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法律治理方法的建议

2017-07-13 07:54古丽努尔·麦麦提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言论网络

摘 要 网络民族歧视言论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制造民族隔阂、仇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民族团结。我国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法律规范、法律治理方法,严重滞后于依法保障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其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健全我国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法律治理方法的建议有:从立法角度把民族歧视纳入民事责任中、加强行政责任规范、明确刑事犯罪的界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法律教育。

关键词 网络 民族歧视 言论 法律治理 法律方法

作者简介:古丽努尔·麦麦提江,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分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应有的法治精神。如何科学地贯彻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点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实现网络环境的治理也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重点问题。

在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民族间的歧视问题始终存在,在我国也有相当程度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是不言而喻的客观真理了,然而,在民族问题上,却仍然会存在着民族间的歧视。在当代,互联网的发展为民族歧视的言论提供了一个新的传播途径。民族歧视言论借助网络这一平台,迅速传播,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同时,也加重了民族问题。依法对网络环境下民族歧视言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规制,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平等,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

一、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概念

关于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方面的定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具体的研究,但对民族歧视有一些研究。歧视,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的、 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对承认、享有和行使基本权利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或优待的任何不合理的措施, 即歧视的表现形式是在相同的情况下无合理理由而恣意取消或损害特定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权利的任何区分、排除或选择的措施” 。歧视的核心是不能进行合理地区别和对待,无论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歧视,无论是制度上的歧视还是行为上的骚扰,只要在结果上构成了差别待遇,具有法律和道德无法容忍的损害结果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歧视。

一般来说,所谓的民族歧视就是以民族成分界定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进而限制甚至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民族歧视就是基于对不同民族的偏见而给予不同民族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会损害民族的合法权益。民族歧视,是种族歧视的一个方面,种族歧视是民族歧视的上位概念。而民族歧视言论,就是针对民族歧视的存在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宣扬,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言辞。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就是民族歧视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以网络的特殊平台形成的新的民族歧视言论形式。

二、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特点

加入到互联网的民族歧视言论,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给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一)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

当今时代的互联网信息传播能力,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传播工具所能及的了。现代互联网是以各个计算机相互连接为基础的,计算机之间可以共享信息,而且信息的传输技术使得信息的传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即使在遥远的距离,对于网络来说也只是一瞬间的事。这样一来,网络民族歧视言论一旦进入互联网,就能够迅速地传向其他计算机,再通过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共享,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整个互联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民族歧视性言论借助自媒体的传播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

(二)具有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各种形式的信息在为互联网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负面信息的处理难度。民族歧视言论的传播途径更加多元化,从文字到图片,再到视频和音频其危害性也在不断扩大。对于文字来说,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相似,在技术上也比较好处理,但对于视频、音频、图片以及即时通讯工具来说,由于很难对其进行鉴别,所以难以处理。因此,一旦民族歧视言论通过视频、音频、图片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发布、传播,那么将很难对其进行制止,从而让民族歧视言论得以滋生。据《中国网》报道,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公开审理一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案件。被告人艾某是一个刚满十八周岁的专科学校学生,因转发了在网上认识的买买提给其发来的“伊斯兰之声54期制造枪支教程以及其他书籍的下载地址,不要被卡费尔异教徒们打击,为安拉的旨意传播(附网址)”的消息,并下载相关视频和音频,最终法院认为艾某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决有期徒刑8年。

(三)具有难追责性,信息发布者匿名

互联网的准入门槛很低,首先,只需要一台计算机或者一部移动电话,而计算机和移动电话的获得并不需要任何审查手续,也不需要用户的任何信息;其次,互联网的接入也很宽松,如宽带接入只需要开通一个账户即可,加上遍地可用的无限网络连接,使各种终端很容易接入互联网;还有,信息发布只需要注册一个虚拟的账户即可,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会审查用户的身份,也不会保留用户的身份信息。这样的一种互联网机制,导致民族歧视言论很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传播,而一旦要进行追责,就很难找到发布者、传播者。

三、治理的必要性

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治理,是必不可少的,是对民族问题解决的一个重要措施,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治理有其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

(一)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危害

1.构成对宪法权威的冲击。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全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而民族歧视言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如果听之任之,就是宪法得不到实施,就是对宪法的权威的损害。从社会生活来看,“宪法权威最直接的体现在于其拘束力和規范力, 主要体现为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宪法的自觉服从维护宪法权威” ,民族歧视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是对宪法拘束力和规范力的挑战,极大地危害了宪法的权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进一步指出,对于任何违反宪法规定以及危害宪法权威的行为都应当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2.严重侵害民族团结的关系。民族歧视否定了民族间的平等,以民族来确定人们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抹杀了各民族对社会的贡献。民族歧视言论在危害性上使个别人的言论在普遍人的心中扎根、发芽、成长,将民族歧视传到更大的人群,从而使民族歧视成为普遍现象,进而激化民族矛盾,使民族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民族仇恨。如此看来,民族歧视言论,不仅仅是一种言论,更是一种负面精神,能够影响他人。一旦民族歧视言论借助于网络这个信息传播的大能者,将使民族歧视传向每一个角落,对民族关系的破坏是极其可怕的。

