏拉图将哲学融入城邦的法律融得非常隐蔽、非常节制。柏拉图理解诸神、灵魂、立法等重要主题的新方式启发我们反观我们的现代处境。

(三)注重拟制监察官制度的“法律序言”

雅典异方人非常注重为监察官制度拟制“法律序言”:“法律维护者”也好,政制维护者也好,监察官的制度角色也好,监察官的功能或职能也好,这些对监察官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精辟阐述一道共同充当了城邦监察官制度或监察法的“法律序言”。拟制“法律序言”是柏拉图立法思想中非常有特色的一项内容。从法律的结构要素来看,法律应该包括“法律序言”和“法律条文”,否则就算不上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没有序言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如同“僭主的命令”或是“不说明理由的医生的处方”,在唤醒和教育守法者怀着更为合作的心绪学习和遵守法律等方面要打不少折扣。柏拉图建议,为每部立法拟制法律序言,即使在客观上做不到,但至少应该为每一项重要法律诸如刑法、婚姻法、教育法等制定序曲。③“ 法律序言”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尤其是立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序言”的一般功能的理解可参见:曹义孙、娄曲亢:《柏拉图〈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柏拉图为何注重为监察官制度拟制法律序言呢?当然,也可将其转化为拟制法律序言为何目的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序言着眼于温和的“劝谕”,劝谕的技艺是妥协的方法,用以处理哲人与大众的关系,不同于苏格拉底那种适合处理哲人与精英关系的不妥协的方法——苏格拉底方法的不妥协性直接导致哲人与公众意见的决裂,而决裂对保护哲人和哲学都非常不利。柏拉图从苏格拉底之死中反思到方法的重要性:他用序言补充法律,用劝谕融合威胁,在城邦立法中,明确要求把劝谕和强制结合起来。具体到监察官制度的法律序言部分,不难分析,它教育了全体邦民在接受监察官制度或监察法的实定规范时“怀着更为合作的心绪”,劝谕他们减少抵抗,同时也警醒了后人不要只留意监察官作为国家“反腐败斗士”的浅表程度,示范后世立法者在建构国家监察官制度时在起“强制”作用的法律条款与起“劝谕”作用的法律序言之间须留意平衡。

(四)体现民主制因素

监察官制度中不乏体现民主制因素的内容:遴选监察官中的海选、通过抽签程序决定最后选出的三位票数相等候选人的名次、监察官调查行政官员的方式要为“自由民认可”以及任何公民都有权力监督“与其荣誉和官职不相适应”的监察官的公民监督等制度设计,都充分彰显了立法者意识到制度设计中体现民主因素的必要性。立法哲人为何在监察官制度中或者说这部“关于立法”(《法义》的副标题)的谈话中体现民主制因素,这个问题和柏拉图所认为的适合现实城邦的政制或者说现实城邦的最佳政制是混合政制这一主张有关。混合政制实际上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其中贵族制居于“最核心和最关键位置”,其实质是对贵族制的加强和保护。

这里问题可约略为:在加强和保护贵族制的同时,为何要特别着意兼顾民主制的成分呢?深层原因在于《法义》作者对于我们今天所谓的“社会关系”赋予了超乎我们想象的重大意义: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城邦统一和步调一致,使城邦远离纷争,使彼此的关怀超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④[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尽管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财富的不平等、婚姻和生育上的安排等都体现出这种差异——不可避免且在意料之中,城邦的法律制度却还是需要体现公民中的平等——“如果没有公民中的平等,社会关系就会分崩离析,因为友谊和互相关怀会随即瓦解”⑤[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同时兼顾社会精英和普通人,注意不使公民中的任何部分脱离法律,注意预防社会关系的断裂、社会的断裂,注意在具体制度中体现民主的正当性基础——因为民主是最容易体现公民平等、最容易表达公民间友谊的制度因素。

