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变革视域下科举制演进的制度基础与现实动力

2017-08-22 04:59胡星李岩
求是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官制科举

胡星+李岩

摘 要:科举制由唐及宋的时代跨越有多重历史动因。唐宋科举制变革受益于这一时期诸如官制因革、社会对工商阶层规制变化等相关制度改革成果的促动,它为宋代科舉制根本性嬗变铺平了外在场阈。与此同时,唐代科举制弊端积重难返的路径依赖在五代时期被打破。随着唐代旧有士族权要和新科举官僚等集团式微,五代新政权尝试冲破唐代科举制旧有制度路径,在各个方面开始新科举制路径实践。这不仅为宋代科举探索了方向,更为宋代科举制嬗变奠定了内在制度土壤。唐宋科举制变革虽发轫于五代,但关键性转折在宋初,这不仅有其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性,亦与宋初通过科举考试满足国家抑藩和统治新占领区的特殊人才取向相关。尽管宋初科举制改革有特殊时代需求,但从唐宋变革视域观之,它是唐宋科举变革各种因素层累而成,这对理解唐宋其他制度变革亦不乏启发意义。

关键词:科举;唐宋变革;官制

作者简介:胡星,女,国家开放大学考试中心助理研究员,从事教育管理与教育史研究;李岩,男,中国出版集团编审,从事唐代教育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4-0162-11

隋唐与两宋在科举制上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时代,故科举制由唐及宋的时代跨越遂成为史学界尤为关注的课题。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指向唐宋科举制内容的变迁,特别是唐宋科举制异同上1。不过,也有学者尝试从唐宋变革视域对这一时期科举制演进过程以及与政治、社会、思想等关系进行探索。如金滢坤《中晚唐五代科举与社会变迁》就把科举制度作为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因素,在考察中晚唐五代科举演进细节的同时,进一步探讨了科举制与婚姻、选举观念以及与士族、家族、社会风俗等社会层面的关联[1]。陈秀宏《唐宋科举制度研究》则从更广阔的唐宋视域探讨了科举制与唐宋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学校教育、思想文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关系[2]。李裕民《寻找唐宋科举制度变革的转折点》则将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扩大进士录取名额作为唐宋科举制度变革的转折点,从大视野探讨唐宋科举变革的历史意义[3]。上述研究的共同点都是立足于唐宋变革视域,探讨科举制变迁的具体脉络,进而梳理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思想的影响与意义。值得思考的是,上述研究更多关注科举制自身变化或科举制的影响,换句话说,是对结果的探讨。至于这种变革的动因,学术界则多诉诸于背景式阐述,比较有代表性的成说是唐宋地主阶级的变化,特别是门阀世族的衰落[4]。还有的则囿于研究主旨,着眼于某一问题的探讨,如何忠礼认为北宋扩大科举取士是由于阶级关系的变化、重文轻武政策、拉笼士人以及保证赵宋统治集团内部权力转移[5]。张其凡认为宋太宗扩大科举取士是因为欲施恩与士大夫、官吏缺员以及抑武兴文等[6]。可见,相较于唐宋科举异同以及变迁影响研究,这方面讨论颇显得不足。实际上,唐宋制度变革是互为促动,相互影响的。就科举制而言,它在影响唐宋政治、经济、社会诸层面的同时,其本身变迁也在受益于变革的成果;同时,唐宋各项制度变革都有不同的起讫点,有的开始于北宋中期,有的南宋才初露端倪,而科举制在宋初即被提上日程,其时代特殊性也值得根究。因此,将科举制置于唐宋社会变革背景下,从更广阔的历史场阈对其进行考察,会有助于加深对这一时期科举制的认识,对厘清唐宋制度变革的整体性关联亦不无裨益。

一、唐宋相关制度变革与科举制嬗变的关联

(一)唐宋官制因革与科举制嬗变

相较唐代科举制,宋代科举制最重要的变化是登第即释褐授官。唐代科举及第到释褐授官,一般要经过吏部再考试以及长时间的守选过程。同时,科举及第仅仅获得一种身份,或称出身,若要取得官资,还要经过吏部的关试。关试通常回答试判两道,合格者获得“春关”,称为前进士,以后才能参加吏部的铨选,而获得铨选资格还需要经过规定的守选年限,一般是三年。守选期满才能参加吏部铨选“冬集”,依据身、言、书、判,特别是试判,优异者最终授官。当然,唐代也有不需要守选期就能直接做官的形式,那就是科目选和制科。科目选是吏部铨选的补充形式,据《册府元龟》载:“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词、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有官阶、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礼部主之。”[7](P7662)科目选特点是“中者即授官”[8](P1172)。制举也是考中者直接授官,与科目选不同的是,它由皇帝主持,参加者不像科目选必须是科举及第以及有官资身份,白衣人、前资官以及六品以下现任官都可参加,但科举出身者是主要参与者。由此可见,在唐代科举制规定中,科举及第都不能马上授官,即便是科目选和制举也需要经历吏部关试、科目选和制科考试方能任官。当然,唐代也不乏进士及第便授官的特例,但据有关学者研究,“享受此待遇的人往往出身权贵和高门,并且兼具进士高第者”[1](P152)。

