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的社会福利内涵及功能

2017-05-11 08:25高和荣赵春雷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福利救济福利

高和荣 赵春雷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论“义”的社会福利内涵及功能

高和荣 赵春雷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义”具有“应当”与“正当”、“合理”与“恰当”、“好”与“善”、“公道”与“正义”四个层面的涵义,它们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提供支持。“义”是社会福利的前提、方式和纽带,它在不同范围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中,家庭中“义”的福利包括养老、育幼、托孤、助残、接济五个方面,群体中“义”的福利主要包括接济和互助两个方面,国家社稷中的“义”表现在赈灾、慈善救助、互助三个方面,具有西方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所不具有的优点。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福利制度的进程中,应该扬弃而不是抛弃基于“义”的社会福利制度。

“义”;社会福利;救济

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形成正式的社会福利制度,但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是存在的,人们只能通过非正式的道德规范来提供不同程度的社会福利。在诸多社会道德规范中,“义”的社会福利功能比较凸显,因为“义”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要求恰恰契合了社会福利的精神追求。传统社会中的人们在不同语境中对“义”形成四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解释为“应当”“正当”,如“见义不为,无勇也”*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见利思义”*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等;第二种解释为“合理”“恰当”,如“义之与比”*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义者宜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页。“义者,事之宜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页。;第三种解释为“好”“善”,如“闻义不能徙”*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徙义”*张燕婴译注:《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47、210、44、86、76页。;第四种解释为“公道”“正义”,如“义也夫,可谓直也”*赵生群:《春秋左传新注》,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29页。“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方勇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25页。等。显然,为每个个体提供社会福利既是“应当”“正当”之事,也是“合理”“恰当”之事,既是一种“好”和“善”,也是“公道”“正义”之事。正是在“义”的上述精神指引之下,诸多个体才能获得大量的社会福利,这也弥补了正式社会福利制度的缺失。那么,“义”的社会福利功能是如何发挥的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作为社会福利的“义”

“义”具有“应当”与“正当”、“合理”与“恰当”、“好”与“善”、“公道”与“正义”四个层面的涵义。

“义”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几乎要求每个有能力的个体为处于生活困境中的个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此,基于“义”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系统几乎覆盖了全社会,而且,这种社会救助由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道德关系所确立,既能使得被救助对象感受到伦理关怀,也不存在中间环节,从而确保了运行的低成本。但“应当”或“正当”毕竟不是“必须”,当个体面对需要生活帮助的他人时,他可以行“义”提供必要的帮助,也可以不提供帮助,此时,他仅可能会遭到道义上的指责,而不会受到任何强制性的惩罚,因此,基于“义”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系统是比较脆弱的。同时,受到中国传统社会差序格局的限制,个体基于道德义务提供的救助一般仅限于家族、宗族、亲戚朋友的范围之内,一般按照与个体关系亲疏的程度确定负有救助责任的主体及其责任的大小,在关系较近的个体对特定对象没有提供救助的情况下,其他主体贸然对该对象提供救助,可能会招致越俎代庖的非议,因此,基于“应当”“正当”的“义”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一定的狭隘性。

第二,作为“合理”“恰当”的社会福利。在传统社会中,个体救助他人道德义务的履行可能会存在诸多困难,除了道德约束的脆弱性之外,还受到社会福利提供者能力的约束。因为传统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在收成正常的年景里,除去苛捐杂税之外,农民生产剩余非常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对他人的救助能力非常有限。当遇到天灾导致农业收成锐减,或者政府赋税过重导致农民生产剩余过少时,就会出现普遍贫困问题,于是,有能力救助他人的个体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却非常多,这样,基于“应当”或“正当”的“义”建立起来的救助体系就会崩溃。但显然,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的需要却并没有消失,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对社会福利更加渴望了,在此情况下,一些人便揭竿而起,高举“义”的大旗,通常被称为“义军”或“起义军”,他们要求通过强制性手段剥夺富人的一部分财富分配给穷人,此时,“义”就为他们劫富济贫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或“恰当”的理由,他们希望通过“等富贵,均贫富”的做法,为穷人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义”为传统社会中劫富济贫的行为提供了合理性或恰当性,从而为历史上此起彼伏的反抗剥削的农民起义提供了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统治者注重农民的“休养生息”,减轻对农民的剥削,有利于缓解农民贫困问题的严重化,与现代国家通过税制设计实现“劫富济贫”理念相一致。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劫富济贫仅仅是广大贫苦农民的一种理想,这一思想并没有被统治阶层接受并制度化,受到小农狭隘思想的限制,即使那些高举“义”字大旗的农民起义军首领在取得政权之后通常会抛弃当初的理想,成为新的剥削者,致使现代意义上“税收-救济”模式的社会福利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

