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需处理好四大关系

2017-07-29 08:09:16左臣明马九杰罗兴
当代农村财经 2017年7期

左臣明++马九杰++罗兴

摘要: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构建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需要处理好四大关系:一是担保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实现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可持续运营;二是国家担保机构与地方担保机构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完整的担保、再担保体系;三是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建立风险共担、平等互利、信息共享机制;四是担保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聚焦主业、扎根基层,确保享有信息优势。

关键词:农村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新型農业经营主体

中央高度重视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明确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体系,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建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新机制的创新之举。目前,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成立,31家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成了工商注册,预计年底前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工作全部完成,明年的重点是组建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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