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孝”与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构建

2017-05-11 08:19毕天云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宗族中华书局养老

毕天云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华传统福利基础概念研究(学术主持人:毕天云)·

论“孝”与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构建

毕天云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孝”既是中华民族传统养老文化的灵魂,也是中华传统福利文化中的典型性要素。“孝”与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之间具有内在亲和性,“孝”是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孝”的延伸和拓展从文化层面型塑了“三圈化”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以孝事亲”确立子女赡养父母的道德律令,奠定了基础性的家庭养老保障网;“以孝睦族”延伸家庭孝道于同宗族人,促进了互助性的宗族养老保障网;“以孝治国”转换家庭孝道伦理为国家政治伦理,推动建立了补充性的国家养老保障网。以“孝”为文化底蕴的传统养老保障网具有鲜明的差序格局特征,为中国传统社会不同时代的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养老保障,对当代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孝文化;家庭养老保障网;宗族养老保障网;国家养老保障网

在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体系中,若论起拥有许多典型性和标志性的文化要素,孝文化就是当之无愧的代表之一。养老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化又是中华民族传统养老文化的灵魂。孝文化与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之间具有内在的亲和性,正是孝文化的延伸、拓展与丰富,为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构建提供了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土壤。那么,孝文化如何“型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孝文化通过哪些机制“塑造”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以孝文化为底蕴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由哪些层次构成?多层次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具有何种结构性特征?它在今天还有启迪意义吗?这些构成本文试图探索和回答的问题。

一、“以孝事亲”与家庭养老保障网

老年人是人类社会所有发展阶段共同存在的社会群体,“老有所养”是任何一个历史时代都必然需要面对的共同问题。家庭养老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最悠久的养老保障模式,也是数千来中国传统社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养老保障网。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养老保障,不仅有其客观的自然经济基础,更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正是“孝”的提出和孝文化的形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养老保障网提供了坚实而持久的伦理基础和文化支撑。

肖群忠认为,在西周乃至春秋之前,“孝”的初始含义是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到春秋战国之际,“孝”的初始含义发生了重大转变,“善事父母”成为“孝”的本原要义,“孝”从先前的“宗教伦理”转化为“家庭道德”。*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孔子认为,“孝”不仅是家庭道德,而且是“道德之本”。孔子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页。孔子还认为,作为家庭道德之本的“孝”,是调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首要原则,是子女对待父母的第一道德准则,子女遵循孝道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页。。如何实现“天经地义”的孝道,孔子说:“夫孝,始于事亲。”*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页。所以,“孝”的核心道德义务以父母为对象,“孝”的根本要求是子女必须履行“善事父母”的道德责任,要为父母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赡养保障。

子女遵循孝道“善事父母”,既要“事生”也要“事死”,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台湾学者杨国枢把孝道内容概括为十五项:敬爱双亲、顺从双亲(无违)、谏亲以理(勿限不义)、事亲以礼、继承志业、显扬亲名、思慕亲情、娱亲以道、使亲无忧、随侍在侧、奉养双亲、爱护自己、为亲留后、葬之以礼、祀之有礼。*杨国枢:《中国人之孝道的概念分析》,载《中国人的蜕变》,桂冠图书公司1988年版,第39-40页。孔子认为,“事亲”主要体现在居、养、病、丧、祭等五个方面。他在《孝经》中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5页。孔子还提出,侍奉双亲要贯穿于父母和子女的生命全程,父母在世要赡养,去世要服丧,服丧期满要祭祀。他在《论语·为政》中说:“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32页。孟子则运用反证法论述了懒惰、享乐、好财、纵欲、好斗等五种“不孝”行为,实质上也是在警醒子女好好“事亲”。孟子说:“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66页。在孟子看来,如果子女彻底改变和纠正了“五不孝”行为,也就达到了“事亲”的孝道要求。