第三,作为“好”和“善”的社会福利。在传统社会中,也不乏一些乐善好施的个体或组织,他们提供一些不限定对象的救助,如一些富有的个体开办“义学”、施舍“义粥”等,这样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慈善色彩,其中之“义”可以理解为“好”或“善”。需要指出的是,在传统社会中,政府也会设立“义仓”以备不时之需,但不能将政府设立“义仓”中的“义”理解为“应当”或“正当”,因为政府并不承担救助社会的法定责任,因此,政府设立“义仓”待农民普遍遇到生活困难时提供必要的救济只是政府的一种施舍,并非想承担赈灾济困的责任,而是要展现自身“好”和“善”的一面,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

基于“好”或“善”的“义”所实施的救济活动不限定救济对象,使得救济对象突破了家族、宗族、亲戚朋友等特殊道德关系的限制,大大扩大了救济范围,借助于模糊救助对象的方法避免遭受越俎代庖的非议,尤其是政府设立“义仓”,对于发生重大天灾时为灾民提供救济提供了条件。但除“义仓”外,民间救助属于个体自发行为,个体实施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体的自主意愿,而且,由于实施这类救助一般需要比较大的开支,因此,有能力进行此类救助的民间个体数量非常少,尽管该类救助活动在传统社会中存在,但并不普遍。

第四,作为“公道”“正义”的社会福利。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并没有提出自然权利观,但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了人的生存的重要性,并且将之纳入“义”的范畴之内。例如,《周易》就提出,“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杨天才、张善文译注:《周易》,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75页。,也即使人存活,并且使人生活得更好,这是基本的“道义”,因此,“道义”要求帮助那些生存或生活面临困难的人们,使他们得以生存或者更好地生活。正是基于这样的精神,在传统社会中一些个体才会有“仗义疏财”“仗义相助”的行为,为处于困境中的其他个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传统社会中,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大多数人仍然有着对于某种神灵的终极信仰,这导致人们的平等正义观与“因果报应”观有着密切联系,古语有云,“以彼之道,还使彼身,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多行不义必自毙”“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些理论告诉人们,“上天”是公平正义的,要想获得上天的垂青,需要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现在的善行在将来或来世获得好的回报。这意味着,个体为了未来或来世获得好的回报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为他人提供了生活福利。例如,一些宗教信徒受到宗教行善积德思想的影响,主动为生活遇到困难的人提供食物、衣服、暂居居所等,以帮助这些人渡过生存难关。

基于“公道”“正义”之“义”供给的社会福利超出了传统道德实体的范围,使得社会福利在全社会层面得到供给,从而为那些暂时或长期脱离道德实体而生存或生活困难的个体获得帮助提供了条件。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未提出建基于自然权利观基础上的正义论,而是多建基于因果报应论基础上,这致使基于“道义”或“正义”的福利供给同样停留在民间层面上,政府并没有以它们为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福利制度设计,从而无法确保脱离传统道德实体的个体获得公平的社会福利。

二、“义”在社会福利供给体系中的地位

“义”作为传统社会福利供给体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义”是社会福利的前提,有“义”才能施舍福利项目。由于政府并没有承担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因而也就没有建立起社会福利供给系统,个体的社会福利供给基本由民间来承担。而民间供给社会福利以其具有供给的动机为前提,通常并非一种获利行为,而是一种失利行为,因此,个体通常不具有供给社会福利的天然动机。尽管从表面上看,传统社会中个体供给社会福利是一种自发行为,但这种自发行为的背后却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具体到传统社会中个体提供的社会救济而言,其动机来自对于“义”的价值追求。