那么,宋代何时形成及第即释褐授官制度,在什么条件下形成这样的制度呢?对此,李裕民认为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当时科举实行三条举措,除扩大进士录取名额和录取特奏名外,就是科举及第即授官[3]。笔者爬梳宋太祖时期科举进士特别是状元群体发现,宋太祖时期科举及第有直接授官的先例,如建隆二年状元张去华,“举进士甲科,即拜秘书郎”[9](P10108),但不普遍,如开宝元年状元柴成务,“解褐峡州军事推官”[9](P10114),说明不是即拜,有结褐期。可见,太祖朝及第有直接授官尚未形成固定制度,故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科举及第即授官应是这一制度的发端。

宋太宗在对新进进士授官中谈道:“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宠章殊异,历代所未有也。薛居正等言取人太多,用人太骤。”[10](P393)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通判官;另一个授官为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关于通判官,一般认为是为了削弱地方藩镇中武人割据势力,同时分化地方长吏的权利1。不过,其产生的时间并非在宋初。据任爽研究,早在南唐时期就已经出现[11](P52—53)。如南唐李璟保大元年,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刺史朱匡业平居甚谨,然醉则使酒凌人,果于诛杀,无敢犯者。……自是见易加敬,不敢复使酒,郡事亦赖以济”[12](P461)。张易通判歙州已和宋代通判职能相同。可见,通判官的产生是唐宋官制革新的表现。正因为这一新官职的产生,中央需要向下属州军大量派遣通判官,所以才有进士及第不经守选,立即授官的举措。

与其相关,太平兴国二年科举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宋初将作监丞为从八品,大理评事为正九品官。唐初,明经出身者地位较高,一般授予县丞、县尉、县令,或州县的参军、主簿之类。大致在正八品下和从九品上。自高宗、武则天以后,进士科凸显,中晚唐进士科及第多拜秘书省校书郎、正字、紧县尉等次清官。秘书省校书郎为正九品上。由此观之,宋初进士及第所授官品与唐代看似差距不大,但实际却相差甚远。

首先,宋初所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已经是文臣寄禄官阶,非实官,而通判才是实授。而唐代县丞、县尉、县令,或州县的参军、主簿,以及秘书省校书郎、正字、紧县尉等都是实授官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唐五代官制发展到宋初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官职差遣制。正如《宋史·职官志》总序所言:“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9](P3768)由此可知,通判属于实际任职的差遣。虽然宋太宗伊始进士及第仅被授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但实际通判官论职任和级别远远高于其寄禄官品。因为通判在宋初属于中央派到地方州军的监郡官,不仅有具体行政职责,同时还负有监査之责,其地位甚至与知州分庭抗礼。从官品来看,通判官直到元祐时才明确为正七品或从七品,但宋初作为知州副贰的通判,实际品级相当于五品官,因而薛居正等人才上言“取人太多,用人太骤”[10](P394)。

其次,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等寄禄官与通判差遣官的分离也为宋初科举及第授官准备了条件。中国古代官僚系统始终是设官分职,这隐含着职事官位的有限性。按照唐代官吏设置,将作监丞为四人,宋熙宁四年设置是两员,但有主簿两员,故宋初应为四人;大理评事在《唐六典》中定额是十二人,元丰二年改制时定额是八人,估计唐后期至宋初为八人左右。由此推之,如果按官定额,宋初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官职人数也就在十二至十五人之间。然而,太平兴国二年科举进士录取了一百零九人,虽然目前尚不知第一等和第二等有多少人,但一百多人中,第一等和第二等最低也得在十到十五人之间。有学者认为,“宋太宗、真宗、仁宗三朝,一般是进士第一人授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为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四、第五人授校书郎、签书诸州判官事;第六名以下第一甲及第者授两使职官、知县;第二甲授初等职官;第三、第四甲并诸科及第、出身者,授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者守选”1。按此说法,宋初科举第一、二等仅为三人。然而,龚延明、祖慧所撰《宋登科记考》中,太平兴国二年进士能考证出被授官为将作监丞的有吕蒙正、许骧、李至、张岩等四人;被授官为大理评事的有王沔、吕祐之、张齐贤、陈恕、夏侯峤、韩国华、温仲舒和臧丙等八人,而在诸科中,邢昺以《九经》及第也被授官为大理评事[13](P15—16)。可见,仅这一次科举第一等、第二等就占满了原有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的定额。这里不能忽视原有将作监丞、大理评事的人数。如果按照设官分职的原则,在此之前将作监丞、大理评事也不可能空缺,而且太平兴国二年以后的进士甲科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成为定制。由此观之,作为寄禄官阶将作监丞、大理评事已经超越了定额的限制。唐代科举由于最终授予职事官,所以限制较多,时间也比较长。宋代寄禄官与差遣官分理,科举及第授官分两个层次,首先是寄禄官,然后才是差遣官。这种唐宋官制的变化使宋代科举及第直接授官成为可能。