“善事父母”包括“事生”和“事死”两个领域,其中的“事生”集中体现在子女要为在世的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全方位的悉心赡养,明确了家庭养老保障的范围、任务和责任。《吕氏春秋》从总体上提出养体、养目、养耳、养口、养志等“善养五道”,并详细阐述了“善养五道”的具体要求。《吕氏春秋·孝行》曰:“养有五道:脩宫室,安床笫,节饮食,养体之道也;树五色,施五采,列文章,养目之道也;正六律,和五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熟五谷,烹六畜,和煎调,养口之道也;和颜色,说言语,敬进退,养志之道也。此五者,代进而序用之,可谓善养矣。”*陆玖译注:《吕氏春秋》(上),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11页。曾子认为,赡养父母不仅要兼具“养身”和“养心”,还要持之以恒“孝终身”。曾子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44页。

在家庭养老保障领域,“以孝事亲”至少要做到四个方面:一是物质供养。《孝经》说:“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胡平生译注:《孝经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1页。“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物质供养是家庭养老的首要责任,是子女赡养父母的第一义务。在父母年老体衰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后,子女必须为父母提供物质生活条件保障,确保父母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避免父母的日常生活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孟子说:“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43页。《礼记》专门提到要照顾好父母的日常起居:“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下凊,昏定而晨省。”*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页。二是忧年侍疾。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随着父母年岁增长,更容易患病。孔子提醒子女要牢记父母的年龄,既为他们的长寿高兴,也为他们的衰老而担忧。孔子说:“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9页。孔子说:“父母唯其疾之忧”*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4页。,子女要以自己孩子生病时的关爱程度来关心父母的身体健康,为他们的疾病而忧愁。《礼记》对子女在父母生病期间提出了具体要求:“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1页。当父母生病时,子女还要做到“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医不三世,不服其药。”*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48页。三是敬爱顺从。所谓“敬爱”,就是要发自内心地尊敬爱戴父母,对父母保持恭敬和悦的态度。《礼记》说:“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48页。孔子认为,“敬亲”比“养亲”更重要,更体现孝之本质。曾子也说:“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20页。。孟子认为,“尊亲”是孝子最重要的品质。他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80页。,“大孝终身慕父母”*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72页。。所谓“顺”,就是无违于父母意愿,顺从父母和服从父母。顺从是对“敬爱”的贯彻与落实,顺者为孝。不顺之子常被称为“逆子”,它是对不孝顺之子的最大谴责。四是以礼丧祭。儒家孝道不仅重“事生”也重“事死”,认为养老送终是不可分割的行孝链条。孔子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3页。《中庸》提出:“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陈晓芬、徐儒宗译注:《论语·大学·中庸》,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21页。儒家还认为,丧祭之礼是对“事生”的继续,本身具有教孝的教化作用。孟子也说:“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55页。荀子认为,祭祀之礼是抒发孝子心意和思慕情感的必要形式。

二、“以孝睦族”与宗族养老保障网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多功能社会组织,宗族既是血缘共同体也是生活共同体,既是经济共同体也是福利共同体。*毕天云:《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初探》,《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自宗族组织产生以来,一直承担着民间福利提供者的角色,为宗族成员提供福利支持,宗族福利是中国社会福利史上最为悠久的民间福利形式。宗族养老既是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重要支柱。传统宗族养老保障网的形成,与孝道的亲族性外延密切相关。儒家倡导的孝道思想具有“推己及人”的特质,孕育了孝道的包容性和外延性。孔子在《礼记·礼运》篇中提出“人不独亲其亲”*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48页。,强调孝的“由亲到疏、由近及远”;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上》篇中提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2页。,主张把孝“达之天下”。由此,“孝”从孝敬父母的家庭伦理,延伸拓展为敬老养老的宗族伦理。*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孝的亲族性外延,集中体现为“睦于父母之党”。孔子在《礼记·杂记》中说:“睦于父母之党,可谓孝也。故君子因睦以合族。”*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681页。研究孝文化的肖群忠认为:“孝是维护宗族与家族主义的首要观念与规范,对祖宗之尊重,对父母之赡养,均有利于宗族与家族的稳定和谐。”*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家庭和宗族同为亲情关系亲密的血缘群体,宗族是家庭的扩大,孝从家庭外延至宗族具有与生俱来的“天然”优势,为宗族养老保障提供了道德基础。