“义”观念并非从来就有,而是在漫长的社会演变中长期选择的结果。最初,一些人实施了一些“义”的行为,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这些行为有利于人类群体的利益,这些行为便得到广泛倡导,逐渐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于是,“义”就成为一种要求人人遵守的道德规范,融入到社会文化体系之中。一旦“义”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就会自动生成一种有关“义”的社会教化体系,这一体系倡导、推崇“义”的价值,新生个体只要生活在这种社会体系中,就会潜移默化地接受“义”道德所传递的价值追求,追求并实现“义”的价值成为其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当其面对需要发挥“义”的价值的具体情境时,他便会自觉按照“义”的要求采取行动,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义”所规定的道德义务。当个体为了帮助他人应对生存或生活困难而积极承担“义”规定的道德义务时,他也就具有了为他人提供救济福利的动机。由此可见,没有“义”的价值引导,人们就难以生成救助他人的动机,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义”是社会福利得以有效供给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义是社会福利的方式。社会福利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服务等内容,传统社会中最为广泛的福利项目应该是社会救济,尽管政府也会为特定对象提供优抚,但福利对象的范围往往比较小,而社会保险在当时根本不存在,相对而言,社会救济是任何社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不可缺少的福利形式,缺少社会救济的社会必然会带来社会风险,因此,社会救济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基本的社会福利形式。

社会福利总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在有关社会救济的正式制度基本缺失的情况下,只能由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道德规范来承受这一历史使命,“义”可以为社会救济的供给提供规范指引,它通过分别赋予个体救济他人的道德义务和获得救济的道德权利,当特定个体看到他人面临生存或生活面临困难时,他可以遵照“义”的要求提供力所能及的救济,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处于生存或生活困境中的个体向有能力提供救济的主体主张自身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而获得救济,例如逃难者向朋友寻求帮助的权利。这样,“义”为传统社会中的救济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建立起了必要的联系,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而言,“义”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生存困难者获得救济的基本途径。

第三,义是社会福利的纽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学说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儒家主张以“仁义治天下”,“仁”和“义”具有最高的统帅地位。具体到“义”,由于“义”的本意为“应当”或“正当”,而遵守传统道德规范本身就属于“应当”或“正当”的范畴,因此,几乎所有其它的道德规范都可以纳入“义”的范畴之内理解,同时,几乎所有的道德规范可以与“义”结合起来使用,例如“礼义”“孝义”“信义”“忠义”等,这样,“义”就成为联系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不同社会福利伦理基础的道德规范——“礼”“孝”等的纽带,因而成为联系不同社会福利形式的纽带。

在传统社会中,“义”赋予了人们为生存困难的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道德义务,同时赋予了生存困难的个体获得他人帮助的道德权利,于是,助人者与求助者之间就具有了“道德义务-道德权利”的关系,两者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关系,也即助人者向求助者提供特定的福利,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福利供给与福利需求关系,由此可见,正是“义”创造了这样一种福利关系,因而“义”成为连接福利供给与福利需求的纽带。

在社会生活中,有能力的个体为生存困难的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首先体现为一种物质上的帮助,通常通过诸如提供食物、衣物、居所等体现出来。但对于受助者而言,他在获得这些物质内容的同时,也会体验到助人者的关怀,体验到人与人之间“义”之所在,进而从内心里产生一种感恩之情与宽慰之感,这种感情体验一般会给予其生存下去的勇气,因此,“义”的福利供给行为不仅会产生物质福利,也会产生精神福利,而两种福利统一于“义”, “义”就可以看作是联结物质福利与精神福利的纽带。

三、作为社会福利的“义”的内容

作为支撑中国传统社会福利供给的纽带,“义”几乎在每一个社会领域都发挥着其福利供给功能,在不同的领域内,它所提供的福利内容也不尽相同。概括而言,“义”的福利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家庭中义的福利内容。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实体,“义”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基本道德伦理,在家庭内部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社会福利角度而言,“义”体现为个体承担其各种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为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福利。

