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00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院 江苏 南京)
摘 要: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广泛,加速了经济结构的概念与市场主体与要素的流动与更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要素在市场环境下其继承问题的解决已成为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有利于农村承包制度的更加完善,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用益物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属于我国特有的制度之一,对其研究应从历史角度进行法律梳理。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提出以来,我国开始采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对土地进行分配使用,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继承法》(1985)在地4条中對因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予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人承包的,则依照承包合同的方式约定是否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的实施拓展了土地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并存。《物权法》(2007)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其归于用益物权之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之争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法定的继承范围,学界扔无定论,其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可继承性。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本质上属于承包合同的关系,合同主体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土地承包权属于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