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玲++刘向红
【摘 要】文章在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现行地方立法存在的五方面缺陷提出校企合作地方性立法“有效性”的八个特点,进而以陕西省为例提出地方层面校企合作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容安排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地方法规 立法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2016年度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JK1056;项目主持人:陈会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研究是当前职教界的热点问题。“大国工匠”的培养离不开企业深度参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集团化办学是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十三五”规划建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育人才,行业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各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遴选陕西省在內的15个省市进行“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试点。以陕西省为例,历时3年,22所中高职院校参与试点,成立职教集团23家,吸纳职业院校332所、企业组织555家、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96个,基本覆盖陕西省主要产业领域。2015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但系列的改革措施并未真正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