首先,养老和育幼。赡养老人是中国基本的孝道,而养儿育女也被认为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大都以抚养子女成家立业为基本的人生目标之一,人们认为既然父母养育了子女,并且在养育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那么,当他们年老之后,子女就具有了赡养老人的“应当”或“正当”,这样一种代际抚养和赡养关系,既是“合理”的,也是“公道”和“正义”的。基于此,才有了“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只有尽了孝道的人才会被人们认为是有“义”之人,不尽孝道的人则会被批评为无“义”之徒。在家庭中,“义”首先体现为子女对老人的孝顺,同时也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哺育上,赡养老人和哺育儿女是每个家庭成员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家庭中“义”的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

其次,托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如果因父母双亡而出现孤儿,也通常由孤儿所属家族或宗族内部其他有特殊血缘或亲缘关系的家庭来抚养。在中国社会中,基于血缘和亲缘形成的交往渠道始终是个体融入社会的一个基本渠道,正是基于血缘和亲缘的认同,才形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差序格局”, 不同个体之间血缘和亲缘上的亲疏程度反映了他们之间道德“权利-义务”关系的多少和履行的必要性。两个个体之间血缘和亲缘关系越是密切,他们之间的道德“权利-义务”的内容通常也越多,履行的必要性也越强,于是,一旦出现孤儿,在以孤儿为中心的差序格局网络中,与孤儿最为亲近的家族或宗族成员就被赋予了抚养孤儿的道德义务,该成员如果承担抚养孤儿的责任,则被认为是“义”的,反之则会被认为是不“义”的,这样,家族或宗族内部孤儿抚养便成为“义”的社会福利内容之一。

再次,助残。在传统社会里,残疾人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照顾责任。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缘关系,家庭成为最坚实的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关系,为了维护家庭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每个成员都承担着帮助其他成员的道德义务,而处于困境中的家庭成员拥有要求获得其他家庭成员帮助的道德权利。在此情况下,一旦家庭成员内部某成员因残疾而生活困难,那么,其他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也就成了“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家庭成员弃之不顾,则很可能会招致社会的批判。一般而言,只要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残疾人都可以获得一定的帮助和照顾,父母去世后会由兄弟姐妹照顾,兄弟姐妹去世之后也可能会受到晚辈的照顾,从而体现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助之“义 ”。于是,家庭对于残疾成员的照顾也是“义”的社会福利内容之一。

最后,接济。家庭内部的接济体现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两个层面上。在社会救济层面上,家庭成员对生活困难的其他成员具有提供力所能及的接济的道德义务。在社会福利层面,当家族或宗族中的某个成员举办结婚、生子、丧亲等重大活动时,亲戚或亲属都会通过赠送礼物或现金的方式帮助该成员完成此项活动。例如在年轻人结婚时,亲戚、亲属会赠送给新人各种各样的家庭生活物品(如脸盆、衣服、被褥等),以便新组建的家庭可以更好地运转。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尽接济之“义”,或者帮助家庭成员渡过难关,或者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生活,于是,家庭内部的相互接济也是“义”的社会福利内容之一。

第二,群体中“义”的福利内容。个体除了生活在由血缘或亲缘关系构成的网络之外,还总是生活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尽管这些群体形成的原因不尽相同,但群体内部关系的维持都建立在“义”之上,并且基于“义”形成了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多种道德义务关系,这些道德义务主要包括接济和互助两个方面。

一是接济。接济是群体成员基于“义”的要求对生活困难成员的接济。一般而言,群体都是通过不同个体持续地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在长期交往过程中,个体之间通过了解的加深会产生一定的情感依赖,在这种情感依赖的基础上,群体成员之间也会产生相互帮助的道德义务,当其中某一成员因生活困难而向另外一个成员寻求帮助时,如果该成员能够及时提供帮助,则其行为是“义”的,反之则是不“义”的,因此,群体内成员直接的接济行为是“义”的社会福利内容之一。