3.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经济文化建设。民族歧视言论的散播,必然会引起被歧视民族的不满,增加民族隔阂,甚至会煽动民族仇恨。在民族仇恨的作用下,甚至会发生一系列极端的社会突发事件,如新疆“七五事件”的发生。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必然会影响经济文化的发展,阻碍各民族共同繁荣。

4.造成社会分裂,影响国家稳定。在互联网时代,现实中的公民会因为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观点,或者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而在网络中形成一种新的团体。他们在一定的网络平台上发言、共享,形成一定的稳定性。当网络民族歧视言论了影响到一定的网络团体之后,会造成一些团体的强烈反对,从而分裂了整个网络社会,同时也会影响到现实社会,造成国家不稳定。

5.破坏法治国家的建设。第一,民族歧视言论通过危害宪法的权威,构成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危害,进而影响到党的依宪执政;第二,民族歧视是对法律中平等原则的违背。如果对民族歧视言论听之任之,必将危害法律原则的践行,危害法律的权威;另外,十八界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处理好民族关系,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影响。

(二)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治理是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的要求

“禁止歧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同时也是宪法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的实际地位正在逐渐得到实现,宪法的规定应当逐渐得到实现。

网络民族歧视言论不仅仅是言论者对民族歧视的一种具体的体现,而且还会引起更大范围内的民族歧视,从而破坏民族团结,这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就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基本表现。但任何自由都不能没有限度,任何自由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框架之中,任何自由都不能是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侵害。民族歧视言论就是打着自由的幌子,肆无忌惮地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从这样的意义上看,有效地打击民族歧视言论的传播,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维护。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就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打击民族歧视言论,就是宪法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相关机关维护宪法权威的体现。

(三)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治理是全面落实国际公约的要求

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治理,不仅仅是国内宪法的要求,更是全世界的共识,是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目前加入的诸多国际公约中都有关于消除民族歧视言论的相关规定。例如,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中规定,“鉴于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防止任何歧视及任何煽动歧视的行为”;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第2条中规定:“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条也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国际公约一旦由我国批准,除了宣布保留的条款之外,就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之一。各大公约亦对歧视做了很明确的规定,网络民族歧视言论不仅违反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并且践踏了国际公约。

四、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发展的原因

(一)各民族发展的不协调

基于历史、地理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各民族在发展上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各民族之间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处在不同的状态。因此,尽管我们在政策上给予了少数民族很大的政策优势,但我国各民族的发展状况仍不协调,部分民族能够有比较快速的发展,而部分民族相对而言发展滞后,甚至是欠发展。而这些本可以正常理解和对待的“不平等”现象,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同時,各民族在历史传统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差异不能被理解、尊重时,就会造成个别民族的偏见,从而导致民族歧视。

(二)极端民族分子的存在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在有一些极端的民族分子,其思想过于极端,民族问题只是其造势的一个幌子而已。他们欲通过传播民族歧视言论来煽动民族之间的仇恨,从而破坏民族团结,为自己的极端目的做准备。因此,他们看上了互联网。互联网的特征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不仅可以很快地、广泛地将歧视言论传播至每一个角落,还不用担心被追查。于是,网络成为了民族极端分子进行传播民族歧视言论的平台。

外部势力逐渐渗透在我国的网络之中,利用我国的民族问题,让我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分心,从而达到其在国际上制约我国的目的。如在新疆问题上,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多次会见新疆的民族分裂分子,接受了所谓的新疆维吾尔民族“受迫害”的材料,国会议员也会积极参加“东突”组织的活动,政府操纵下的一些“民间组织”也会提供资金支持,因而“只要一个‘东突组织不过分渲染暴力倾向,就可从美国不同部门得到潜在的默许或支持” 。美国等西方不希望我国强大的国家利用我国像“东突”这样的民族极端势力的分裂野心,给予他们支持,为他们提供物质、精神上的补给。

(三)互联网的助推作用

互联网所具有的新兴特点给予了民族歧视言论很大的发展空间,使其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其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样的特点也使互联网能够成为任何公民发布信息的渠道。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信息发布者,每个人也都能接触到网络信息;自由性,加入网络的门槛低,所有人都能进入,而且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文字、音频、视频,加大了审查的难度,网络服务商不能把所有的信息都进行筛选、监控,导致网络用户可以任意发布其想发布的信息,形成了发布易、追责难的格局;迅速性,网络的信息传递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大大提高了民族歧视言论传播的速度;匿名性,网络用户的加入不需要实名制,发言不会暴露自己的信息,不用担心追责,导致其发布民族歧视言论时就毫无顾忌;交互性,网络信息的传递是相互的,网络用户不仅仅可以看到他人的民族歧视言论,还可以实时的進行互动,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族歧视言论。

