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保险契约作为无形金融商品之一,若要保人在订约之前,未能获得充分的商品资讯便订立契约,则容易发生该保险不符合其需求或期待,进而在日后产生契约上的纠纷。确保订约前提供要保人适当的商品资讯,有助于其就是否订约作出较为适当的判断。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订约前要保人的咨讯需求并无明文规定。德国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保险契约法中,规定保险人应于订约前提供法定资讯予要保人,违反者要保人的撤回权将无期限限制,并且可以请求保险人损害赔偿,明确保障具有私法属性的要保人资讯权。文章对此进行介绍评析,分析德国新法作为我国法律发展之参考的可能性。
关键词 资讯义务 撤回权 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 平等原则
作者简介:乐芳玲,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60
保险契约为一种透过契约条款建构出来的无形金融商品,商品本身即由复杂的契约条款及各项契约文件所构成。其内容牵涉到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若非具有一定的知识以及花费相当的时间,不易了解其重要内容。若要保人在订约前,未能获得充分的商品资讯便订立契约,则容易发生该保险不符合其需求或期待,进而在日后产生契约上的纠纷。因此,若能于订约前提供要保人适当的商品资讯,应较能使其对于是否缔结该保险契约作出较为妥当的判断。从商品专业方面来……