以扩展的孝道伦理为基础的传统宗族养老保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制定族规家范*徐梓认为,“家范亦即家人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或法度,它是旧时父祖长辈为后代子孙、或族长贤达为族众所规定的立身处世、居家生活的原则和教条。”参见徐梓:《中华文化通志·家范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对族人进行尊老敬老的孝道教育。宗族教育在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功能,尊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在宗族教育内容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孝道”又是中国古代宗族族规家范教育的核心。*李明:《中国古代宗族教育的核心——孝道》,《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中国古代的族规家范名目繁多,诸如宗约、宗规、宗禁、族规、族约、族范、祠规、祠约、家规、家训、家礼、家诫、家法、家箴、祖训、先训、训诫、条诫、规条等。*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0页。许多宗族(家族)在制定族规家范时,专门列有“养老叟”“养老太”“优老”等条款,对族内的敬老养老孝道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宋代以来的族规家范进一步强化了孝道的教化功能,不但对孝道进行理论上的探索,而且成功地将孝道作了通俗化和生活化的处理,使之在日常生活中更具操作性。*朱明勋:《中国家训史论稿》,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如洪秀全家族的嘉应州洪氏祖训第一条就是讲孝亲睦族:“一谕族人,子必孝亲,弟必敬兄,幼必顺长,卑必承尊,处宗族以和恭为先,处乡党以忠厚为本,凡我族人,尚其免诸。”*转引自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和祠堂》,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1页。徐梓从明清两代和民国时期的族规家范中选择了142种族规家范进行条款归纳分析,发现敬祖孝亲类的条目最多,共409条,约占整个条目总数1896条的21.5%。*徐梓:《中华文化通志·家范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页。

二是宗族内部不同家庭之间开展互助养老。宗族型互助养老是以血缘为纽带发展起来的互助养老形式,是传统民间社会最基本的互助养老形式。*高和荣:《中国传统民间互助养老形式及其时代价值——基于闽南地区的调查》,《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宗族型互助养老主要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过继”式互助养老。“过继”亦称过房、过嗣、继嗣,是指宗族内没有生育儿子的家庭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过继”是传统宗族互助养老中的一种族内收养行为,“过继”的孩子一般都是“儿子”称为“嗣子”,绝大多数也是为了延续男性继承人。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无子,就“以从兄韶子道立为嗣”;大诗人白居易无子,“以其侄孙嗣”。“过继”的“嗣子”虽为养子,但对养父母尽孝却与亲生父母无异。唐朝名相房玄龄的父亲房彦谦,15岁过继给堂叔,奉养继母如亲生,孝敬伯父尽心竭力,凡五服以内的亲属都以礼相待,整个房氏家族都以他为楷模。*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另一种是宗族集体养老。在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中,家族成员累世同居,财产共有,同爨合食;宗族组织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效力的“保险公司”*[美]加里·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松建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利用宗族的集体力量直接为族内老年人提供物质生活、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保障。

