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探究网约车行业的监管

2017-09-24 20:23邱晨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3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出租车

邱晨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发展和智能终端的不断升级,智能手机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其中衍生出的网约车app,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强烈冲击的新兴业态,本质上是一种共享经济。本文认为网约车必将走向合法化,然而目前网约车由于缺乏安全监管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存在着很多问题,故提出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下探究如何监管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之间找到平衡点。

关键词:网约车监管政府与市场

1. 网约车的概念、定位和运营现状

1.1网约车的概念

《指导意见》将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车都归类为出租汽车,意味着两者都被纳入出租汽车监管框架,巡游出租车近似于传统“扬手即停”的出租车,预约出租车包括网上预约和电话预约方式,而目前以网上预约为消费常态,因此本文的网约车特指网络预约出租车。简而言之,网约车是指借助有关平台公司开发的智能手机约车软件,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车辆。[1]

1.2网约车的定位

首先,《指导意见》提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因此,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与公共交通系统相互独立的,更倾向营利性质;其次,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衍生的新业态,是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了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与传统巡游出租车性质相去甚远。

1.3网约车的运营现状

生活中,网约车出行显然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一种主要出行方式,成为了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智慧出行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0月,选择网约车的用户规模占据了整个用车规模的53.7%,其中选择网约出租车、专车比重最大。

不过,这种智能出行的方式并没有在全国全面展开,主要是停留在以北上广深等出行市场供大于求的一二线城市。在网约车盛行并便利了大众的同时,负面新闻也屡见不鲜。不论是网约车司机的违法违规还是乘客的不诚无信失德,都不乏报道。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网约车的进入审批形式化、缺乏更有效更完善的监督机制。这一行业发展得这么迅速,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准入门槛低。

2. 网约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约车平台主要问题之一为在市场作用下,进入门槛低。司机注册审核粗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网约车注册审批不涉及驾驶安全方面信息,不关注车辆违章记录、注册人违法记录等,缺乏安全信息方面的审核;二则,网络注册网络审核的方式,滋生了大量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的情况。

2.1网约车对司机缺乏安全监管

日前据新闻报道,暗访记者调查到有网约车司机身负数次乃至十数次未处理的违章记录仍旧上路接单,而网约车平台无任何监管以及处理手段,而这种情况交警处理也不会影响其之后的接单赚钱。

同时,我们打车时,一般可以看到司机几乎都至少有两个手机,或导航,或抢单,一路出行几乎一直在拨弄手机。这种行为势必影响司机行驶专注力,影响交通安全。另外,据非官方估计,网约车司机因审核门槛低,吸引了大量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将之作为职业选择。尽管对于有前科人员设置审核门槛有歧视之意,但是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司机慎重考察还是必须的,这关乎乘客的生命安全。

2.2网络注册无法审核信息冒用

目前网约车司机注册全部为网络注册,即只要提供真实相符的车辆、司机信息,即可注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很多司机因投诉、刷单等问题被封号之后,会借用亲友的车辆信息注册账号继续接单。

上述情况注冊信息和司机本人有一定相关性,如事后要追查可行的。然而,淘宝几十上百元即可购买到一条可供注册的车辆信息,甚至几百元可以代为注册完成网约车司机账号还可以满足获得高额补贴等要求。

2.3其他问题

据新闻报道,因网约车结算部分还采用输入数字的方式确定金额,导致网约车司机方面还存在虚报价格等道德风险。

2.4乘客方问题

尽管乘客是消费者,但是乘客可能是多名同行,且乘客中也不排除有不道德者,对司机而言,也有一定风险隐患。

3.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近代人类发展历史上,各国在讨论发展的核心问题时,最关心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一直以来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学术界讨论最为热烈的理论命题,同时也是最有意义的现实问题。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敏感的,对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历史上,政府与市场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从市场外部进入到市场内部,第二阶段政府从辅助功能转变为主导功能,用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第三阶段政府的职能从微观层次上升到宏观层次。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的政府和一个较为完备的市场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但是,政府和市场都存在“失败”或“失灵”,过于强调其中一方面作用的政府中心主义和市场中心主义的偏狭观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危害甚巨。政府与市场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而是二者有机配合、协调和均衡的问题。