(二)唐宋商人科举规制的实质与宋代工商之子科举入仕

工商杂类能够有条件参加科举,这也是唐宋科举制比较显著的差别。关于唐宋商人科举入仕这一问题,学术界已有相关研究成果1。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宋代国家对工商者和工商之子科举限制的差异,以及这一现象背后家世与个人身份的转换。

唐初明文规定:“工商杂类, 不得预于士伍。”[14](P2089)既然不能入仕做官,也就不可能参加科举。吴宗国的研究指出,这一规定在唐朝后期也并末改变[15](P270)。实际上,对工商业者本身而言,宋代通常也不允许参加科举。如宋太祖淳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曰:

应举人今后并须取本贯文解,不得伪书乡贯;发解州府,子细辨认,如不是本贯及工商杂类、身有风疾、患眼目、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如违,发解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16](P4490)

这是宋初被认为科举制度放宽的诏书。需注意的是,在规定“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之前,还有发解州府需要仔细辨认是否为工商杂类,这类人不在解送之限。相同的规定亦见于宋仁宗庆历四年,对于参加州试的人,“曰工商杂类,或尝为僧道。皆不得预”[10](P3564—3565)。有学者认为,既然规定工商杂类人中有奇才和异行卓然都可以解送,这样能参加科举的都是奇才异行之人,因此,工商杂类实际都可以参加科举。对此,姑且不说参加省试的举子淘汰率之高,就是基层州试,也是都不允许工商杂类随便参加。如果这名工商业者能通过州试,再被保举省试,那他绝对出类拔萃,一举必能中。否则,发解州县长官就可能要被治罪。故出现这种出类拔萃的工商之人概率并不高。由此观之,对于工商业者本人来说,唐宋科举限制要旨相同。

那么,唐宋对工商业者科举限制的差异在哪呢?实际上关键是对工商业者之子的科举限制。《唐六典》称:“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17](P34)这代表唐前期的规制,不仅是他本人经商,就是他的亲属经营工商业,他也不能入仕,当然同样也不能参加科举。同样的例子在唐后期也有体现。如白居易贞元中为参加拔萃科考试所遇判词:“得甲之周亲,执工伎之业,吏曹以甲不合仕。甲云,今见修改。吏曹又云,虽改,仍限三年后听仕,未知合否。”[18](P2736—2737)这道判词与《唐六典》一样,都申明有亲属从事工商业者不得入仕,区别是到唐后期若亲属改业三年后会允许出仕。上述为亲属层面,倘若直接是工商之子,必定更不被允许。如唐宪宗初,韦贯之为礼部员外郎,“新罗人全忠义以机巧进至少府监,荫其子为两馆生,贯之持其籍不与,曰:‘工商之子不当仕”[7](P6455)。这说明唐后期不仅工商业者不能入仕,就是父母、亲属从事工商业也不行。但是,正如亲属从事工商业改业三年后被给予机会入仕或参加科举一样,工商之子在实际科举运行中还是有所松动的,例如白居易的“贡市井之子判”即称:“惟贤是求,何贱之有?况士之秀者,而人其舍诸? 惟彼郡贡,或称市籍,非我族类,则嫌杂以萧兰,举尔所知,安得弃其翘楚? 诚其恶于稗败,谅难舍其茂异。”[18](P2640)从其判词能看出社会对工商之子参加科举的支持。另,唐后期出自商人家庭并参加科举有四个典型人物,陈会是大和元年及第,“家以当垆为业”[19](P62); 毕諴为大和中进士,“本估官之子”[20](P755),其父为盐商;常修,咸通六年登科,其父为“鹾贾”,也是个盐商[21](P2134);同样在咸通年间登科的顾云,“池州鹾贾之子也”[22](P1012)。这四个人中,毕諴、常修和顾云都明确是盐商之子,绝对属于工商之子。只有陈会没有明确说,但他“为不扫街,官吏殴之。其母甚贤,勉以修进。不许归乡,以成名为期”,可见后来一直在外读书,并非亲自经商,故他也属于工商之子。从这些工商之子后来都参加科举来看,唐后期对工商之子参加科举并没严格进行限制。尽管宋初太祖淳化三年诏中谈到近年举人颇隳前制,“乃至工商之子,亦登仕进之途”,然而,在传统观念的背后,反映的是宋初工商之子参加科举入仕的普遍性。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进士中,许骧的父亲许唐就是商人[9](P9435)。在此之后,虽然仍能看到对工商业者科举的限制,但对工商之子的科举限制就再没有发现。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唐宋变革中户籍制度变迁相关。唐代有一部分工商业者被冠以专门的市籍。需注意的是,有市籍的人并非行走的客商,而是居住在城镇的商人。根据姜伯勤的研究,“在市籍制时代,广义的城市居民‘邑人与狭义的市署四面居住之‘市人,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城邑居民包括官僚、城居地主、士兵、仆役及市人。而‘市人则系指居于市署四面或在市署著籍之人, 即登录于市籍之人”[23]。可见,唐代市籍制有一种户的专属性。市籍户内,无论是实际经营的工商业者,还是未从事经营甚至笃志向学的子孙,都难以脱离工商杂类的身份。

