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的探讨

2017-09-08 11:43韩加达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评价者法律责任环境影响

韩加达

摘要:科学化、法制化是保护环境的必要路径,而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是环境影响评价。构建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环境质量水平。现今,世界各国都极其重视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正处不断发展当中,在获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迫切需要加强建设。

关键词: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针对各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环境的部分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并且根据具体的可能影响项目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形成具体的方案,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40年代期间,因工业化引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了环境评价制度出现和发展,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已经不能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因而,人们对开始重视开发活动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和预测,“边污染、边治理”的概念被提出。从而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发展至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逐步完善。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

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主体,三方的协调和配合能够有效地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方的依法办事有助于促进环评制度的快速发展。在现有的环评制度当中,对未按照条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已规定明确该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不认真审批导致的漏评或错评的现象,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这直接导致了环评制度形式化严重、无法有效的落实环评制度以及环境影响问题一直存在等现象。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层次偏低

就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而言,大部分发达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并且制定了环评法,同时,对整个环评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系统化的规定。然而,我们的环评法仅仅停留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当中,尽管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性不强,使得环评制度流于形式。因而,为了确保我国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快速、稳定、持续的发展,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极其必要,它有利于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是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现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的缺位直接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和经济的发展。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健全就直接影响着环评制度的效果。然而,现今公众参与制度的死板现象引致了群众参与积极性低下、环评制度操作性差、收效甚微等现象。这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途径不清晰、参与过程不公正、参与结果不公开等方面。因而,我国在公众参与保障法律方面的缺位,使得公众参与形式化。

三、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性取决于明确的法律责任。因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涉及三方主体,因而各方主体都应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建设者而言,应在明确其已有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细化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多方面的构建其法律责任;对于评价者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具有專业性,其相关指标的专业技术和能力较强,如工程指标、环境指标、生态指标和社会经济指标等,都对环评影响重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职能,主要是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对其出具的报告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现今虚假或不真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普遍存在,法律对其应负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引致了制度的缺位;对于审批者而言,是项目建设环境评价的最终环节,其具有关键作用,审批单位的负责与否会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质量,导致项目问题被掩盖,从而损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权威性。因而,审批单位的法律责任应主要体现在官僚主义、懈怠作风和不尽职责等方面。

(二)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

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意识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并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使得其国家的环境质量大大地提高。我国已经逐步意识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但在立法层面而言,仍然表现出较低的水平。现今,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被打破,针对这一现状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根据相关制度制定针对性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全方位的、系统的、清晰的规定,并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最高立法。首先,应对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这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做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详细描述立法的适用对象、目的、内容、程序等;最后,对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配套机制进行完善。立法工作的进程直接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三)完善公众参与的环境力度

公众参与机制主要包括公众监督、公众举报、公众宣传与公众督促等,它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推动力,也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今公众参与机制的缺位引致了公众参与积极性低下的现象。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善。首先,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供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公众自主参与环保。其次,拓宽参与渠道,开辟多渠道参与,紧随时代的发展,利用网络信息,扩大参与面,并及时公布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真实、可信、公平、公正、公开。最后,完善公众环境受损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马太玲,张江山.环境影响评价[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2-3.

[2]江玲龙,姚建,朱静.中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若十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32(11): 33-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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