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研究

2017-09-09 15:16王月恒刘欣侠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4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进口

王月恒+刘欣侠

摘要:近年来,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发展异常迅速,在满足国内居民對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由此带来的商品质量、税款流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本课题结合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分析了当前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对政府监管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互认,加强立法为跨境电子商务税率设置提供法律依据等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海关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一国生产或贸易企业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直接向另一国消费者发布商品信息开展小额批发和零售业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支付,并借助国际邮政包裹或国际快件等物流方式将商品直接送达另一国零售商或消费者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按照进出境可以分为进境电子商务和出境电子商务。本文主要就进境电子商务监管问题展开论述。

一、进境电子商务模式及特点

(一)进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试点的进境电子商务通关模式分为直购进口模式、保税电商进口模式。

直购进口模式是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网站订购境外商品,随后商品在海外被打包,以空运、海运等方式运输进境,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系统将商品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传输给中国海关,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等,实现商品快速通关。

保税跨境进口模式则是一项制度创新,此模式下企业在国内建立保税仓库,企业通过海运、空运等多种形式将商品从国外运输进境,办理相关进境监管手续后将商品储存到国内的保税仓库,国内买家在跨境电商网站订购商品后,卖家下达指令,商品从国内保税仓库发货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种模式大大缩短了物流时间。

(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

1. 商品种类较为集中。商品以日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化纤、电子产品)、国内外价差较大商品(如高档奢侈品、护肤化妆品)和海外优势商品(如婴幼儿产品)为主。

2. 物流方式以“邮件”和“快件”为主。邮件指国际邮政包裹;快件主要集中在美国联邦快递集团(FEDEX)、美国联邦包裹运送服务公司(UPS)、德国敦豪国际公司(DHL)、荷兰天地公司(TNT)等国际快递公司承运的商业快件。

3. 交易单件价值小、速度快、批次多。单件包裹一般价值50~500美元;欧美地区来华快件一般三至七天运达;近年来跨境电商呈爆发性增长,仅上海地区每年进出境邮政包裹和快件就超过1.5亿件。

二、进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沿革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比照邮递物品监管方式,对进境电子商务商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是针对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进口税,包括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我国海关所采取的税收征管特别措施,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2016年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设立个人单次交易及年度累计交易限值(以下简称“4.8新政”)。同时保税跨境进口模式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 进入保税区时需要按照货物监管,出具通关单。跨境电商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多为海外“扫货”,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无法取得原产地证及合同等单证,也就无法办理进口通关单,这直接导致像化妆品、保健品、奶粉等保税跨境进口“爆款”商品无法进区。

“4.8新政”引起巨大波澜,为保护行业发展,经过系列调研,随后国家调整政策,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进入保税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2017年3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进口监管进一步发表谈话,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使其逐步摆脱一般贸易的限制。

三、进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一是保税进口模式监管尺度问题。进境商品进入保税区一般都是企业大批量进口,理论上应该按照货物监管,部分商品应申领通关单。而一旦施行通关单管理,现阶段大批国内需求旺盛的“暴款”商品又会无法进入保税区,从而禁锢行业发展;但如果不施行通关单管理,按照个人物品监管,批量进境商品又不符合个人物品特征,这似乎形成一个矛盾怪圈。此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系国外生产的商品,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虽然国家已经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暂为“个人物品”,进口不必出具通关单,但如若发生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侵权伪劣事件,特别是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将对行业发展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这些问题成为保税模式又一个极大的门槛。

二是进境电子商务税率适用问题。进境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海关在实际监管中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4.8新政”后跨境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征收的“跨境电商税” 税率总体水平介于行邮税与货物税之间;2017年3月商务部的表态,再次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定义为“个人物品”,但仍按“跨境电商税”征收。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其实就是国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一般贸易属性和个人物品属性之间的摇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松了”,但“不完全松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进口,也不同于个人行邮物品入境,而对进境商品“货物”或“物品”的所有界定都与当前征收的“跨境电商税”身份不相符合。

四、促进进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策

目前国家实施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提出“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监管互认”,这个互认既包括国内不同监管部门执法互认,也应当逐步推广至国内外监管机构“监管互认”,将风险关口前移,这也许是防范保税进口模式一线入区监管风险的一条道路。此外,鉴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特殊性,可明确承认该商品区别于货物、物品的属性,为其设立单独税率设置法律依据。回顾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国家对这个领域的监管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国内对进境商品的旺盛需求决定了既不能把这个新型业态限制成一潭死水,要给其发展试错的空间;又需要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出更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维护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史不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倾听跨境电商企业声音,系统梳理近年来取得的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增至15个城市,可汲取的经验渠道不断拓宽,这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跨境电商目前的发展更多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前进边学习边调整,更多试点城市相信可以给政府提供更成熟的实践依据参考,从而制定出一套更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娟.小额跨境外贸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问题研究[J].中外物流业,2012(02).

[2]徐金丽.外贸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模式比较研究[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08).

[3]聂晶晶.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瓶颈与对策分析[J].企业信息化,2011(12).

[4]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J].北京观察,2012(11).

(作者单位: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监管技术研究中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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