然而,从唐后期开始,随着城市内客户的增加,特别是封闭的坊市制逐步瓦解,市籍制也渐趋名存实亡。五代以后至宋,城市居民以“坊郭户”代替。与市籍制相比,坊郭户则包括了城市所有居民,工商业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宋代的商人仅包括在城镇开设店铺或从事贩卖并且加入“行”的人户[24]。虽然在传统观念中工商业者仍与地位低下之人相关联,但在国家户籍制度中已经没有了特殊的户籍,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被称为坊郭户。换句话说,工商业者的身份来自于其职业特征,而非以往户籍所寓涵的家世因素。由此能够理解,宋代对工商业者还有科举限制,但对工商家庭中笃志向学的读书人来说,身份限制已经淡化。南宋人郑樵曾谈道:“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25](P1)虽然所指的是唐宋社会变迁中门阀氏族的衰落,科举选官不再受门阀氏族的左右,但从唐宋工商业者户籍的转换来看,取士不问家世是否也有对原有地位卑下者甚至贱民家世的忽略呢?因此,宋代对工商之子科举限制的弱化,其背后是唐宋社会变迁以及相关制度层累形成的。

以上仅据唐宋官制因革以及有关商人科举的规制来凸显唐宋相关制度变革与科举制嬗变的关联。实际上,唐宋时期儒家思想的复兴与经学的发展,以及官学衰微和私学的兴盛都对科举制嬗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篇幅所限且已有相关成果,故不再赘述。

二、唐代科举弊端累积与五代新科举制路径实践

(一)唐代科举弊端累积

有唐一代,科举制在唐代选官中的地位呈不断上升趋势。随着旧士族大家、没落士族的小姓、以进士科起家的新官僚士族以及社会基层寒素人士都置身科举考试,科举遂由单纯的考试获得官资,进而入仕,变成了各种政治集团巩固或扩大政治势力的场所,从而造成科举考试的种种弊端,正如唐后期学者赵匡所言:“国朝举选,用隋氏之制。岁月既久,其法益讹。”[26](P3602)关于唐代科举的诸种弊端,吴宗国、傅璇琮、金滢坤都有专章讨论1。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这些弊端何以能够累积,至终唐之世都难以打破这种制度路径依赖。

唐代科举弊端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个来自举子方面,包括行卷与延誉,以及在考试中的种种作弊行为;另一个来自主司或称为主考官,包括通榜、呈榜,放有请托的举子。但这两个层面背后实际上是宰相、权贵、宦官、名士等各种社会势力的推波助澜,举子通过行卷和延誉与他们形成政治关系,而他们则通过多种渠道干扰主司,影响科举考试。

唐代的行卷与延誉源自荐举。荐举在特殊的形势下的确能够选拔人才,但随着其浸入官制机体程度的加深,遂走向制度的反面。唐代科举选官中的荐举之风促使举子为了科举及第,不断奔走于当朝权贵、名士或与省试考官有特殊关系之门,以其诗文投刺,称为“行卷”,希望能够得到这些人的赏识,最终向主考官推荐自己;或者为他制造誉论,形成时誉,再进而影响主司的选拔。唐天宝之前主要是举子的私谒行卷,但天宝八年,出现举子向主持科举考试的礼部交纳公卷的制度。据《册府元龟》记载:“曩者主司取与,皆以一场之善。登其科目,不尽其才。陟先责旧文,仍令举人自通所工诗笔,先试一日,知其所长,然后依常式考覆,片善无遗,美声盈路。”[7](P7799)这使私密层面的行卷合法化,继而形成“公卷”。由于主司很早就已经获得举子的诗文公卷,对其偏好也早已形成,再加上社会上私人行卷、请托、延誉,使主考官在考试之前就受到权贵、亲属或者名士的多重举荐影响,因而在考试之前已经事先选定好名次,或找人拟榜,这就是通榜。如权德舆主持贞元十八年贡举,陆傪为之通榜贴,韩愈在《与祠部陆员外书》中向他推荐十人,其中首荐侯喜、侯云長、刘述古、韦群玉(韦纾),“凡此四子,皆可以当执事首荐而极论者。主司疑焉则以辨之,问焉则以告之,未知焉则殷勤而语,期乎有成而后止可也”[18](P3549)。另外,主考官在放榜之前,还要把拟定放榜人选呈送宰相过目,称为“呈榜”。它为宰相干预科举奠定了制度基础。如贞元四年,刘太真知贡举,“太真将放榜,先巡宅呈宰相。榜中有姓朱人及第,宰相以朱泚近大逆,未欲以此姓及第,亟遣易之”[27](P88)。甚至主张废弃呈榜的李德裕也有决定知贡举放榜的情况,据称:“王起知举,将入贡院,请德裕所欲。德裕曰:‘安问所欲?借如卢肇、丁棱、姚颉,不可在去流内也。起从之。”[28](P624—625)从开元二十五年科举划归礼部开始,呈榜制就一直实行,直到文宗太和八年,曾出现两次废除呈榜的活动。

