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中期待权问题刍议

2017-08-17 22:18:49牛对苗
魅力中国 2017年32期

作者简介:牛对苗(1993--)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唯物史观方向。

摘要:本文以继承制度中期待权为研究对象,第一、二部分分别对期待权与继承权进行分析界定,进而辨析了其相互间的关系,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阐释了遗嘱继承中的后位继承制度,将其与我国现有的遗嘱继承中的第二顺位继承制度相比较,得出我国继承权非为期待权的结论。最后,笔者期望后位继承制度能够建构与我国的继承法之中。

关键词:期待权;继承权;后位继承

在我国,若以权力实现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分类标准,可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为既得权和期待权两种。有学者认为,继承权系期待权,但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概念的界定到理论的实践运用都难以说明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一、期待权界定

民法中大多民事权利为既得权,即权利要件齊备,权利人可完全取得;反之就会有成立的条件尚未全部齐备,权利的实现应在可知的将来。具体而言期待权的存在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权利实现的部分要件齐备;二是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三是该受到保护的法律地位,在普遍的经济观念中可作为交易的客体。如此,期待权就与“单纯的期待”例如,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待、无权处分人追认权利的期待等严格的区分开来。

我国现有公认的期待权包括,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相关当事人的期待权与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合同中相关当事人的期待权两种。……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