五、法律视角下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治理建议

(一)加强宪法实施,增强宪法权威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我们加强宪法实施,增强宪法权威做出了很多明确的指导,例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宪法实施是一个国家从立宪、到行宪再到护宪和修宪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宪政运行的基本过程。“宪政作为人权的保障已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认同服从和遵循的标准” 、“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 并通过宪法治理逐步形成宪法至上的社会共识” ,只有使宪法的权威高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才能实现宪法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对一切宣扬民族歧视的言论进行宪法上的打击。

(二)健全法律体系,制定针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具体法律规范

根据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不同情况,如传播范围、言论性质、危害性等,对其进行分层次治理。

1.对于危害较小的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纳入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我国尚没有关于“民族歧视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却有以民族歧视提起诉讼的案例。被称为中国宪政第一案的“徐高诉燕莎中心凯宾斯基饭店”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该司法解释对侵犯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规范,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但是,对于民族歧视来说,尚无法可依。也就是说,不能仅以受到民族歧视为由得到法院的支持。况且,对于受到民族歧视所造成的民事“损失”,也无法界定。

参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出台针对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具体规则:首先,应当明确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性质,即应当在精神损害中寻求一个参照点,将受歧视的精神损失纳入到精神损害中;其次,应当明确网络民族歧视言论达到侵权的界限,即对是否侵权做一个定性;最后,应当明确一个量化的赔偿标准,与一般的精神损害一样能够得到量化的赔偿。

2.对于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调整但尚不能构成刑事责任的传播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利用行政力量进行调整。相对于民法和刑法来说,行政法具有二者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首先,行政法的救济效力强于民事规范而弱于刑事规范。其次,行政法法律表现形式多样,能以各种形式、从各个方面对权利进行救济。行政法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治安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规范,将民法不足以处理、刑法尚不够适用下的那部分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纳入到行政法的规范范畴内,利用行政法的优势,能够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实现有效的治理。

在法律实践中,我国有专门针对残疾人、艾滋病人等群体的反歧视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成为反民族歧视言论规制中的参考性样本,对民族歧视做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规范。

3.对于应当处以刑事责任的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应当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刑法有关于煽动民族歧视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更没有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进行规范,因而对网络上传播民族歧视言论的行为难以入刑。

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发表言论进行了法律边界的认定,在规范网络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该解释是针对网络上的诽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以往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诽谤行为得到了极大的遏制。回到网络民族歧视言论上来,我们可以出台一个司法解释,用以规范网络民族仇恨言论:首先,明确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法律边界。这个可以模仿两高对网络诽谤的边界,对网络民族仇恨言论进行界定,区分哪些是,哪些不是;其次,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模仿两高对网络诽谤的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民族仇恨言论的情节进行具体的规定,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量化,以此来对其进行规制;最后,罪与非罪的界定。“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别,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如果不构成犯罪,可以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三)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规定

只有法律上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完全治理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必须使法律上的规定得以实现,才能切实治理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由于网络具有的特殊性和民族歧视言论的特殊性,对执法队伍的要求也很高。首先,执法队伍必须掌握良好的网络信息技术,能够对网络技术运用自如,能对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言论进行甄别,如此才能在网络这个战场上,与不法分子的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执法队伍中,必须有具备不同语言技能的人员,因为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表现形式很可能为各种语言,如果不能识别非主流的语言,将使这部分网络民族歧视言论逃出法网;另外,执法队伍自身不能存在有民族歧视的倾向,不能被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所感染,队伍自身有问题,就无法进行执法的任务。

(四)要根治网络民族歧视言论,还需要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宪法法律

1.扩大宣传,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将宪法的权威落实到大街小巷,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宣传至每一个公民心中。之所以有民族歧视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就是因为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自觉抵制民族歧视言论。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从小学生的义务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都将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到必修课中,对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素质的提升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如果我们将法律教育纳入我国教育制度中,形成一个从小学义务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教育体系,将法律的基本精神传输给每一个公民,将会收到更甚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如果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律教育,我们就会从小形成法律思维方式,那我们收获的不仅仅是消除网络民族歧视言论,而将是整个法治中国的新进展。

2.建立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监督机制。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监督,不仅仅是执法队伍的职责,也是所有网民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特点决定了仅仅靠执法队伍是不能根治的,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广大网民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应当建立网民监督——举报制度,充分發挥网民的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力量之源,人民群众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如果能够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那么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将无所遁形。

六、结语

网络民族歧视言论是当今时代的特定产物,是民族歧视问题与互联网时代相结合的历史产物,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历史的进步,随着我国各民族地区非均衡性发展的问题的不断解决,破坏民族团结的相关言论也会不攻自破。但是在现阶段,我们还是面临着网络民族歧视言论对民族关系的破坏,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阻碍,必须进行治理。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自由的边界是法律,一旦言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把言论的自由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手段对网络民族歧视言论进行治理,是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注释:

周伟.论禁止歧视.现代法学.2006(5).68-75.

韩大元.论宪法权威.法学.2013(5).19-27.

刘卫东.“东突”问题中的美国因素.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4).1-5.

周伟.宪政的理念与实践.法学.2008(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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