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劳动合同

2017-08-16 09: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合同法

陈 欢

(510663 私立华联学院 广东 广州)

论无效劳动合同

陈 欢

(510663 私立华联学院 广东 广州)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行为的普及。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踏上劳动岗位,发生的劳动关系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推进。怎样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显得非常关键与重要。本文从劳动合同的理解为切入点,引出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阐明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处理,提出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见解,使劳动合同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认定;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劳动合同,亦可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得到明确。彼此关系密切,就应该和睦相处,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劳动者有义务认真、负责任地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做一个好员工。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让劳动者能够好好工作、安心工作。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概述

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重要的法律事实。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等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规范时,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劳动合同双方都期望的法律后果。否则,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平等、自愿等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劳动法》第18条、第35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包括:①主体资格不合法。如:劳动者未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不具有相应的能力而订立的劳动合同。②内容不合法。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条款都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如: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均属内容不合法的条款。再如,某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性劳动者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结婚或生育等条款,这些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哪怕是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此约定也视为无效。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①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劳动者提供的假学历文凭、假职称、假技能证书等。②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不得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③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危难处境或强迫对方接受某些显失公平的条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订立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在此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想方设法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如:劳动合同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无责,后果自负”等。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按照无效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之后,依法提起诉讼时,由人民法院确认。”

由于劳动力的特殊性(劳动力付出后不可回收),故对劳动者实施了劳动行为及所得到的物质福利待遇等,无法采取返还办法处理,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依法保护,根据无效劳动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包括:

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修改订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发生效力,可对于无效部分予以修正,使其合法有效。

3.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6条做了如下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完善

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的单位的利益,让彼此都能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中实现价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较难满足实践的需要,这就急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双方的法律知识与意识,从以前被动地牵制转化为主动地遵守。使劳动合同都能真正实现它应有的价值,共同构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1]谢德成.管火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1.

[3]焦麦青.陈志新.李树成.劳动法.中国铁道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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