五、监察官制度的性质与目的

(一)监察官制度的性质

柏拉图认为,监察官制度是政制的重要内容,但监察官制度只能是相对于“最佳政制”的“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最佳政制”、“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这三种政制是除“具备僭主权力的立法者”之外的其他每一个立法者“都应该知晓的”,因为这样他才好“让他自己处于可明智选择的地位”。而对“次好政制”或“第三好的政制”的理解需要以对“最佳政制”的理解为前提。

然何谓“最佳政制”呢?“最佳政制”是一种只有具备僭主权力的立法者才能建立的政制,因为只有“具备僭主权力的立法者”才满足“最高的智慧必须与至高的权力集于一身”这个理想条件。“最佳政制”这样显明自身:在其中,所有民人共产一切东西,妇女、儿童和财产,不仅如此,而且还要“从各方面清除所有被视为私人性的东西——习俗看作私人性的东西”,还要尽量“使那些即便天然就是私人性的东西成为公有之物”。①[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然而,身体及其各部分这些天然就是私人性的东西如何非私人性呢?“最佳政制”遭遇到了现实障碍,或许是它的最大障碍。“最佳政制”在这个问题上的束手无策使得它蒙上了浓重的乌托邦色彩。那么,这种乌托邦式的政制在理论上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其必要性在于:它“是人们必须判明自己方位的唯一模式”,即“最佳政制”是唯一的标准,用来衡量、比照其他政制形式,它理想一般的存在,促使人们在现实中即使无法觅得“最佳政制”,亦“必须寻找一个尽可能与其接近的政制”。②[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次于“最佳政制”的政制是什么样的政制?是“次好政制”和“第三好的政制”。然而何谓“次好政制”?简单说来,就是雅典异方人和克勒尼阿斯、墨吉卢斯一致同意的那种政制。然何谓“第三好的政制”?这里需要记得,克勒尼阿斯只是接受母邦克里特委托,为新城邦立法的立法团9个成员之一,他很有可能与立法团的其他8个成员达成妥协,这种由克勒尼阿斯和他所属的立法团的其他成员通过妥协而建构的政制是谓“第三好的政制”。显然,从“最佳政制”到“次好政制”到“第三好的政制”是一种政制追求上的“下降”,对应着从“具备僭主权力的立法者”到“需要僭主支持的立法者”到一般意义上的“普通立法者”的下降,对应着那种对“最高智慧”的要求(“最佳政制”要求“最高智慧”“必须与至高的权力集于一身”)的下降。

为什么是次于“最佳政制”的政制呢?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面对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人的原初状态是一种不完善状态,他们“并非天生就具有好判断力”,他们处身于一种“充斥着无序的声音和动作”的“疯狂状态”。通过“声音”与“动作”节奏的和谐教育,获得“秩序感”和“秩序”,才可能疗愈人类与生俱来的疯狂,那种先于“秩序”的疯狂。我们还需记起,还有一种疯狂是“超越于秩序的疯狂”,这种疯狂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体会,不是人人都有能力驾驭,因而不可能人人都可能享有“疯狂的福分”。这也就意味着,不可能人人都是哲人,城邦立法者亦不可能都是哲人。与其说“次好政制”是理论上的次好选择,毋宁说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最佳选择;与其说监察官制度是一项“次好政制制度”,毋宁说它是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最佳选择。那么,为何还要重提“最佳政制”,翻起“最佳政制”的涟漪?为什么不对“次好政制制度”或“第三好的政制制度”的次等性保持沉默?对这种安排较差的认知即便说不上具有颠覆性的影响,难道不会让人心烦意乱?但如果我们对“最佳政制”的限度有透彻的认知,又为何不能面对现实,非要心烦意乱,非要和理论的可能限度较劲呢?

