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攀峰
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新京报》)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提出和存在是完全合理的,相信会得到绝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的赞同。但是,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把教育惩戒的作用无限夸大,而应该立足整体,与表扬、鼓励等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方法相结合,从而达到理想的效果。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严厉、负责的启蒙老师对一个人的一生可谓影响深远。笔者上小学一年级时的语文老师王定保适度运用教育惩戒手段,让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同学“系好了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形成了严谨扎实的学风,为以后的学习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就像树苗需要修剪一样,对广大学生来说,出于爱护和负责任的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棍棒教育”早已被抛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恰当运用教育惩戒手段,让其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值得广大教师认真思索。其实,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适合教育惩戒,对此,教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比如,对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学生来说,口头批评教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