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娟
3月11日,湖北省来凤县高级中学发生“弑师案”,一名高二学生因与老师发生冲突,挥刀相向,引来各方舆论关注———中小学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该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
近日,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一边是血淋淋的现实,一边是“新出炉”的法规,教育惩戒,从立法到施行究竟有多远?
批评学生,你还敢吗?
教师因批评学生上课迟到,惹得学生愤怒之下将开水泼向老师;因指责学生不当而遭来拳脚相向……近年来,时常有这样的新闻见诸报端,因教育惩戒不当而频发的意外事故令人瞠目结舌。
“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难管……”提及教育惩戒的话题,不少中小学教师有一肚子苦水———今天的孩子这是怎么了,就批评不得么?
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颁发《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处分。“惩戒”的概念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写入地方法规,赋予教师对“熊孩子”的惩戒权。
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学区教师关育兵看来,完整的教育本应包括表扬和惩戒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然而,反观当下的教育现状,教师教育學生的权利,大多被剥夺得只剩下表扬了。
曾几何时,“棍棒底下出孝子”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奉行的教育理念,提倡对子女严加管教,应给予适度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