当然,与延誉荐托相对应的是对举子才能的要求。实际上,唐代有些主考官公开抵制请托举荐,直接按举子才能录取,或者兼顾时誉、荐主和才能。即使皆为被举荐之人,也有才能优劣之分。如前述韩愈向陆傪首荐的侯喜、侯云长、刘述古、韦群玉(韦纾)四人,但实际贞元十八年录取及第者只有侯云长、韦群玉,侯喜次年及第,刘述古贞元二十年及第。因此,举子具体考试中的成绩也非常关键。于是,为了取得好的考试成绩,有些不良举子也想尽办法作弊,如应试夹带书籍、考试中互相抄袭等。唐代科举考试中应该是不允许夹带书籍进入考场的,如唐肃宗乾元时期,李揆“尝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实,徒峻其堤防,索其书策,殊未知艺不至者……其试进士文章,请于庭中设《五经》、诸史及《切韵》本于床,而引贡士谓之曰:‘大国选士,但务得者,经籍在此,请恣寻检”[14](P3559)。从以往“峻其堤防,索其书策”来看,此前礼部举行的常举不允许夹带书籍。至李揆开始逐步放开书籍限制,不过,他未及毕事即迁官,是否最终推行呢?穆宗长庆时期,白居易曾谈道:“伏准礼部试进士例,许用书策,兼得通宵。”[29](P31)从上文“伏准礼部试进士例,许用书策”来看,礼部常举用书策已成惯例。由此来看,肃宗时李揆放开书策应该得到推行。不过,书策在重试中仍然不能使用。这里重试考诗赋,肯定不是吏部冬集,有可能是吏部关试或常举有问题的覆试,也可能是科目选。除此之外,制举也不允许用书策。宪宗元和时期,卢坦曾为参加制举举子申辩,史载:“上策贤良方正之士,有怀书策入者,将深罪之。坦奏言:‘四方不明知所犯,必以为策词抵忤,宜轻其责。上从之。”[30](P163)有禁止,就有违反者。从这次策贤良方正之士还有怀书策入者,并惹怒皇帝,要深罪这些人来看,夹带书籍的现象非常严重。夹带书籍应该不像白居易所说“用书策则文字不错”,实为作弊抄袭准备条件,否则不会引起皇帝震怒。当然,这种作弊仅是自我抄袭。那种相互抄袭的现象也是有的,特别是允许通宵作答,更为相互抄袭留下了可乘之机。如五代后唐长兴元年关试中,及第举人刘莹、李斐、李铣、李道全,明算宋延美等五人,“所试判语皆同”[7](P7588)。正因为这样,宋代科举考试已经不允许通宵考试。

唐代科举弊端不仅仅包括在考试之前的行卷、延誉、推荐,以及科举考试中的种种作弊行为,还包括科举考试后出现的子弟放榜占优、门生与座主的扭结以及通过诗赋选拔的及第进士实际才能等问题。首先,科举及第举子中有权势子弟占优现象起于中唐。随着荐举之风的盛行,那些当权士要,也包括没落士族的小姓,通过求谒、延誉获得推荐,而知贡举主司多阿谀权要,受人请托,致使每年科举考试之前发榜人名就已经圈定,最终所放主要是当朝权要子弟。其次,科举及第后的门生与座主也与荐举之风有关。在各种请托下,举子命运不单是决定于自己的学问和才能,知贡举平衡各种势力的请嘱更为关键,故举子及第往往对知贡举者感恩戴德。同时,科举发榜后及第举子谢座主,并由座主带领参谒宰相,以及以后各种宴集活动都固化了门生与座主的关系,进而有些结为朋党,动摇皇权。再者,科举及第举人长于诗赋,实际才能相对较弱也是科举弊端之一。正如唐代赵匡所揭示:“主司褒贬,实在诗赋,务求巧丽,以此为贤。不惟无益于用,实亦妨其正习;不惟挠其淳和,实又长其佻薄。自非识度超然,时或孤秀,其余溺于所习,悉昧本源。欲以启导性灵,奖成后进,斯亦难矣。故士林鲜体国之谕,其弊一也。”[26](P3602)

(二)五代新科举制路径实践

唐代时人对科举制诸种弊端并非没有认识,也曾尝试对其加以厘革。如李德裕在文宗和武宗朝两次为相时,改革科举,进士科停试诗赋,罢向宰相呈榜,以及对期集、宴饮等活动予以停废,另外,与牛党关于是否放子弟问题也有较长期争执。但这些科举改革都没有成功。究其原因,是因为科举已渐趋成为唐代入仕选官的主要途径,进而变成旧有士族权要和新科举官僚等集团巩固或扩大政治势力的场所。由于这些政治集团在唐代社会业已根深蒂固,他们请托和干预科举成为常态。只要他们存在,科举制就会沿着故有的路径前行。因而那些力图消除唐代科举弊端的改革或者受阻于这种强大的社会壁垒,或者沦为这些士要集团政治斗争的工具。傅璇琮就发现,“有些问题,在唐人的议论中根本没有接触到,如因公荐而引起的通关节、托人情而因缘为奸,贵门势要之家的把持举选权,宦官、藩镇等之干预考试等等”[31](P399);金滢坤也指出,“中晚唐子弟之争并不是真正限制子弟登第,而是朝中不同利益群体或势力圈之间在仕进方面的冲突”[1](P91)。这些论断都从某一侧面揭示唐代科举制弊端积重难返的深层动因。

