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告两拨代理人,借款谁来还

2017-07-12 17:08发自河南洛阳
清风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洛阳市代理人

文/图_本刊记者(发自河南洛阳)

一个被告两拨代理人,借款谁来还

文/图_本刊记者(发自河南洛阳)

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前的洛阳今世福与颐和黄金委托诉讼代理人

众所周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并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诉讼时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之为被告,这是相对于原告而言。在一般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法庭上是处于一种对抗关系,即一方对另一方的陈词进行驳斥,并阐述有利于自己的意见。

然而,截至目前,在河南省洛阳市、郑州市,却发生了数十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一个被告出现了两拨代理人,几乎每次开庭之初,对于被告方的代理权问题都会产生相当激烈的争议。有的时候,两拨代理人同时留下为被告方代理;而有的时候,则有一拨被剥夺代理资格。更令人诧异的是,一拨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的诉讼申请极力主张“与事实不符”,而另一拨则几乎表示“没有异议”。同为被告的代理人,何以出现两种大相径庭的辩护词?

矛盾的产生

盈一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一”)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是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今世福”)的两股东。据洛阳今世福的股东——北京盈一副总经理刘震告诉本刊记者,从2015年9月开始,洛阳今世福与其股东颐和黄金被起诉(洛阳今世福、颐和黄金属于独立法定代表人),此后,在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小浪底法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共开庭了数十起关于洛阳今世福与颐和黄金遭多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

刘震表示,这一借款行为,洛阳今世福与颐和黄金并不知晓,至于借款合同也是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宏强与借款人签订的,“所盖公章是刘宏强自己私刻的,当时刘宏强是洛阳今世福聘请的非股东法定代表人。”

刘震告诉本刊记者,北京盈一也遭到了一些人的索债,“并且发生了拉横幅、泼油漆等过激行为,公司这才发现出了问题,于是,洛阳今世福公司股东——北京盈一和颐和黄金决定加强对公章的管理。”

据刘震所知,刘宏强后来资金断裂,不少人找他要钱,为了躲避债务,刘宏强带着一些人去天津要账,“他充当被害人的角色,说是公司借的钱,但公司确实不知道借款的事,从目前的证据显示,以及我们了解的情况,资金并没有打到公司的账户中。”如今刘震与颐和黄金的工作人员经常从北京、天津来到洛阳、郑州,“坦白说,我们都不知道将要面临被多少人起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公司都在应诉。”

“现在看来,起诉我们的以及找我们要账的,大多数是洛阳今世福原来的高管,因为在集资过程中,高管扮演了最大的集资者的角色。”考虑到公司出现严重的内部管理问题之后,2016年5月16日,北京盈一与颐和黄金经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定,针对在河南地区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诉讼活动,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安排,同时,“……终止了刘宏强作为法定代表人处理上述纠纷案件的任何权利,刘宏强无权代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无权代表公司确认上述纠纷债务。”

2016年7月28日,洛阳今世福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了刘宏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日,股东会决议选举韩海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理权争议

作为被起诉的洛阳今世福、颐和黄金应诉的数十余起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之一的郭铁良、杨社环起诉洛阳今世福与颐和黄金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期间,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权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宏强的委托代理认为,他是受洛阳今世福法定代表人刘宏强的委托参加诉讼,其提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而刘宏强至今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中为洛阳今世福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他人无权代理洛阳今世福参加诉讼。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而洛阳今世福新法定代表人韩海峰则认为,公司股东会已经召开,会议免去了刘宏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且决议不允许刘宏强参加公司涉案的全部诉讼,当时,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北京中和顺法律咨询中心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黄开堂作为韩海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公司曾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申请手续,但是工商局至今不予变更。”

据新法定代表人韩海峰回忆,此前在审理公司与其他人发生的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时,有的受理法院以“股东会议没有效力,应以工商登记为准确定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于代理权争议问题,2016年8月24日,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进行了论证。

专家们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由股东会依法表决形成,洛阳今世福已经就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召开了股东会议并形成了决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有权行使职权。”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自然包括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相关会议决议产生,该决议形成之日即发生效力,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此时决议产生法定代表人,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自洛阳今世福此次股东会议生效之日起,该公司法人代表便发生变更。