二是互助。互助主要通过两个视角表现出来:一方面是服务互助。服务互助是指在群体成员内部,需要帮助的成员得到有能力提供帮助的成员的帮助,待到提供帮助的成员需要他人的帮助时,他人也能够及时给予帮助,这样,每个成员在需要帮助时都能获得帮助。邻里养老互助就是服务互助的一个典型例子,它“具体表现为日常生活照顾、老人聊天以及丧葬仪式上的互助。这些老人由于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在生活起居方面难免需要一些帮助。此时,邻里间互助就起到了独特优势,相邻而居的人们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彼此间基于地域优势转化为一种‘朋亲关系’,在称呼上仍可以遵循宗族内部的辈分称呼。在这种‘朋亲关系’下的邻里互助本质上也是一种‘换工’和‘互惠’行为,一种基于获得对等互惠心理而发生的互助。”*高和荣、张爱敏:《中国传统民间互助养老形式及其时代价值——基于闽南地区的调查》,《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另一方面是物质互助。物质互助是群体成员基于“义”的要求借给生活暂时困难或需要帮助的成员一定的财物帮助其渡过难关,待受助人有能力时归还所借物资,这样可以为每一个生活困难的个体提供渡过难关的机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义”除了赋予成员之间物质互助的义务之外,彼此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任,这种信任关系又受到成员之间“义”的支撑,因为如果求助人不及时履行偿还义务,那么就会招致其他群体成员不“义”的谴责或批判,从而生成一种促使其主动偿还所借财物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之间信任关系的维持提供了支撑,使得物质互助能够有效地得以维持下去。

第三,社稷中“义”的福利安排。“义”不仅在家庭和群体内部发挥着重要的社会福利功能,在国家及社会层面同样可以发挥一定的社会福利功能。一方面,“义”要求统治者承担起帮助普通百姓渡过难关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义”要求每一个社会个体承担起帮助他人的社会责任,因此,“义”催生了国家和社会的诸多社会福利内容,主要体现在赈灾、慈善救助和互助三个方面。

在传统社会中,为了帮助社会公众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保障百姓能够顺利渡过生存危机,政府也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应对。例如,从隋朝开始,政府开始设立义仓,在社民“收获之日,岁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储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之”*(唐)魏征:《隋书·卷四十六·列传第十一·长孙平》,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55页。,使得百姓的生存不至于因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受到威胁。尽管义仓的粮食来自农民,但“义仓是由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的”*郭林、张亚飞:《隋唐义仓制度变迁评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政府开仓放粮一般被认为是天子对黎民百姓的一种施舍,所以政府一旦开仓放粮,百姓们一般会感谢“皇恩”,彰显出天子之“仁义”,因此,政府通过义仓赈灾属于“义”的社会福利内容之一。

慈善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内容,很多宗教组织(主要是寺院)会向生活困难的人施舍斋饭,向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暂时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是,宗教组织除了向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还向一些因特定原因而迷失人生追求或精神崩溃的人提供“精神食粮”,完成对他们的精神救赎。此外,宗教组织还通过成立“邑义”“法义”等组织向参与者提供斋饭,有的还举办义学,宗教的这些慈善活动为特定生活困难的个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尽管不同宗教出于不同的教义开展慈善活动,但他们都认为自己做了应该做的事情,因此完全符合“义”的精神。

为了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个体联合起来,成立互利性社会组织,从而增加所有组织成员的福利。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合会”或“摇会”,这种组织通常由需用款项的人发起,自己为会首,邀请有固定收入的亲朋戚友组成会员,会员定期把资金聚集起来交由特定会员使用,从而克服资金分散难做大事的难题,为每个成员组织花销较大的活动(如建房等)提供了机会。除了合会之外,中国传统社会中还存在“水会”“救火会”等民间组织,“水会”和“救火会”都由街坊邻居联合组成,它们分别通过集体力量解决供水和火灾问题,完成其中单个成员无法完成的任务。这些组织之所以能够成功地组织起来并长期维持,最关键的是各个成员能够信守承诺,按照要求参与组织的活动,这是每个成员“义”之所在。

(责任编辑:陆影)

2017-02-07

高和荣(1969—),男,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社会保障、社会政策。 赵春雷(1980—),男,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2&ZD112)的阶段性成果。

D632.1

A

1003-4145[2017]05-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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