面对科举制形成的路径依赖,欲在唐代本身叠床架屋的政治深垢中实现路径改革实非易事,唯有造成这一局面背后,旧有士族权要和新科举官僚等集团式微才能完成。而这一契机在唐末军阀混战和五代新王朝建立中得以出现。唐末五代的战乱对新旧士族官僚打击最大,涤荡了他们固有的政治基础。新兴的五代政权摆脱各种羁绊,推动制度革新,科举制正是在五代这种新的政权下冲破唐代旧有制度路径,在各个方面开始新科举制路径实践。

五代时期对科举制的制度创新出现在众多环节。首先,逐步取消举子行卷与荐托。如后唐天成四年规定:“今后主司不得受内外官寮书题、荐托举人及安排考试官,如或实讲,知有才学精博者,任具奏闻。若受书题嘱托,致有屈人,其主司与发书人并加黜责。其所举人,别行朝典,三铨南曹亦不得受诸色官员书题、荐托,选人如违,并准前指挥。”[7](P7693)这里原则上要求不准行卷与荐托。如果执意举荐,倘若不实,要科刑朝典。该禁令不仅行于吏部常举,吏部关试和铨选也被施用。至后周广顺时期,进一步规定:“起今后主司不得受荐托、书题,如有书题,密具姓名闻奏,其举人不得就试”[7](P7701)。此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行卷与荐托。

其次,严格防范举子作弊行为。五代时期多次明令举子不许夹带书策。如后唐新贡举条件是“搜得文书者,不计多少,准例扶出”[7](P7697);后晋开运元年敕令重申,“并诸色举人等有怀藏书册,不令就试,宜并准旧施行”[7](P7700)。对于相互口授作弊,也明令禁止。如后唐长兴时期礼部主司奏请:“遥口授人,回授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举。”[7](P7697)再者,对锁院、覆试等制度也进行了推新。如为避免主司在考前接受请托,后唐时期,“贡院虽锁,未试举人”[7](P7692),即将主持礼部考试的主司和考官提前锁入贡院。同时,还在覆试中重新更定名次。如后唐庄宗《更定符蒙正等及第敕》:“其王彻升为第一,桑维翰第二,符蒙正第三,成僚第四。”[26](P1065)原来符蒙正为第一、王彻第三。最后,对门生座主现象也进行了规制。一方面限制门生座主以及门生同年间的宴集。如后唐规定:“(及第举人)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敛,别谋欢会。”[7](P7695)后周时期,甚至官府为宴集出钱,以期控制。如显德六年正月诏称:“起今后每年新及第进士及诸科举人闻喜宴,宜令宣徽院指挥排比。”[7](P7704)另一方面,禁止及第举人与主考官之间门生座主向称。如后唐长兴元年中书门下就奏称,今后及第人放榜时,“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不得自称门生”[7](P7695)。整体上看,五代科举制度的路径改革尝试不仅为宋代科举探索了方向,更为宋代科举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果说唐宋相关制度变革为宋代科举制嬗变铺平了外在场阈的话,五代科举制度的路径探索则为宋代科举制改革准备了内在制度土壤。

三、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与科举制凸显

(一)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

唐朝安史之乱以后,社会主要矛盾是中央政权与地方藩镇割据势力的矛盾。五代十国实际上是这一矛盾发展的结果。地方藩镇拥兵自重,不仅威胁中央集权,甚至觊觎皇权。如五代后晋安重荣经常对人说:“天子,宁有种耶!兵强马壮者当为之。”[32](P583)同时,唐后期各藩镇为了控制所属军队,都加强亲军或牙军的力量,致使牙军废立统帅成为常事,最典型的是魏博牙兵,“变易主帅,有同儿戏;自田氏已后,垂二百年,主帅废置,出于其手”[33](P188—189)。这种情况发展到五代,由强藩走向国家,藩镇牙兵制遂走向侍卫亲军制,实为宋代禁军的前身。侍卫亲军力量强于众藩,在遏制地方藩镇反叛的同时,也容易使帅强叛上。宋太祖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就是明顯例子。故正如欧阳修所论:“呜呼!五代为国,兴亡以兵。”[32](P297)因此,宋初尽管不乏各种政治问题,诸如类似赵普的宰相专权、统一全国等,但最为迫切的政治难题还是如何削除统兵将领的兵权,将军权统一到君主手里以及如何削弱地方藩镇势力。这两个问题的实质是军队与地方官僚机构分权隐患,它们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核心。

