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及挂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分析

2017-04-20 22:21苏和生
青春岁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交强险

【摘要】许多具备挂车的重型牵引车是当前运输业中十分重要的工具,重型牵引车在为我们运输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本身所蕴含的交通事故危机也是不容小觑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当事人根据投保的险种、限额等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对赔偿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这是表面看似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但当投保人仅仅对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却并未对牵引车的挂车投保时,此时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这是我国当前机动车保险类法条中并未明文规定,在立法方面存在漏洞。在此,以一个典型案件为例,来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时牵引车及挂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进行探析。

【关键词】主挂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责任认定

一、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0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向某保险公司仅仅为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40万元,却并未对牵引车的挂车投保,此车由绵阳向广元方向行驶,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绵广段路段时,挂车第一轴左侧车轮突然脱离车体,其中一车轮与前方正在施工区域内进行绿化施工的冯光某(系冯某的父亲)碰撞,造成冯光某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40万元的保险限额之内进行赔偿,而该保险公司坚持辩解由于肇事车辆仅对牵引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并未对其挂车投保,且本案中被害人之死是由于挂车的脱落造成的,牵引车和挂车为独立的两部分,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该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得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至此完美结案,试想若是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保险公司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的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解决这一问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我国保险法体系趋于完善的需要。

二、典型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中死者家属和保险公司双方所持的不同观点就代表着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持有的2种不同看法。

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该观点是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提出的,该主张的法律依据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并且牵引车和挂车为完全独立的独立的两部分,在仅仅为牵引车投保而未对挂车投保的情况下,让保险公司在投保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是于法无据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据国务院令第630号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3条明确地规定了即使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失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在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予法定的赔偿。据我国2008年2月1日后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即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110000元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于其他的赔偿部分再由车主和运输公司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针对以上2种不同的看法,笔者更倾向于第2种看法,理由如下: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之规定仅仅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中规定的虽然挂车不投保,但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是完全使用的,从法条的适用角度来看,本案中保险公司在110000元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是合法合理的。

2、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之规定知,在实践中,半挂车作为一种无动力的机动车辆,没有其单独的驾驶员,若不与主车连接,就无法正常行驶。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受损害时,可将牵引车和半挂车视为共同侵权,据《侵权责任法》第11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償金。”即保险公司应在牵引车和半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据《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知,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中本就属于弱势一方,在处理类似本案的情况之时,让保险公司在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是符合保险法的制定理念的。

三、针对我国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保险类法条的宣传力度

虽然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但目前仍有许多的人不了解交强险的重要性,常常抱着自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于具备挂车的重型牵引车,这类车辆由于有挂车的存在更增加了其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通过社会各级力量,如新闻媒体等居民时常关注的平台来宣传《保险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呼吁大众积极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防治发生事故交通事故后造成的赔偿矛盾升级。

2、将各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引入

即使知道交强险的性质、功能,目前社会上仍有许多人不愿意投保交强险,具有挂车的车辆更是如此,他们认为既要为牵引车投保,又要为挂车投保,是一件麻烦费钱的时,但在发生纠纷进行诉讼之时又会出现很多问题纠纷。如果将政府、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的监察管理制度导入这一环境中,对符合办理交强险资格的主体进行严查处分,鼓励其主动地投保,这无疑是一种优化我国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现状并且节约司法诉讼资源的方式。

3、完善我国牵引车及挂车交通事故赔偿的立法

我国当前保险类的立法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11项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人不承担三者险赔偿责任,过度地强调了交强险而忽略了主、挂车保与不保三者险之问题。据《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很容易看出,该责任免除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应当具备的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利于保险人稳健经营和合理收取保险费。总之,牵引车及挂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立法漏洞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地探析。

【参考文献】

[1] 陈广辉.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赔付[J]. 道路交通管理, 2015(03):74.

[2] 国务院.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 2013(Z1):85-92.

[3] 廖春梅. 牵引车投保挂车未办交强险也得全额赔偿[J]. 南方农机, 2012(02):47.

[4] 曾 进. 主挂车连接使用时保险责任的划分[J]. 人民法, 2010(10):101-104.

【作者简介】

苏和生(1994—),男,汉族,四川眉山人,本科学历,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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