监察官制度除了其“次好”性外,它还是一项“关于政制的法律”③[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制度:依照“政制”的两个构成要素,监察官制度既将监察官职位授予或分配给个人,自身又是必须用来指导监察官及其他行政官员并由他们实施的法律。同时,它由于自身也承载着柏拉图对政治的本质、人的本性、权力的本质等重要问题的透彻理解,因而亦反映着治国理政的客观规律。

(二)监察官制度的目的

设置监察官制度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预防及治疗腐败痼疾。官员腐败是现代国家的常见痼疾,但腐败现象却非现代国家所独有,腐败之风古已吹之矣。阿拉比在对《法义》第三卷加以概括时就曾指出,无论是对城邦还是对个人,只要具备“热爱制度、高度文明、心灵完善”三个条件,腐败就存在不了。①转引自[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然而,这“只要”的三个条件同时齐聚的要求几乎难倒了现实中的“城邦”与“个人”两个类属。令人起疑的是,既然“适合做行政官员的人不同于那些受过一点点教育的人”,换句话说,既然那些官员受过良好教育,为何不能在权力所带来的种种诱惑面前“遵纪守法”呢?根源与其说是权力天然带有使人腐败的倾向,不如说人性中的某些成分易受诱惑而使其变成自身的“弱点”。《法义》作者借讲述古希腊黄金时代的一个传说——克洛诺斯的立法神认识到权力对人的腐蚀作用,就决定让有品质的王、首领、精灵做城邦的领导者,原因是让他们来监管人类,一定比人类监管自身更好——借这样一种神话修辞表明,人性常常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用制度预防和治疗官员腐败之城邦痼疾非常考验立法者的立法水平:假定在这个社会中行使公权力的人会被更大的腐败所玷污,那么,我们需要设置并执行威胁性的法规,对他们进行警示,并惩罚那些有可能在公职人员中间出现的坏人。换用柏拉图的话说,“在我们这种将沿着卓越路线疾驰的国家……居然能够产生出一个受到其他国家最坏的邪恶形式的影响,因此立法者不得不用威胁来规范其表现……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制定反对这些人的法律,当他们犯罪时威吓他们并惩罚他们,假定他们肯定会这样干的话。”②[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73-274页。

警示与惩罚是柏拉图监察官制度表达对城邦官员威吓的两种手段,分别关联着预防和治疗官员腐败两个直接目的。城邦官员掌握并行使着城邦大大小小的一切公权力,倘若这种对权力的行使在制度上不受任何控制,无疑是危险的。构建监察官制度约束城邦官员之权力行使,并不是说官员对权力的每一处行使都可能是错的,并不是监察官制度的构建者把官员都看成坏的,监察官制度的存在不过是使“坏官员”不能作“恶”,当一个官员觉得腐化与堕落并不合算时,也容易做个好官员。监察官制度的这一点在功能上类似于城邦“安全阀”的作用。一旦安全阀失效,一旦有官员“变质”,将由监察官依据监察官制度纠正、治疗之。

设置监察官制度的间接目的在于实现城邦法治。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③[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7页。“人治”是城邦中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恰恰是柏拉图所要反对的党派统治;“法治”是理性之治,虽相对于“哲学王”那种直接的理性之治而显出理性之治的“间接性”,但仍是城邦治理及个人生活应依循的原则。④曹义孙、娄曲亢:《柏拉图〈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柏拉图确信,国家兴亡取决于法治:“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人们能够享受众神赐给城市的一切好处。”⑤[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23页。尽管法治如此重要且必要,但法治之实现却不会一蹴而就,它的实现至少需要:设计良好的法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设立后需要被执行,故尚需要执行法律的合格的行政官员。合格官吏的选拔“不仅仅关注新城邦生活的开端,而这个开端就是整全的一半”⑥[美]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程志敏、方旭译,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而监察官制度就是那种为城邦确保选拔出的行政官员继续合格的制度保障:它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官员腐败及纠正腐败的官员,使官员在任职期间最大可能地成为合格的行政官员。正因如此,它在客观上也就确保了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确保了城邦法治秩序的建立。

