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弘弘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多方共治。国家和政府负有主导义务,具体负有建章立制、严格监管的责任。多方共治的其他主体,应树立敬畏自然、崇尚健康的自律意识,在食品的源头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消费、处理等各个环节上,遵守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原则,尊法守法,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关键词】食品安全 义务主体 社会共治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治理工程里蕴含着一种食品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治理义务之间的关系。食品是人类生存权的基本保障,食品安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早期食不果腹的时代,人类没有食品安全的问题意识;在自给自足的时代,食品安全和质量由传统和习惯来检验;在计划供应时代,人们多把食品安全的问题交给了国家和政府;在市场经济时代,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交给谁?人皆云:有权利就有义务,那么食品安全权相应的治理义务主体又是谁呢?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多方共治的主体,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主体。只有食品的源头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消费、处理等各个环节的主体,共同节约资源、爱护环境、敬畏自然、崇尚健康,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或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食品安全局面才能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