宋太祖在位时,在加强中央和君主军权方面成效显著。如禁军不再设最高军职,并解除了握有重兵大将的兵权;设立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称为三衙,互不统属;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由枢密院负责调兵,且用文人知枢密。应该说,太祖时期在强化对中央禁军的控制,避免陈桥兵变再次重演上都达到了预期目的。在解决军事中央集权的同时,太祖也在着手解决困扰唐后期及五代近两百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如在建国之初的建隆二年,宋太祖就与赵普讨论国家长治久安之道。赵普主张:“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10](P88)这里“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是太祖解决方镇问题的总方针。对于这一方针的贯彻,南宋人吕中《宋史大事记讲义》进行了分析,“建隆元年七月,以昝居润权知镇州。此初以知州易方镇也。二年,从赵普之请,复置县尉。此革五代节度使补亲随为镇将,与令抗礼之弊。二年四月,初置通判,命文臣知州。分节度使之权。又命朝臣知县。时符彦卿久镇大名,专恣不法,属邑颇不治,故特遣强干者往隶之。革藩镇骄纵之弊。乾德三年,又置转运使。八月,籍诸道骁勇兵补禁卫。所以收方镇之法”。[34](P66)

吕中基本上把太祖解决方镇问题的行动铺陈清楚。像收方镇兵,《宋史·太祖本纪》记载是“诏籍郡国骁勇兵送阙下”。不过,“制其钱谷”方面并非置转运使这么简单。太祖乾德三年三月,“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去年已有此诏,故此云申命)。时方镇阙守帅,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院,间遣京朝官、廷臣监临,又置转运使为之条禁,文簿渐为精密。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10](P152)。可见在设置转运使的同时,还有中央收管地方额外经费、场院监临等问题。除此之外,设通判也与财政有关。赵普曾向太祖建议:“诸州置通判,使主钱谷。”[9](P8932)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其钱谷”问题上已经涉及中央向地方派遣官员。如遣京朝官、廷臣监临场院,通判到地方主钱谷。实际上,中央向地方派遣官员也是对方镇“稍夺其权”的核心内容。具体有三个层面。

首先,派朝臣做知州。根据苗书梅研究,宋太祖时期文臣京朝官知州仅限于新收复的扬州、潭州、襄州、衡州、成都府等地,原统治地区仍然沿用唐五代刺史体制。究其原因,认为一方面武臣领州所造成的分权威胁变小,另一方面朝中可派出的文臣有限[35]。笔者同意这一看法。不过,宋太祖在原统治地区保留节度使体制还应该与统一尚未完成有关,需要保持地方军事力量用于战争。

其次,派朝官做通判。宋太祖乾德元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10](P88),这是宋代置通判的开始。需注意的是,最初由中央派官员到地方。乾德二年七月下诏:“翰林学士承旨陶谷及殿中侍卸史内黄师颂等四十三人,各举才任藩镇通判者一人。”[10](P130)采取荐举之法,说明当时通判官缺口很大。到开宝四年宋平定南汉以后,诏称:“岭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州县,选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9](P3697)原南汉属地通判官由襄荆以南州县官中产生,一方面应是鉴于北方人不适应南方水土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央已经无法选派更多的官员来充任。

再者,充实地方簿尉。关于县尉,《燕翼诒谋录》亦载:“五代时,尉职以军校为之,大为民患。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诏:‘诸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与主簿同。始令初赐第人为之,从赵普之请也。”[36](P3)文中县尉复置“从赵普之请”是对的,但“始令初赐第人为之”恐怕是太宗以后的事情。主簿的设置在唐后期至五代呈现出不确定性,宋太祖平定四川后,下诏规定:“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一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10](P247)可见,当时主簿设置还没有成为常制。不过宋初平定各国,地方县佐多是留任。如平定荆南和湖南,规定“管内文武官吏并依旧,仍加恩,立功者优其秩”[10](P88);攻灭南唐后亦然,“赦江南管内州县常赦所不原者,伪署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10](P354)。既然伪署留任,必然包括基层簿尉。保留这些基层官吏是由于战争仍在进行,也会有安定民心的考量,但最现实的原因是北宋政府一时也没有更多人来替换。

可见,宋太祖在翦夺地方藩镇之权,或者巩固兼并战争的成果,最终建立中央集权的新王朝时,面临的一个最实际的问题就是中央后备官员的缺乏。赵匡胤对文臣知州有深刻的认识,如开宝五年对赵普谈道:“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10](P293)但文臣知州在太祖朝并不显著,文臣缺乏忠诚是关键。作为监州官的通判一度只在占领区推行,甚至不得不采取荐举,并让岭表自任,也说明这一问题。至于广大基层簿尉,如何通过中央派员实现换血,也是维护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尽管宋初时人经常谈到“时郡县缺官太多”[16](P4358),但宋初并不缺少普通官員,而是缺少有利于实现中央集权且出在中央的官员。