监察官制度的根据目的在于提升公民美德,《法义》是柏拉图畅“谈法治”的力作,无论是在立法的整体目的还是在具体立法目的的着眼点上,都非常注重和强调德性——整体的德性,具体的德性,注重体现制度的德性,强调提升公民的德性。“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于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⑦[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27页。然而尴尬的是,“德性”或“美德”虽在立法哲人那里是至善的东西,但大多数人对它并不热心甚至冷淡。立法哲人借诗人之口表达了他对这一状态的清醒认知:渴望以尽快的速度完善其道德的人在世间少之又少,而且极难寻觅,“大多数人都只能证明赫西俄德的评价富于智慧,他说过,通向罪恶之路是平坦的,而且走起来毫无困难,因为它非常短;但是,作为‘追求美德的代价’,他说:‘永生神灵在善德和我们之间放置了汗水,通向它的道路既遥远又陡峭,出发处路面且崎岖不平;可是一旦到达其最高处,那以后的路就容易走过,尽管还会遇到困难。’”①[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27页。立法哲人的任务之一就是将这一不太招世人待见、至少难以去热心追求的美德巧妙地融入城邦立法之中,并在无声之中提升公民的德性,为他们在世的幸福做根本的筹谋。监察官制度显在的是约束监察官与城邦官员,潜在的或者在根本上却是通过维护或提升监察官与城邦官员——他们本是通过城邦创建者所设置的严苛的德性考察的人——的美德,通过他们的典范示范作用,进而提升全体邦民的美德,使之在不觉然间已生活在“自然正确”中,生活在“善”与“美德”中——也许他们自己至始至终都未必意识到——这或许正是美好制度德性所共有的“润物无声”。

六、结语

整体而言,对柏拉图《法义》中监察官制度的研究,我们主要是进行了“解释”与“阐明”,②“ 解释”与“阐明”两者的关系,按照施特劳斯的理解就是,“解释试图确定言说者之所言,以及言说者实际上如何理解其所言。无论他对此是否明言。阐明则试图确定其未被言说者所意识到的含义。”[美]施特劳斯:《迫害与写作艺术》,刘锋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并以前者为主。对监察官制度的解释与阐明离不开对《法义》整体的揣摩,然《法义》遗珍实在良多,对法律人尤其如是,它是柏拉图在那曾经是希腊精神生活重心的古老城邦的全盛时代一去难返愈来愈明显的政治生活背景下,在雅典文明甚至希腊文明面对强邻(东邻波斯人、西邻迦太基人)侵犯而难以持守的可能危险中,在建立新城邦、复兴老城邦的时代局势中,为希腊型文明的保存、为新建的社会或复兴中的社会提供一种完善政体和基本法律的模型所作的一份卓绝的智识努力。

经由上述分析可发现,柏拉图有关监察官制度的设想及讨论等都能对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建构有诸多启发,如监察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应是在哪个层面上加以考察,公民美德、国家法治抑或是预防腐败?显然,从不同层面对监察委员会进行考量,必然会有不同的认识。从预防腐败的角度看,监察委员会制度仅仅是一项具体制度设计,是在问题—对策的思路中予以展开逻辑思考的;如从国家法治整体建设的视角看,则会意识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需要通盘地考虑监察委员会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构架中的位置、功能及制度表述;如从提升公民美德的层次看,则能洞见到监察委员会设计能为当前学人所争议的核心问题——监察委员会的宪法表达——提供基本的思路。柏拉图有关监察官制度的设想博大而精深,我们可以在监察委员会的性质③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而言,秦前红就坦言“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性质尚未明确”,而柏拉图的认识则可为我们提供基本的借鉴。参见秦前红、石泽华:《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性质研究》,《学术界》2017年第6期。、监察官如何监督与被监督、监察官的职责、监察官的遴选等问题上从其思想中汲取智识上的营养。

D903

A

1003-4145[2017]12-0153-08

2017-10-06

曹义孙,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史。

娄曲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良法善治视域下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5AZX02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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