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在市政道路项目中的应用

2017-07-21 01:37吕卫柯
中华建设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市政道路应用

吕卫柯

【摘要】发展EPC总承包模式是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一项政策。市政道路项目具有“短,平,快”的特点,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造具有很大优势,本文探讨了市政道路项目推行EPC模式的几项关键工作,分析了目前采取EPC模式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EPC;市政道路;应用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l is a policy that is being vigorously pursued in 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several key tasks of implementing EPC model in municipal road project, and analyzes the key work of EPC model, and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PC model, which is based on EPC model. Kind of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EPC;Municipal road;Application

1. 我国EPC总承包模式政策解读

1.1EPC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种工程建设模式,在市政道路领域应用前景广阔。自2016年2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实施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之后,5月,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8月,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地方住建厅也纷纷出台文件,努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1.2根据分析,政府推进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1)促进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2)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3)与国际接轨,加快建筑业“走出去”。

1.3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更方便承接国外业务。

2. 市政道路项目采用EPC模式的优势

市政道路是市民出行的必经通道,对市民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非常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这就决定了市政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具有“短、平、快”需求,这与EPC模式的特点完全契合。

2.1项目实施效率更高,缩短工期。EPC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和施工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只需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即可。进入施工阶段后,设计、施工同步作业,工期一定是缩短的。

2.2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1)建设单位只需阐明项目的投资意图和要求,工程完工后需要达到的运行标准以及整体的工期,其余涉及工程竣工交验、运行所需实施的所有工作均可交总承包单位来完成。合同关系大大简化,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将建设单位从其不熟悉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政府协调和监督职能。

(2)可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施工单位丰富的施工经验,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工程建设既合理又经济。

(3)促使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提高,促使分包单位把专业工程做成精品,从而做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2.3便于控制项目成本,利于项目融资,能提高总承包商积极性。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使用总价合同模式,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这就保证业主能够知道整个项目的最终成本、支付时间和金额。固定总价合同,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大,利润率也一般较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化所节约的部分也因为固定总价的原则归总承包单位所有,这一点也是调动总承包单位工作积极性,使设计和施工严密结合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总价合同模式中,业主易于融资,而贷款银行也可确定项目的最终成本,预先知道承包商的提款时间。

2.4通过优化设计,精细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在现行模式下,因为设计方案的经济性与设计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设计单位出于安全、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所给出的设计方案往往偏于保守,造成一定的浪费。EPC总承包模式下,因为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总承包商必须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才有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制度驱动总承包商优化设计,精细组织施工,降低工程造价。

2.5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强,设计变更少。在EPC 模式下,设计单位在制定设计方案时,施工单位是已经确定的,设计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自有设备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优化,提高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减少设计变更。

3. EPC模式在市政道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工作

3.1总承包商选择。总承包商应选择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强、施工经验丰富的大型施工类总承包企业或以此类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设计类总承包企业往往不具备足够施工能力,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将会增加项目实施风险。

3.2项目部管理模式选择。 传统的直线职能型项目组织机构已不能适应EPC模式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总承包商应选择一名技术过硬,通晓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的项目总负责人,建立矩阵型项目管理组织和目标管理體系,协调处理好总包与业主及地方相关方、设计与施工、总包与分包关系。总承包商应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促进组织内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3.3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总承包商应促进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施工人员应全程参与设计方案的研讨,设计人员应对施工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施工环境及施工方施工能力确定,力争在确保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施工难度,便于施工;部分工程施工先行,边施工边设计,确定最优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优化论证,确定价值最优方案;施工过程中细微变更应及时沟通,快速完善手续,实现设计与施工无缝对接。

3.4项目进度组织管理。 建立统筹进度计划管理体系,实施征迁、设计、采购、施工四线穿插并行机制。总承包招标结束后,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同时启动,待路线设计确定后立即启动征迁工作,特别是线内三杆迁移工作。应用BIM技术,采取模块化、阶段性设计步骤,如桥梁工程将基础、墩台、上部结构分模块设计审图、道路工程先完成雨污水设计,方案敲定后及可组织雨相应工程施工,通过设计与施工的交互穿插,缩短项目施工周期。

3.5突出风险管控。总承包项目部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4. 市政道路项目推行EPC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1法律、规范缺失问题。

(1)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的法律条例少,建设规范少,工程总承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无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总承包的法律地位,难以解决EPC在运行中的纠纷。

(2)我国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具体的规定,未制定EPC总承包合同范本,政府部门缺乏管理的政策指导,承包商在编制文件、工程造价、计费等方面缺少政策依据。

4.2与现行建设程序、政策冲突问题。

4.2.1施工许可证办理问题。 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而EPC项目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普遍存在无证施工现象。

4.2.2分包问题。我国《建筑法》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主体部分工程要独立完成。而事实上设计院类总承包商一般也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如果想中标就只能选择联合体形式。

4.2.3审计问题。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下,审计部门会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而总承包商优化后所节约的部分如何使用?如果每个项目都因为审计将该部分收回,那么EPC总承包企业是否还会有积极性参与该种模式的运作是很值得商榷的。如何合理地确定EPC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价格的问题,使该价格既能被EPC总承包企业接受,又能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这是必须面对的课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EPG总管理模式的推广而更进一步地深化相应优化节约的奖励模式来激励带动EPC总承包企业的发展。

4.3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认知分歧问题。

4.3.1建设方参照以往模式管理,事事介入,处处掣肘,干扰总承包商正常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影响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对此建设方应明确定位,理清EPC模式各方责任,对外全权负责,对内适度介入,对外即全面负责工程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协调;对内介入把重点放在协调总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对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上。

4.3.2未约定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更,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理解可能还只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内容,没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并不明确,业主往往会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业主认为这些设计变更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设计优化而不是设计内容的变更,且合同价格已包死不予调整。而总承包商往往会把这种设计变更视同合同变更,要求索赔,而忽视了对项目要求的非实质性设计变更不能视同合同变更这个事实。这就容易引起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具体定义业主的项目要求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业主的项目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統一的办法,明确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等。

4.3.3业主审批设计文件效力不明,其法律后果难以确定。 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阐述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业主批准设计文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批准影响到合同中业主项目要求的实质性变化,也可能引起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异议,在EPC 总承包项目中,业主与总承包商应当事前明确约定业主批准对承包商的具体影响,包括对承包范围的影响,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对工期、对工程价款的影响等。

4.3.4交付标准不明,其违约责任难以判定。 “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FIDIC的交钥匙工程合同的特色条款,与其相对应的是竣工后检验条款。而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业主以不符合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总承包方整改。为避免类似纠纷,在EPC总承包项目中,除了详细约定业主要求外,还应该详细约定最低性能标准、相应的检验程序以及未达到标准的处理措施及竣工后检验条款。。

4.4总承包商能力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总承包企业都是从事单一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未充分融合。而联合体形式来自不同背景企业的技术人员在沟通和合作方面往往存在问题,管理上仅仅做了简单的加法,总承包优化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外EPC模式需求的综合性管理人才缺口非常大,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的人才更是稀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通过行业大整合,促使越来越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合并,才能真正实现跨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的行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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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19-2737(2017)06-1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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