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时常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不法侵害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阐述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第三人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乘客或其亲属常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责任,承运人责任的性质及赔偿的范围如何?承运人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责任关系又如何?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这些问题回答比较混乱,不同的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既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又不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妥当解决。为此,本文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阐述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合同法角度分析
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是否尽到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救助义务,并不影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在旅客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也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只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