此外,专家们认为,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使这一变更取得对外的公信力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其生效依据。且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受颐和黄金委托,代理本案诉讼的湖南坚铮律师事务律师全永健在谈及此案的被告代理权争议时表示:“以登记为准是针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外第三方,而此案中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因此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

专家们认为,前任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取得对内的抗辩权。公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新任法定代表人已经享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权在公司,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虽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的审查性质,但其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外公示作用。

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庭审的当天,针对被告方代理权争议问题,西工区人民法院经过中途休庭商议之后,决定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刘宏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洛阳今世福新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均可参加案件代理。

“今天不容易,能让我们的代理人参加就是一个胜利。”刘震在庭后告诉本刊记者,之所以存在这样的争议,就是因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洛阳今世福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手续之后,至今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为了解不予变更的详细原因,本刊记者在2016年11月17日来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传科,该科负责人对记者的采访起初十分配合,并予以联系接待,但当电话联系之后,则开始搪塞,并表示自己无法回复。

2017年3月7日,北京盈一与颐和黄金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该案于4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刊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牵出公章问题

在2016年11月17日郭铁良起诉洛阳今世福案开庭期间,郭铁良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洛阳今世福偿还自己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判令第二被告颐和黄金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郭铁良认为,2014年5月25日,因洛阳今世福资金周转需要,自己与洛阳今世福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洛阳今世福)向郭铁良借款600万,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至2015年5月24日,约定月利息为2.2%,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郭铁良打款后,至今被告违约,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洛阳今世福应立即偿还本息。

同时,其在诉状中称,颐和黄金系第一被告洛阳今世福的股东之一和实际控制人,且在洛阳今世福成立之后,恶意抽逃资金,导致洛阳今世福对外债务无法偿还,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期间,郭铁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5日出具关于600万元的收据,并盖有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出具收据之后半年,即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且该和合同上盖有洛阳今世福合同专用章。

对于上述证据,洛阳今世福原法定代表人刘宏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于贷款一事没有异议。而同处被告席中的洛阳今世福新的法定代表人韩海峰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龙、黄开堂则认为,该收据收款人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并非洛阳今世福,两个公司是不同的民事主体。此外,退一步说,只有收据并没有打款凭证,无法证明事实的存在。更何况,收据日期是2013年11月25日,而《借款合同》的日期是2014年5月25日,两者不一致,相矛盾。“不可能存在先打款后签订合同的问题。”

此外,洛阳今世福认为《借款合同》及收据的公章涉嫌私刻的问题,洛阳今世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公章鉴定申请书”,明确表示:“洛阳今世福”的印章图样与洛阳今世福的真实印章在颜色、形状、印章痕迹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

对于印章问题,刘宏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因为公司经营需要,所以后来他们刻制了一枚新印章,并且登报公示了。对于这一问题,2016年6月14日,刘宏强在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因为“颐和黄金迟迟不归还公章,由于经营需要,就公告说已丢失。”并表示,因为颐和黄金没有将营业执照给洛阳今世福,所以无法到工商局备案。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就新公章使用是否履行相关备案手续问题,本刊记者来到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该处领导表示会就这一问题上报局领导,尽快给予本刊记者相应回复。然而截至发稿之日,本刊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代理洛阳今世福其他借贷合同纠纷等案的北京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一份洛阳今世福于2016年11月15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中,洛阳今世福申请法院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或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洛阳今世福认为,该案涉嫌非法集资,最终无法偿还,之后,私刻公章进行虚假诉讼。

本刊记者在一份2016年3月15日,刘宏强在天津北方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中发现,证言中,刘宏强表示:“本人证明并确认,融资事项不是洛阳今世福的公司行为,是我本人及其他人员在洛阳今世福体系外所从事的个人融资行为,上述融资事项没有经过洛阳今世福股东会批准,与洛阳今世福及其投资方颐和黄金和法定代表人无关。”

“起诉我公司的数十起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目前只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判决书下来;此外,这些案子不应该在区级法院审理,根据目前的案值至少也应该在省高院审理,我们在庭审中对管辖权问题提出了质疑。”韩海峰向本刊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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