三是为族内贫困无依的孤寡老人提供生活资料保障。在依靠“养儿防老”的传统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难题在于既无“亲子”也无“嗣子”的孤寡老人。宋代以后,随着族田义庄的蓬勃发展,一些族产丰厚的宗族直接为族内贫困无依的孤寡老人提供钱粮资助,以维持其晚年的基本生活。如萧山《来氏家谱》规定:“每岁终,听米三十石给鳏寡孤独之极贫者”*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常熟《王氏怀以堂亦义庄规条》规定:“族中力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每口计日给米。”*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又如道光十七年,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中规定:“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再如清朝光绪年间,苏州葑门陆氏《赡族规条》规定:“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四是为族内的贫困家庭提供丧葬支持。传统孝道的完整过程包括“事生”和“事死”(送终)两大环节,“事死”集中体现在丧葬制度中,宗族内部的丧葬互助是贫困族人完成“事死”孝行的重要支持。我国传统丧葬制度始于夏商时期,同一宗族的成员都有“相葬”和“死相哀痛”的义务;如果家庭困难无力办理丧葬的,同族之间还有相互帮扶理丧的责任。*甄尽忠:《试论先秦时期的宗族和宗族社会救助》,《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先秦时期,在同族之内,血缘关系未出五服者,无论富贵贫贱,都要慰问、哀悼死者和死者亲属,并送给丧家一定财物办理丧事。《礼记·文王世子》篇云:“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51页。据东汉后期政论家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十月》记载:“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转引自王俊秋:《中国慈善与救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在隋唐宋元时期,丧葬互助一直作为宗族慈善的重要内容得以继续发展。同一宗族成员或出人,或出钱,或出冢地,使死者得以安葬。*吕洪业:《中国古代慈善简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年版,第40-41页。清朝光绪年间,苏州葑门陆氏《赡族规条》规定:“族中力不能丧葬者,均宜酌济。无论男妇,遇有死亡,报明庄内,无力成殓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无力安葬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三、“以孝治国”与国家养老保障网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和宗族(家族)在养老保障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在平民百姓的养老保障中长期扮演的是“补缺者”角色。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养老保障网的形成,与孝道的政治性外延和孝道政治化紧密相关;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孝道烙印”和浓厚的“伦理色彩”。众所周知,“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典型特征,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和延伸,家是小国,国是大家;父为家君,君为国父。*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170页。正如孟子所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32页。“家国同构”,君父同伦,家庭伦理与政治合一;在伦理型政治的“家国一体”结构中,孝道由家庭伦理扩展为社会政治伦理;家长“以孝齐家”,君主“以孝治国”。《孝经》标志着儒家孝道理论创造的完成,为“以孝治国”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汉代统治者提出“以孝治天下”,孝道由“家道”延伸为“国道”,“以孝治国”成为传统“王道”思想的组成部分,孝道渗透到了封建国家的官吏选拨制度、官吏管理制度、赋役制度、旌表制度、法律制度和养老制度之中。*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186页。

“孝”的基本含义是尊老敬老养老,在“以孝治国”体系中,历代王朝统治者在社会保障领域践行孝道的基本途径就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颁布养老礼仪和法令,建立和发展国家养老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和形成时期,国家养老保障措施还比较零散,尚未实现养老保障制度化。秦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建立后,特别是汉代统治者强调“以孝治天下”,两汉皇帝颁布了一系列尊老、养老的政策法令,并采取实际措施发展养老事业,才真正开始建立制度化的国家养老保障。中国古代国家养老保障的对象,孔颖达疏引南朝梁经学家皇侃的话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年之老。”*转引自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在四种国家支持的养老保障对象中,“三老五更”是一种荣誉称号,并非每个普通老年人都能获得,只有极少数年高德劭之人才能享有;*王文涛:《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的考察》,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47页。国难死者的父祖由国家赡养,纳入历代军人优抚保障范围;官吏养老保障有专门的致仕制度(退休养老制度),保障的待遇水平比较高;平民养老保障的“应然”人数最多,但“实然”受惠面并不广泛,待遇水平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是官吏养老保障和平民养老保障两个部分。

国家向占老年人口绝大多数的平民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最能体现“以孝治国”的价值理念。归纳起来,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面向平民老人提供的国家保障主要有五种形式:

一是教化性的孝道宣传。汉代及其以后的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孝道教化,有的皇帝还率先垂范践行孝道,建立“举孝廉”制度,运用“旌表制度”宣扬“孝义之家”。国家进行孝道教化的目的不是追求功利性的养老效果,旨在营造尊重老人的社会氛围,为制定和实行养老政策奠定社会心理基础。正如《礼记·乡饮酒义》篇所云:“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悌;民入孝悌,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829页。

二是象征性的尊老礼仪。据《礼记·王制》记载,先秦时期已有尊老礼仪:帝舜有虞氏用“燕礼”养老于“痒”,“深衣而养老”;夏侯氏用“飨礼”养老于“序”,“燕衣而养老”;商朝用“食礼”养老于“学”,“缟衣而养老”;周朝兼用虞、夏、商三代的养老之礼。*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73页。在各种尊老礼仪中,始于周代的“乡饮酒礼”最具代表性,后来演变为国家倡导的基层敬老之礼,一直延续至清代。《礼记》曰:“乡饮酒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829页。此外还有皇帝举办的敬老养老“千叟宴”。设宴招待父老首创于汉高祖刘邦,隋文帝、隋炀帝、唐高祖李渊都曾设宴款待老人;清朝的敬老养老宴比较典型,康熙五十二年(1713)举行千人大宴,康熙皇帝即席赋诗一首《千叟宴》;乾隆五十年(1785)在乾清宫举行的千叟宴,被邀请的老年人达到约三千人。*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页。

三是赏赐性的物质补助。皇帝和朝廷对老年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衣物、食物、钱财等物质赏赐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这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针对平民老人最为普遍通行的养老保障措施。先秦时期已经有赏赐性的物质补助,在西汉时期实现了老年人物质补助的常规化和法制化。*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此后,历代王朝一般奉行不替,赏赐性的物质补助持续发展。*参见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200页;张祖平:《明清时期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151页。虽然“恩惠性”的物质补助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确有实质性意义,但一直没有形成固定的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不同朝代的物质补助差异性也比较大。

四是荣誉性的精神慰藉。重视荣誉性的精神慰藉是中国传统国家养老保障的一个显著特色,具体形式丰富多样。如存问制度。存问制度在汉代比较盛行,通过朝廷遣使和地方官员存问高龄老人,使被存问的高年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到明清时期,也不乏皇帝亲自要求地方官员存问老人的事例;清朝甚至把地方官存问老人列入法律之中,《大清律例》规定:“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张祖平:《明清时期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又如赐高年王杖制度。“高年赐王杖”是汉代养老制度中的创举,获赐王杖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多种优待。*参见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此外,还有始于北魏孝文帝的为德高望重老年人“赐官爵”制度,明清时期又出现了为百岁高龄老人树牌坊(百岁坊)的制度。*参见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218页。

五是优待性的特惠政策。历代王朝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出发,颁布和实施一系列优待老年人的特惠政策。在赋役优待方面,从周代开始,就赋予老年人免除赋役的特权,一般从五十岁开始即可不服徭役。*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唐朝实行给侍制度,对于八十以上的老人,许给侍丁,享受免役优待。*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清朝的政策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徭役。”*转引自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在刑罚优待方面,老年人触犯刑律时享有量刑从轻的优遇。在先秦时期已有“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礼记·曲礼上),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5页。的规定,汉代以诏令和刑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唐代的《唐律疏义》中专门列有老年人犯罪处罚从宽的规定,并延续到明清时期。此外,开始于两晋、入律于北魏、实行到明清的“犯罪存留养亲”制度*秦永洲、杨治玉:《以孝治国——孝与家国伦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4年版,第202页。,或多或少受到尊老养老思想的影响,总体上有利于减少贫困无依老人的数量,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差序格局

综上所述,以“孝”为文化底蕴、伦理基础和价值理念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由“家庭养老保障网”、“宗族养老保障网”和“国家养老保障网”等三圈构成,这是一个差序格局化的养老保障网(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差序格局图

