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治妥协视域下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形成及启示

2017-08-17 04:32陈仁鹏
理论观察 2017年7期
关键词:启示

陈仁鹏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设国家宪法日”,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成为举国瞩目之愿景。放眼全球,美国宪法是近代以降最早颁布、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历经二百余年风雨仍葆活力。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制宪历史,分析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形成以及政治妥协智慧的功效,发掘其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宪法;宪政协商;利益多元;启示

中图分类号:D7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7 — 0063 — 03

一、政治妥协的内涵

谈及“妥协”,很多人闻之色变,若在前面加之“政治”二字,人们更易于联想到“屈服”、“投降”等貶义。“政治妥协”并非单纯的利益让步,它实质上是一种正常的政治生态。如果仅把它当做一种政治上的博弈,就会忽视人文主义所倡导的理性和思辨的内涵,也就无法真正理解自由、平等、民主等闪烁着智慧光芒的原则。

马克思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1〕。之所以能称之为“集中体现”,其中必然蕴含着各方在政治利益上的妥协。列宁也认为:在斗争中有一种妥协是由于革命进程中错综复杂的情况或特殊困难而采取的机动、通融、妥协的策略〔2〕。这些思想都暗含了他们对政治妥协这种现象的承认以及对宪政协商的肯定。

实际上,政治妥协更多体现的是平等交流的政治姿态和虚怀若谷、大局为重的政治情怀,其不失为一种美德。在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集团化发展的背景下,宪政协商和妥协精神是调和冲突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互利共赢局面的重要因素〔3〕。

二、美国宪政协商制度形成背景

美国宪法历经百余风风雨雨毫不褪色,为美利坚合众国强基固本,它也成为美国人民心中的不老“圣经”。美国宪法的成功与其宪政协商制度的构建密不可分,然而设立制度、制定宪法的过程并非坦途。

(一)美国国会之成立

1776年,北美第二次大陆会议在费拉德尔菲亚召开,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独立,成立美利坚合众国。次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并于同日将“大陆会议”正式更名为“合众国国会”。《邦联条例》第9条规定建立国会,并规定其职权,然而当时的国会实行一院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国会,但它的历史意义在于正式确立了以国会为平台的对话机制,为政治协商提供了平台。使得不同政治利益集团在产生矛盾时,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来解决,而非使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国会的成立为不同政治集团通过政治协商,实现利益整合,建立宪政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暗流涌动

美国建国伊始,社会状况纷繁芜杂,利益集团呈多元化态势。这主要与它原先英属殖民地的性质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从国内情况看,美国的多元文化带来的最直观的问题就是利益的多元化,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这个新生的国家稍显脆弱。从国际环境看,当时美国政治局势的稳定主要源于与法国等国家结盟,但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强国,仍是美国的头号劲敌,况且法国支援美国也是出于英法矛盾深重,两国关系暂无法调和。从宏观角度分析,当时美国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1.中央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此时组织体是“邦联”而非“联邦”,它是由13个有主权的、独立的州所组成的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中央政府有名无实,其财政实力亦远不如各州。真正的国家是州,中央政府可以说是一个“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机关,其面临无法正常运作国家事务的尴尬局面,根本无力约束各州。

2.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伊始,是由十三个独立的殖民地组成,但这些殖民地各自为政,性质上也分为“公司殖民地”、“领主殖民地”、“自治殖民地”等,其内部情况各不相同,所代表的利益集体亦不相同,人口情况也极为复杂〔4〕。如果不是独立战争把这些殖民地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他们之间的联系很有可能仅限于经济贸易往来和政治上的简单协作。所以在建国后,由于各州的利益集团不同,政治主张各异,矛盾很快就显现出来,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终因独立战争的结束而变得愈发难以调和。