(二)宋太宗时期科举制的关键转折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科举制遂被凸显出来。这一方面是因为科举制作为一种成熟的选官制度,从唐五代到宋初,已经成为遴选官吏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到宋太宗时期,科举制已经有了巨大变化。第一,宋太祖在省试之后增加殿试,皇帝亲自任主考官,这是将最终举选权牢牢把握在君主手里;第二,太祖时期严禁门生座主缔结关系。认为“国家悬科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16](P4262)不仅禁止及第举子拜知举官,也不允许自称门生,称春官为恩门、师门。但要求到 门向皇帝谢恩,从而实现了皇帝与新及第进士之间的“天子门生”关系。第三,宋太祖在乾德元年和开宝六年两次下诏废除公荐。规定:“诏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16](P4263)公荐的废除有利于打击权贵政要对科举的干预,使选拔出的科举士人更能为君主所用。因此,太祖朝科举改革使科举制本身与君权更加靠拢,科举及第举子进一步成为君主加强中央集权的依赖力量,这为宋太宗利用科举制直接选官奠定了条件。

宋太宗即位以后,相对太祖朝来说国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首先,除吴越以外,南方各国都已经平定,统治区域进一步扩大。据《宋史·地理志》记载:“宋太祖受周禅,初有州百一十一,县六百三十八,户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计其末年,凡有州二百九十七,县一千八十六,户三百九万五百四。”[9](P2093—2094)州县数增加两倍上下,前面谈到的中央后备官员缺乏问题更加严重。与此同时,宋太宗罢节镇领支郡之制。诏邠、宁等四十州都直属中央,“天下节镇无复领支郡者矣”[10](P411)。需要说明的是这四十州都是原来宋直接统治的州。他们直属中央虽然削弱了藩镇掣肘,但也带来了知州、刺史权利相对增大的问题。如何选拔知州和刺史,并派员加以监督遂成为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无疑是加大了文臣知州的力度,并加大通判官的设置程度。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通过科举制,增加人才的供应量。正如宋太宗所言:“朕欲博求俊乂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10](P393)这正是其着眼于科举的目的。宋太宗科举改革措施很多,如确定主考官就锁院,取消了一些考试资格的限制,特别是工商之子可以参加考试等,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改革主要是三方面,即扩大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及第即授官和授官优渥。这些改革的出现有上述特殊时代需求。如果录取名额少,不立即授官以及授官卑微都起不到充实地方官僚队伍,实现中央集权的目的。所以,在太平兴国二年科举中,宋太宗一次录取进士109人,再加上诸科和十五举以上进士诸科,总计500多人。对新进进士的授官是:“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宠章殊异,历代所未有也。”[10](P393—394)这次科举改革虽迫于一时的政治形势,但倘若将视野扩大到唐宋科举制的变迁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改革对科举制自身来说具有根本性转折,在完善科举制内涵与扩大科举制影响上也意义深远。录取名额涉及科举制在选官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第授官避免了两部试中士人的落差和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授官优渥则充分吸引知识分子到科举中来。更为重要的是,其流布波及有宋一代乃至明清的科举制,直接扩大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政治统治的基础,也增加了这一时期社会的活力与张力。

总之,科举制由唐及宋的时代跨越有多重的历史动因。科举制在影响唐宋政治、经济、社会诸层面的同时,其本身变迁也受益于官制因革、社会良贱规制的变化、儒家思想复兴与经学发展以及官学衰微和私学兴盛等改革成果的促动,它为宋代科举制嬗变铺平了外在场阈。与此相关,唐代科举制形成的行卷、延誉、推荐以及子弟放榜占优、门生与座主扭结和及第进士才能欠缺等种种弊端,其背后是旧有士族权要和新科举官僚等集团巩固或扩大政治势力的角逐。它们的存在,使唐代科举制始终沿着故有的路径前行。但五代新政权下开始尝试冲破唐代旧有制度路径,在各个方面开始新科举制路径实践。这不仅为宋代科举探索了方向,更为宋代科举制改革奠定了内在制度土壤。唐宋制度变迁的起讫点颇具差异,科举制之所以在宋初出现关键性转折,有其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性,亦与宋初通过科举考试满足国家抑藩和统治新占领区的特殊人才取向相关。尽管宋初科举制改革有特殊时代需求,但从唐宋变革视域观之,它是唐宋科举变革各种因素层累而成,这对理解唐宋其他制度变革亦不乏启发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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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栐:《燕翼诒谋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

[责任编辑 王雪萍]

Abstract: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ransforms from Tang Dynasty to Song Dynasty due to many historical reasons. The system gets benefit in Tang Dynasty due to reasons such as reform of official system, social regulation change concerning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class, which provides external reason for the basic change in Song Dynasty. At the same time, the flaws of the system can only be improved in Five Dynasties. Along with the declining power of the old clan and the new officials rising from the exam, new power in Five Dynasties tries to break through the old system of Tang Dynasty and carries out new practice in every way. This provides ways of reform for Song Dynasty and lays a foundation of the change. The change starts in Five Dynasties but the turning point is in Song Dynasty, forced by its strengthening the central right as well as the desire to counter the vassal state and control the special intelligentsia in the occupied area. Reform in Song Dynasty results from special demand of time, 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form in Tang Dynasty, it result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different elements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of Tang Dynasty, which is inspiring to understand other systematic reform of Tang Dynasty.

Key words: Imperial Examination, reform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offi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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