在差序格局的传统养老保障网中,位于“里层”的家庭养老保障网居于基础性的核心地位,是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基石。家庭养老保障网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重要的养老保障网,几乎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够从中获得生活保障。在家庭养老保障网中,子孙数量越多,子孙越孝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越有保障,这是几千年中国传统社会养老保障的一般规律。位于“中层”的宗族养老保障网是一种互助性的养老保障网,它为贫困潦倒、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同族老年人提供了一层不可或缺的“保护网”,为从家庭养老保障网中“漏出”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兜底”保障。位于“外层”的国家养老保障网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网,体现“以孝治国”的“皇恩”式关怀,是一种“君父”赐予的“慈悲”式温暖;它是一种尚未常规化和制度化的养老保障网,不能给老年人以稳定的养老预期,有时发挥“雪中送炭”功能,有时仅仅是“锦上添花”。

从文化角度看,“孝”是贯穿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文化“红线”,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差序格局特征,与“孝”的本原性含义及其派生性延伸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孝”的本原性意义是“家庭伦理”,要求子女“以孝修身”、“善事父母”乃至“以孝齐家”;“孝”的第一次派生性意义从家庭延伸到宗族(家族),促进了孝的亲族性外延,为“以孝睦族”提供了道德支持;“孝”的第二次派生性意义从宗族(家族)延伸到国家,促进了孝的政治性外延,使国家养老保障网成为体现“以孝治国”理念的实现形式。在不断派生、外延和延伸的过程中,“孝”经历了“家庭孝”——“宗族孝”——“国家孝”的转变与演化,养老保障网也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网为基础的“宗族叠加”和“国家叠加”过程。无论是从“孝”的本原性还是从血缘关系的亲疏性来看,这是一个“越来越薄”的过程,这就是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络差序格局化所蕴含的文化逻辑。

在传统农业社会工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取代了传统养老保障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核心化,削弱了家庭原有的养老保障功能;宗族组织日渐衰落并退出历史舞台,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趋于归零;业缘组织(工作共同体)蓬勃兴起和普遍化,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养老保障主体;国家掌控的公共资源越来越多,国家能力越来越强,政府成为制度化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在传统社会养老保障网络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转型的过程中,尽管社会保险机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机制,但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某些功能仍然不可替代。我们看到,养老保障中的物质保障功能(资金和实物保障)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家庭之外的组织来承担,服务保障功能(日常生活照料)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由专业化的社会养老机构来承担,但情感保障功能(精神慰藉)却难以全部实现“孝道外包”。传统孝文化强调老人养老既要“养身”也要“养心”,尤其重视“养心”的重要性。在“养心”这一点上,最佳选择永远是富有血脉亲情的家庭。因此,在建设现代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国家应该继续强调家庭和子女的道德责任,所有的子女都应继承和发扬推崇“养心”的传统孝道精神。

(责任编辑:陆影)

2017-02-07

毕天云(1968—),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ZD112)的阶段性成果。

D632.1

A

1003-4145[2017]05-0032-07

主持人语:本期栏目主题为“中华传统福利基础概念研究”,专题阐释中华民族传统福利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基础概念——“孝”和“义”。在中华民族传统福利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概念或核心范畴,构成了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的有机要素。这些基础概念既为传统福利体系构建奠定价值理念,也为社会福利行为提供意义说明,还为社会福利实践指引方向,时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孝”与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构建》一文分析了“孝”的社会福利意义。文章认为,“孝”是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孝”的延伸和拓展从文化层面型塑了由家庭养老保障网、宗族养老保障网和国家养老保障网构成的中国传统养老保障网,“三圈化”的传统养老保障网具有鲜明的差序格局特征。《论“义”的社会福利内涵及功能》一文解读了“义”的社会福利意义。文章认为,“义”具有四个层面的社会福利含义,在传统社会福利供给体系中具有三重地位,“义”的社会福利内容广泛体现在家庭、群体和国家社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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