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飞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是监督执纪系统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阐述。
关键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国有企业 思考
国有企业党政组织在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新的制度规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也将“四种形态”摆在重要位置,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组织内部也有部分人误读、误解、误判,以为企業只对经营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无关、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力度开始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等,甚至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党员违纪违法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等错误想法。下面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个人的思考。
一、提出“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努力锻造党的品格,提升党的能力,强化党的担当,饱含强烈历史责任感和深沉使命忧患感,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
二、“四种形态”是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的必然要求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