3.美利坚合众国的危机

建国之初,美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内忧主要表现为国会更多意义上只是起到代表象征的作用,其无力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各州往来等方面的职能,甚至无法有效组织武装力量与农民起义队伍抗衡;外患主要来自以英国为主的一批国家的敌意。此时的美国所处的情况极不乐观,它与“五月花号”里清教徒的构想相差甚远。

(三)《邦联条例》的固有缺陷

对于这些矛盾,《邦联条例》并没有给予很好的解决,相反,它的一些规定是为矛盾的产生埋下了伏笔①。这些规定是对州权独立的确认与肯定,使中央政府面临的景状更加尬尴。

随着各个利益集团矛盾的加深,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日趋显著,与之而来的各集团共同利益的损失,例如经贸的不畅通,农民起义对国家的威胁。1787年,美国各州代表重聚相商《邦联条例》修订事宜,而此次商讨的目的即为强化中央集权。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代表们发现单单修订《邦联条例》于事无补,因此他们决定抛弃邦联条例,商定制宪事宜。

三、制宪中的协商与妥协

美国建国伊始,利益集团纷繁杂芜,但在制宪会议上可以把他们大致分为两个派别: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亦即后世所说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雏形,因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是在1789年各州围绕宪法的批准问题进行争论时正式形成的,故此处以“联邦派与反联邦派”称之。

(一)国家构成形式之争

国家构成形式之争即采用联邦主义还是州权独立。联邦派在这一问题上坚定地主张建立真正的大共和国,成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因为大共和国有更强大的国防、外交以及贸易实力,还可以节省行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这有助于解决美国当时遇到的诸多问题。反联邦派则认为大国将是派系斗争的温床。对于这一问题麦迪逊回应道“自由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窒息的养料”〔5〕,这不仅体现出思辨的智慧,更体现出了政治家的胸怀。

反联邦派则极力主张建立小共和国联盟的国家和保障人民私权。他们基于孟德斯鸠的理论认为共和国只能在小城邦中实现,小共和国能保证它的同质性和确保政府对人民的严格负责。他们认为只要将权力集中在政府,权力就必然会腐败,非强权无以治大国,手握强权的联邦政府可能会以权力危害权利。所以坚持合众国维持在小型共和国状态是他们心中最理想的国家形式。

显然,比起联邦派的主张,反联邦派的主张明显不合时宜,美国当时的处境无疑是需要加强中央集权的。所以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一方面适当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统一有效的全国性政府;另一方面,采取“半联邦制、半中央制”的模式,具体体现为联邦众议员由民众直选,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派显然占据上风。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虽然双方政治主张不同,但他们有共同的政治理念,那就是维护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这个新生国家夭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也是双方进行协商的重要基础。

(二)三权分立与简单政府之争

联邦派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基础,强调政府需要保持一种平衡才能保证一种更忠实的行政,才能防止政府权力的结盟以及可能带给人民的危险,所以国家的横向权力需要分权已达到相互牵制和监督的目的〔6〕。三权分立的三角形权力架构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政治平衡实现可持续。

反联邦派则提倡“简单政府”,他们将政府遵循的原则归结为一种“责任”,认为复杂政府会抵制所有的责任,责任是好政府的真正标准,所有复杂政府永远都发现不了错误在什么地方。

然而在这一问题上,反联邦派的主张并没有在协商中得以实现,因为其主张在逻辑和经验上都是经不起考验的,而且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妥协致使反联邦派对待这一问题的立场发生动摇,最后反联邦派几乎完全接受了分权的主张而向联邦派提议的横向分权原则做出了妥协。

(三)关于《权利法案》的妥协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以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为例的,在此谈论1789年《权利法案》似有不妥,但笔者认为《权利法案》彰显了美国宪政协商的重要一面,而且其作为《联邦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有论述的必要。

在反联邦党人的坚持下,《美国宪法》在1791年增加了10条修正案,其被后世称为“权利法案”,因此,《权利法案》也被誉为“反联邦党人的重要遗产”。《权利法案》最核心的思想在于限权,即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它的的成功出台也反映出了反联邦党的最终妥协,因为对个人权利保留的强调实际上恰恰意味着对新政府“联邦”特征的根本接受。