在我国,政府与市场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政府是市场的保护者和管理者,保护就是要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健康发展,管理者就是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政府对市场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问题。政府的作为关系到市场的发展,政府既不是守夜人,也不能自由放任市场的发展,政府应当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努力改善政府的经济职能,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控制好政府的无为之手、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和良好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自身的内在缺陷和外在性影响,都会导致市场失灵,但是还是在于市场机制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在市场出现问题时,政府加以补救,并引导市场走出困境,当市场繁荣发展时,政府当好市场的管理者,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市场平等竞争,不断努力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完善政府自身经济职能,促进市场健康良好的发展。[2]endprint

4. 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探究网约车行业的监管

4.1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地位,促进网约车合法化

市场机制是市场运行的实现机制,对市场发展有良好的条件作用,政府应当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市场的发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的市场经济规则。

在我国,出租车管理运营体制存在日久且十分坚固,事实上已构成运营方对出租车经营权的垄断,例如不开放个人经营权、牌照无期限、高额“份子钱”等等。在垄断体制下,乘客和司机成为弱势一方,由此形成的利益格局饱受批评,总体上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但又难以打破。

由于巨大的出行市场需求,加之广大民众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和出租车司机服务态度差的不满,网约车作为一种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其在为广大人民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降低了大家的出行成本,节省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网约车合法化是权力顺应市场,充分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政府维护和保障市场发展的最优之选。

据悉,我国交管部门已经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明确私家车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要求降低出租车“份子钱”,彰显了市场的胜利、重申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逻辑、表达了简政放权和分享经济的价值方向。方案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这意味着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

4.2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作用,为市场平稳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应该在市场失灵时给以市场最大的补救,发挥政府经济职能,确保市场恢复正常。

在政府交管部门支持下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将使中国形成一个庞大、有序和理性竞争的网约车市场,不仅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型的“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平台,而且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这也是公众出行市场的供给侧改革,有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

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加入网约车行列,必将大大增加出租车的供给,缓解城市“打车难”困境。而且由于市场竞争的增加,对改善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很大的帮助。政府对网约车的解禁,允许大量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这对缓解当前我国的就业困难问题也有很大的好处。网约车从“黑色”和“灰色”运营变成“阳光化”的合法运营,使运营平台、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从担心和闹心变成了安心和放心,促进这一新生行业对社会、经济、民生的正效應。

同时,《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都对网约车市场进行了制度规范化的管制和约束,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网络平台和司机不再是纯粹的利益分肥和经济分成,而是明确的法律关系,新规要求双方必须签订“甲方乙方”的协议,形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且权责明晰的契约关系;另一方面对司机技术、职业道德进行严格要求,提高入驻平台的门槛,同时对车辆硬件和加装可监控、定位的技术装备进行了明确。总之在保证平台和司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的利益。真正的将平台、司机和民众担忧的一系列问题明确规范化、制度化,让大家安心放心,以确保网约车市场的良好发展。

4.3政府应该正确履行职责

4.3.1严格审查网约车的资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分别提出了取得资质的具体要求。其中,关于驾驶员取得驾照应当满三年以上等规定是适当的。此外,网约车司机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背景调查,包括犯罪和违章记录。犯罪记录应当仅限于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因为涉及到公民的劳动权与平等权保护,除抢劫、绑架、强奸、猥亵等暴力犯罪,和酒驾、毒驾、交通肇事等危险驾驶犯罪外,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应禁止从事网约车行业。违章记录主要是超速、追逐竞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违章和频发的一般性违章,而不包括偶发的、少量的违章。[3]

4.3.2强化网约车运营平台审核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营主体,在相关资料的审核中,应该更为严谨,而不仅仅是通过网络提交信息的方式。网约车运营平台甚至应该系统录入司机图像,以充分保证其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做好归档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在订单确认之前,应向乘客提供相应的车牌和司机图像信息以便乘客核对后上车,以免发生车牌伪造或者司机“顶替”等事件发生。对网约车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失,网约车平台应与司机负连带责任,以鞭策网约车运营公司严格审查。

4.3.3健全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机制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坐实。应加强网约车平台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对司机的犯罪和违章记录进行核查,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某打车软件清退重大刑事犯罪前科司机”之类的报道。需要担心的是,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平台公司会有故意或者过失为了扩大司机队伍而放松审查的行为。

参考文献:

[1][3]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2).49.

[2]金飞.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企业导报.2014(17).14—15.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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