《权利法案》体现出天赋人权的观念,其采用禁止性的语式,即不准联邦政府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权利,而非表述为民众享有何种权利,这也体现了美国人将利维坦关在笼子里的审慎思维①。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权利法案》的通过不仅保障了各州和公民的权利,也充分反映了联邦党人对反联邦党人的尊重与作出的政治妥协。

(四)立法者的评价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美国的国父们对他们所缔造的这一部宪法充满了肯定与赞誉,然而,事实却与之相反②。

其实这种现象是一种证明。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来自不同的州,也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对《联邦宪法》的不满正是因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他们理想中的充分实现。换个角度分析,正是因为每个利益集团的利益都没有在宪法中得到充分实现,所以其他集团的利益在宪法中有所实现,所以美国宪法容纳整合了诸多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使《联邦宪法》成为一部因为妥协,所以包容的宪法。这也为它历久弥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诚如易中天先生所言“最不坏的就是最好的”〔7〕。这正是美国宪政协商制度的智慧所在。

四、对于我国的启示

(一)正本清源,树立宪政协商与妥协意识

政治妥协不是单纯的让步,它所体现的是敢于完善自我的胸襟,尊重他人思想的理性,和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的责任感。宪政协商的正常结果是实现双赢,而不是一决雌雄、成王败寇。所以我们必须要正本清源,纠正近代以来国内的有关政治协商与妥协的消极政治语境和“成王败寇”的观念。

联邦派的核心主张是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反联邦派的核心主张是维护州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毋庸置疑,双方的主张都有其合理之处,在《联邦宪法》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双方把各自的主张发展为两个极端,而是通过协商相互吸收对方的合理主张,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实现双赢。

(二)坚守底线,立足利益交汇点进行协商

宪政妥协的实质上是对双方共同原则的一种肯定,所以协商的前提是有自己的原则,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而不是对原则的放弃,由此观之,政治协商是对原则底线的坚守。政治妥协与投降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坚持原则底线。从《联邦宪法》及修正案中可以看出,双方的集团的利益均有体现。

纵观联邦派与反联邦派的协商过程,双方在一些原则问题中实际上是有共同点的,比如对建立统一国家的共识,对共和主义的维护。正是基于这些共同点,双方才会进行协商,才会相互妥协。

(三)利用平台,让政治协商成为流动机制

如果把宪政协商看做一个固化的静态的机制,那么通过它所制定的宪法也必然缺乏适应力。随着美国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资源配置状况的变化,各利益集团的情况也逐渐发生微妙的变化,各集团之间资源配比的失衡必然会带来矛盾,因此,进行持续而有效的政治协商是十分必要的。在协商的过程中,美国宪法的韧性变得愈发充足,成为了一部能够与时俱进的宪法。〔8〕我国应充分发扬人大和政协的民主性,畅通其沟通交流渠道,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程”的职能。

五、结语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多元利益存在已然成为客观现实。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将在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下乘风破浪,所以就更加需要强大包容力。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吸取美国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和实现“中国梦”有诸多裨益。因此,我们不仅需要认识到政治协商在美国宪政发展中的工具价值,更需要学习到这种协商精神下的辩证智慧和包容力,它包容了不同的政党及社会阶层,更包容了不同的种族和文化在和谐中发展,为美国的强盛打下坚实的基础,相信这种经验也会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加裨益。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列宁.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梁敏,吕文江.稳定的宪法与妥协的宪法——以美国宪法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6,(02):102—106.

〔4〕吴爽.当代宪法与人权保障〔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28—30.

〔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6〕夏新华,陈昌宇.宪政协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美国制宪史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08,(36):361-365.

〔7〕易中天.一部宪法和一个国家〔J〕.书屋,2004,(06):29—36.

〔8〕李劍鸣.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J〕.美国研究,2001,(02):124—134.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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